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有什麼樣的節稅功能
壽險的功能主要有保障、儲蓄、理財、節稅、投資五大方面。
一、保障功能。人壽保險為人們提供了保障,是抵禦風險的有力武器。
二、儲蓄功能。人壽保險是一種安全、穩定的理財方式。幫助人們養成良好的理財習慣。
三、理財功能。保險是資產配置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可以幫助人們實現資產避險、資產轉移、遺產籌劃和維護資金鏈完整等多種理財功用。
四、節稅功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保險賠款屬個人所得稅免徵范圍。
五、投資功能。與一般金融商品相比,運用保險進行投資是資金運用較穩定、安全的方式。可依自身需要選擇保底投資或自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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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是否有避稅、避債的功能。
保險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還具備以下功能:1、保險――全球公認的財產保全最佳方案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規定,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范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案例:美國安然公司2002年破產,其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肯尼思·萊夫妻2000年2月購買了37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公司所有資產被破產清算,但這些保險受法律保護。窮困潦倒的情況下兩人按保險合同,每年可從保單中領取92萬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3、合法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合法保單財產私有化。《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其他理財工具決不具有的安全性能。4、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家裡的「頂樑柱」突然去世,後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為「頂樑柱」留下來的巨額保險究竟屬於誰對簿公堂。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判決,按照《保險法》中不看「關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則,將價值2162010元的「天價保單」的賠付額判給了投保人滕某某在買保險時所指定的受益人:兒子滕某。《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讓您的財富按照您的意願支配。5、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人壽保險的保險單,必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可轉讓或者質押。
『叄』 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保險在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有避稅、避債功能。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於高凈值人群而言,如何將自己的資產有效隔離,不被侵蝕縮水成為重中之重,一般導致資產縮水的原因無外乎: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混淆,直接導致眾多企業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謂的「無限責任」保護也根本沒有起到作用。
商業保險就是一個很好的風險管控工具,無論《保險法》、《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對於人壽保險均有明確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作用。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不同壽險產品可以取得不同資產管理目的。例如終身壽險可以通過杠桿效應,放大壽險保額,起到資產傳承、避稅保值的效果;分紅年金,可以通過繳費期、領取期的不同設置,起到資產隔離、按需補給的作用。
『肆』 從個稅起征點的提升,看保險和節稅有什麼關系
個稅起征點的提升,和我們拿工資的廣大同胞們息息相關,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少交個稅,工資沒漲的情況下收入卻提升了,雖然我們的內心更渴望漲工資。
『伍』 購買商業保險如何節稅
上海正在考慮稅延型年金保險,國家估計在上海試運行。具體是每個月有500元,每年6000元的稅前抵扣款買年金保險,估計會在今年或者明年實施。
『陸』 舉例說明什麼叫節稅
個人所得稅應為每個納稅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階層個人應稅所得項目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對於工薪階層而言,個人所得稅與每個人如影相隨,息息相關,是一個較大的納稅開支項目。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尋求合理、合法的避稅途徑,是經濟社會中維護個人權利和義務,激勵人奮發向上,實現理想追求的一個有利條件。在積極納稅的同時,尋求合理避稅的途徑對於廣大的工薪階層每個納稅人來說都非常現實,很有必要。
一、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實現避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實際捐贈額(≤捐贈限額)。
(二)2008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發布了《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
通知規定,個人如果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助錢物,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按規定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最後,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三)對於地震「特殊黨費」
國稅發[2008]60號文件規定,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於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這是合理可行的。
二、巧用公積金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三、理財可選擇的避稅產品的種類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不斷推出了新的理財產品。其中很多理財產品不僅收益比儲蓄高,而且不用納稅。比如投資基金、購買國債、買保險、教育儲蓄等,不一而足。眾多的理財產品無疑給工薪階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慎重思考再選擇便可做到:不僅能避稅,而且合理分散了資產,還增加了收益的穩定性和抗風險性,這是現代人理財的智慧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