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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合同的分類

發布時間:2021-08-07 22:06:48

1.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2.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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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目前尚未有嚴格的規定和標准。一般來說,是按照實行形式、保險種類及保險標的(具體承保的對象)種類來區分的。如: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關於所稱「保險事故」是指發生於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從實際的形式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是以國家法律形式實施的,這種保險的特點是具有廣泛性的。只要是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必須參予保險。另外,保險責任是自動產生的。不論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續,只要是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承保對象,其責任即自動開始。
二是自願保險。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這樣給當事人以選擇的權利。
從國際慣例看,按保險種類來劃分可大致有四種:1)財產保險;2)責任保險;3)保證保險;4)人身保險。按保險的性質分析,前三種屬損害賠償保險性質。保險人按慣例只負責補償被保險人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而人身保險則完全不同,因為其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說是勞動能力。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及勞動能力,很難用一個標準的金額幅度來計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險合同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賠償金。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各種物資、財富以及利益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
1)內路運輸保險。主要是承保內陸、內河以及沿海運輸過程中的財產及其利益的損失的一種保險形式。
2)海上保險。主要是承保船舶、貨物等海上運輸財產的損失及其有關的利益、運費等。
3)航空保險。主要是承保飛機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4)汽車保險。主要是承保汽車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5)火災保險。主要是承保陸上各種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家用電器等及其利益的損失。
6)工程保險。主要是承保建築或安裝工程中有關廠房、機械設備、衛星發射等財產及利益的損失。
7)災後損失保險。主要承保以上1——6項及其他有關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各種間接損失。如生產停頓、營業中斷等所引起的經濟和利益的損失。
8)盜竊保險。主要是承保有關財物因搶劫、偷竊等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
(2)農業保險
主要承保農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災害、流行傳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農作物欠收、損毀、牲畜的死亡等經濟損失。
(3)保證保險
主要是指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種擔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它不法行為而導致權利人受到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
(4)責任保險
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保險形式。凡依據法律、合同,被保險人應對其他人的損害負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5)信用保險
該保險基本屬於保證保險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形式。這種擔保主要是承保當事人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3. 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4.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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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合同主要形式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目前尚未有嚴格的規定和標准。一般來說,是按照實行形式、保險種類及保險標的(具體承保的對象)種類來區分的。如: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關於所稱「保險事故」是指發生於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從實際的形式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是以國家法律形式實施的,這種保險的特點是具有廣泛性的。只要是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必須參予保險。另外,保險責任是自動產生的。不論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續,只要是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承保對象,其責任即自動開始。
二是自願保險。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這樣給當事人以選擇的權利。
從國際慣例看,按保險種類來劃分可大致有四種:1)財產保險;2)責任保險;3)保證保險;4)人身保險。按保險的性質分析,前三種屬損害賠償保險性質。保險人按慣例只負責補償被保險人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而人身保險則完全不同,因為其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說是勞動能力。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及勞動能力,很難用一個標準的金額幅度來計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險合同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賠償金。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各種物資、財富以及利益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
1)內路運輸保險。主要是承保內陸、內河以及沿海運輸過程中的財產及其利益的損失的一種保險形式。
2)海上保險。主要是承保船舶、貨物等海上運輸財產的損失及其有關的利益、運費等。
3)航空保險。主要是承保飛機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4)汽車保險。主要是承保汽車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5)火災保險。主要是承保陸上各種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家用電器等及其利益的損失。
6)工程保險。主要是承保建築或安裝工程中有關廠房、機械設備、衛星發射等財產及利益的損失。
7)災後損失保險。主要承保以上1——6項及其他有關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各種間接損失。如生產停頓、營業中斷等所引起的經濟和利益的損失。
8)盜竊保險。主要是承保有關財物因搶劫、偷竊等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
(2)農業保險
主要承保農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災害、流行傳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農作物欠收、損毀、牲畜的死亡等經濟損失。
(3)保證保險
主要是指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種擔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它不法行為而導致權利人受到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
(4)責任保險
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保險形式。凡依據法律、合同,被保險人應對其他人的損害負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5)信用保險
該保險基本屬於保證保險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形式。這種擔保主要是承保當事人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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