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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碼是系統自動生成的。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凡符合參保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行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必須先進行稅務登記,取得唯一的計算機編碼,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同時辦理社保費繳費登記,由社保部門生成統征碼代碼。
② 社會保險費管理碼是什麼
那個碼是系統自動生成的。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凡符合參保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行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必須先進行稅務登記,取得唯一的計算機編碼,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同時辦理社保費繳費登記,由社保部門生成統征碼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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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辦法
2、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的規定,參保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省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城區各繳費單位從繳納社會保險費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系統自動接收相關數據,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如果你單位是在5月底繳納4-5月的社保費,當月是不能自動到帳的。所以查詢到社保費繳費紀錄顯示的就是欠費。具體情況可先咨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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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社會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什麼科目
社會保險費主要集中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這幾個科目:
1、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這些作為管理費用核算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2、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作為應付福利費
借:應付福利費
貸: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3、職工負擔的保險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4、其他的商業保險也是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特殊工種的商業保險可以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核算
以上都是計提保險的分錄,計提以後就要上交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現金
通常也算一部分是需個人自己承擔的費用,由公司從工資中代扣代繳,另一部份由企業承擔的。其中,由員工自己承擔的費用,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將其從員工工資中扣下,計入「其他應付款--養老險/失業險」明細中,待銀行托收後,再從該科目中轉出;另外由企業承擔的部份,企業會計在銀行托收時,根據員工的部門性質,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下設的「養老險、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明細科目中。
⑤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怎麼做賬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 (實發數)
(5)單位社會保險費如何管理擴展閱讀: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
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准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披露。
⑥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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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