Ⅰ 對於效力中止的人壽保險合同
您好!人壽保險合同過了60天的寬限期仍沒有交納保險費,會導致保險合同效力暫時中止,從寬限期後第一天算起合同有2年中止期。中止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也即復效。超過2年中止期就不能辦理復效了,合同將永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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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按照保險法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滿多少天
你的問題有些模糊,我分以下幾條回復:人壽保險自首次交費成功承保開始生效,以後每年到期交費時都有6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一樣有保障。
但一旦超過60天,合同效力中止(即保障暫停)從60-交費期到期日2年內隨時可以申請合同復效,如果超過兩年未交費的,合同自動終止(合同作廢)。
人壽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是一個指定承擔風險的期限和條件的法律合同。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包括自殺條款在內的一些限制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後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兩年)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
多數人壽保險合同有一個觀察期(通常也是兩年),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期間之內去世, 保險人有一種法定權利決定是給付保險金還是退還保險費。
(2)人壽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滿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范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業務發展,我會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
Ⅲ 對於失去效力的人壽保險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就恢復原來的效力嗎
可以恢復失效保單復效。正常規定是2年內復效,有時候特殊時期會有多年失效的保單可以恢復。
Ⅳ 對於效力中止的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但如果中止期限屆滿
您好合同效力恢復(復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一般疾病保障還有半年或一年的免責期,以保險合同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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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按照保險法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滿多少
你的問題有些模糊,我分以下幾條回復:人壽保險自首次交費成功承保開始生效,以後每年到期交費時都有6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一樣有保障;但一旦超過60天,合同效力中止(即保障暫停)從60-交費期到期日2年內隨時可以申請合同復效,如果超過兩年未交費的,合同自動終止(合同作廢)。
Ⅵ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我國人壽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超過約定的寬限期60日仍然未支付保費,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投保人還未辦理復效或者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減額交清),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詳細條款見附圖。
因此,人壽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是2年。
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保險,請你私信我。
Ⅶ 我國人壽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
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分期繳納保險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到期沒有繳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沒來得及繳費就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對此負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當期應繳納的保險費。
Ⅷ 關於人壽保險定期的保險合同.中間的效力終止.申請復效並交納復效利息.復效後保險合同生效之日是按購買合同
看了一下以上幾位的回答,有的不全面,有的有點亂,總結一下吧:
1,保險合同是你和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保險公司的義務是依據保險合同履行各項條款,包括理賠等。而你的義務就是按期繳納保險合同,以保障保險合同生效。
2,關於復效後的觀察期,明確地告訴你,辦理復效手續後的觀察期,是從辦理復效手續的當天才開始計算的,不要說你前幾年交的保險費白交了,你前幾年繳納的保險費是保障你前幾年的合同有效的。
3,至於為什麼設立觀察期以及觀察期為什麼重新計算,原因很簡單,為了防範道德風險。
你在網路知道上保險分類隨便看看就知道了,有多少人咨詢現在得了什麼病,還能不能買保險,家裡家庭條件不好,需要錢看病之類的。有很多人是帶病投保,或者買了兩年保險覺得自己沒得病,這錢花冤枉了,就不交錢了。結果突然查出來得病了,趕緊去辦理復效手續,希望保險公司能給自己賠點錢。如果嚴重一點說,其實這屬於金融詐騙的范疇了。
Ⅸ 在我國自人壽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僅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暫時失去效力。人身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並超過了60天的寬限期,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前的寬限期內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險合同中止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的解除,經過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復法律效力。
(二)保險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可以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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