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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違反承諾保證

發布時間:2021-08-07 11:34:44

1.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違反了保證義務,下列保險人的處理方式中不正確的是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的正確處理方式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2. 違反了保證,保險合同就是失效嗎

保險合同是否失效我們無權確定的,保險合同無效確認權是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

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

無效保險合同的特徵:

1、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和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如下幾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為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從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方面來說,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是合同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險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⑦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保險合同採用口頭形式,原則上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3. 保險公司承諾的利益會對限嗎

保險主要應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13.以文字或書面形式載於保險合同中,並成為保險合同條款的保證稱做確認保證明示保證承諾保證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如您所問為如下問題:
以文字或書面形式載於保險合同中,並成為保險合同條款的保證叫做()
A確認保證B承諾保證C明示保證D默示保證
答案【C】
【解析】明示保證主要用於保險合同當中,以書面形式載於或附於保險單內、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證某項事實的真實性的特約條款。明示保證條款必須遵守,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明示保證的對稱。默示保證是保證的一種,指雖然在保單中無文字,但習慣上認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對某事項的為或不為作出的保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關於保險的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案例

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個里程碑意義的卡特訴鮑曼一案被毫無爭議地認定為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淵源。該案中,保險單是在倫敦購買的,保險標的物為位於蘇門答臘島上的一座英國堡壘,承保危險為被敵軍佔領的危險。

當這座堡壘被法國人佔領後,被保險人提出了賠償要求,保險人卻以被保險人對其隱瞞了重大事實作為抗辯。

此案的主審大法官曼斯菲爾德提出:「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評價風險的特定情況大都只有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信賴被保險人的陳述,相信被保險人對其所知道的任何情況都沒有保留,從而誘使保險人確信某一情況不存在,並在此基礎上作出錯誤的風險評估。」

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締造者,曼斯菲爾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辭構成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最為原始但又最為權威的論斷,並將最大誠信原則確立為英國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基礎性原則。

(5)保險違反承諾保證擴展閱讀: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貫穿於保險法的始終,指導著保險司法,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在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行為准則,適用於保險活動的訂立、履行、解除、理賠、條款解釋、爭議處理等各個環節,其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有:

(1)關於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中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保險法律規范中許多內容都必須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一切民事活動和一切市場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准和法律規范。

(2)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大誠信原則

6. 怎樣理解保險裡面的確認 承諾 默示 棄權這四種行為

很保險專業的術語 雖然你的問題措辭不當我還會是懂得 確認保證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事實存在與否做出保證。承諾保證是投保人對將來某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做出承諾。 確認和承諾是依據事項是否存在做出的分類。明示和墨示是按照存在形式劃分的,墨示一般是安國際慣例通行的准則,不需要再合同中列明,但是在保險合同中必須遵守。棄權和禁止反言是一起的,既保險人不得主張之前已經放棄了的權利。 我是學保險的,還是手打的,算是解釋比較清楚了的

7. 在保險活動中,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根據不可抗辯條款: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如實告知,保單生效後的兩年內,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知道曾經患過比較嚴重的病。有權根據實際健康情況選擇拒保或者責任免除。甚至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退還被保險人所交的保費。如果在保單生效的兩年後才發現,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已失去抗辯權利則按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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