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熱議,司機撞死自己 保險該不該賠
2011年8月30日午夜,劉某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順義區京承高速進京方向行駛時,車輛右前部與一輛在應急車道內駕駛的貨車左側相撞,劉某被從駕駛室前風擋玻璃甩出車外,摔在車道內,此時牽引車仍在向前慣性行駛,劉某被牽引車軋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交警部門資料顯示,劉某的下肢當時被壓在牽引車輪胎之下。順義區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劉某系交通事故後失血性休剋死亡,身體所受損傷碾壓可以形成。交通隊最終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為死者劉某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機,劉某的家屬則起訴物流公司老闆張某賠付給劉某家屬各項費用40萬元。張某於2010年為出事的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分別為24.4萬元和50萬元,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自己已經賠付的40萬元。但是在保險理賠時,遭遇尷尬,保險公司認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系本車司機,屬車上人員,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依照保險合同的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付責任。
該案張某認為,事故發生時司機劉某被甩出車外,落地後發生被該車碾壓的交通事故,劉某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第三者責任險。
該案還在審理之中,我們來看看已經審結的同類型案件。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運輸公司司機張某因為停車後沒拉手剎導致車輛倒溜,被自己的車擠死在牆上。法院後來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停止駕駛行為,在自己的車外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張某已非車上人員,與一般的行人無異,因此法院認為,張某就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最後,法院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應賠付31萬元給運輸公司。
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法院卻作出了相反的判決,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淮安市司機董某停車後,同樣沒拉手剎下車,導致自己的車向前溜滑行,將董某擠在牆上當場死亡。法院判決認為,司機董某不屬於交強險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解釋理由是:一、「交強險」是保護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車人員包含被保險人及本車駕駛員;二、駕駛員因不當駕駛行為而導致了自身的死亡,應由他自己來承擔侵權損害後果。
法律意見
本人認為,對於司機被自己的車撞死的案件,除非司機是故意自殺、自殘的行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根據《公司法》,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此類受害人案件非常極端,作為保險公司積極承擔賠償責任,不會加大保險公司的負擔,在社會責任和社會形象方面都是有益的。
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該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2、依據現有法律,此類受害人可以解釋為「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它是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保險,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交強險。交強險執行全國統一責任限額、統一基礎費率和統一保單條款。
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司機責任險,也稱「司機座位責任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事故,由於造成了駕駛座上的人員傷亡,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
比較與司機有關的幾個險種來看,只要司機離開座位,就是一位正常的平常人,我們不能以司機的身份來確定保險的范圍,而是以事故發生時,人是否處於車內,是否處於駕駛室司機的座位來確定是否適用第三者責任險。
簡單理解只要司機主動離開司機座位,或者被動離開座位後才發生死亡事故,不是在座位上發生事故當場死亡,就可以適用第三者責任險,因為在司機離開座位後,就是個平常人,其實就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我們決不能簡單以司機的身份來作保險范圍的區分。
另外一點,司機自己撞死自己的案件,都是屬於司機離開自己車輛後的「二次事故」或者「二次傷害」,比如順義發生的案件,是司機被摔出車後,再次被碾壓所死。也就是說不管是司機自己或者被動離開車輛,離開後就是一個普通的人,完全就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
最後一點,公眾服務性保險公司提供給消費者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就是為了重復使用方便,不需要和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合同文本。
根據《合同法》、《保險法》的規定,當出現對於「格式合同」不同解釋的時候,應該做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規定。
此類案件,現在針對保險公司的合同,對於此類極端的情形,司機是否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產生了不同的解釋。那麼依據法律,我們應該做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此種情形,司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當生活中發生非常極端的惡性事件的時候,我們的法律應該更趨於人性化的解釋,而不是生硬的理解和適用,而傷害一部分人的感情。
『貳』 自己的車撞死自己 車險賠不賠
去年12月13日,湖北一貨車司機李先生駕駛自己的貨車到當地某衛生院運土。他把貨車停在下坡路上准備裝土,但他未拉手剎就下車了。裝土過程中,貨車向前滑行。李先生看到這一情況,急忙去阻擋車輛,但他被貨車擠壓在擋牆上當場身亡。
李先生只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投保人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根據保險行業的有關規定,公司不會賠償。
說法
對於司機被自己的車撞死的案件,除非司機是故意自殺、自殘的行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下車後出事故,保險應賠償
針對該事件,代理律師說,雖然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同屬李先生,但因事發於裝土過程中車輛自動向前滑行,李先生在車前阻擋,已不屬於本車駕駛人。出險時,李師傅已不屬於車輛控制人,其身份已轉化為本車駕駛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也符合交強險立法時「因交通事故賠償本車車上人員及駕駛人之外的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律師表示,車主購買交強險後,發生「自己撞死自己」的意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否理賠是有爭議的。現實中,一些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也會判令保險公司賠償。
自己撞死自己保險該不該賠?
案例一:運輸公司司機張某因為停車後沒拉手剎導致車輛倒溜,被自己的車撞死。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做出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停止駕駛行為,在自己的車外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張某已非車上人員,與一般的行人無異,因此法院認為,張某就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法院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應賠付31萬元給運輸公司。
案例二:江蘇省淮安市司機董某停車後,同樣沒拉手剎下車,導致自己的車向前滑行,將董某擠在牆上當場死亡。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與上述案例相反的判決,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總結
國內類似案件中,不同的法院可能會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決。司機自己撞死自己的案件,都是屬於司機離開自己車輛後的「二次事故」或者「二次傷害」,例如司機被摔出車後,再次被碾壓所死。也就是說不管是司機自己或者被動離開車輛,離開後就是一個普通的人,完全就是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
『叄』 自己的車把自己本人壓死保險賠償多少
交強險對於本車人員受傷不予理賠這主要是因為交強險本質上是一款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的是車輛交通事故對第三者損傷的賠償。所以車主本人被車壓死是沒辦法獲得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