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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長沙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07 05:31:28

㈠ 湖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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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2014〕17號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㈡ 長沙地區養老保險的具體條例與實施辦法

上長沙市勞動保障局的網站查詢:http://www.csldbz.gov.cn/
上面的政務公開里有詳細內容,相信你會找到滿意的答案的。

㈢ 湖南省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51年,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3、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4、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3)湖南長沙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2019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19〕11號),規定從2019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參保范圍和條件、繳費比例和基數、違規參保的界定與處理、退休時間的規范和處理等政策,今後市縣不得自行出台養老保險地方政策。

通過統一政策,實現全省各類參保對象平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增強制度的公平性。

與現行政策相比,除已實施過渡費率試點政策的企業外,其他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16%。

原執行不同單位繳費比例的國有農墾企業和已停產的國有困難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16%的單位繳費比例執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不再採用雙基數對比(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與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對比)、就高取數的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繳費基準值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不再限定在繳費基準值的60%和100%兩檔。對於國有農墾企業農業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個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準值的40%核定,2022年開始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核定政策。

㈣ 長沙市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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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能第二沒有錢屬於申請低保這個問題可以問下所在的居委會或者相關的街道第三如果有人願意出錢買這個工齡或者相關的社會保險那也可以不違反政策就可以第四具體問下當地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電話12333第五祝福你工作順利事業發達生活安康家庭幸福附帶說明建議多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㈤ 湖南省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我1991年1月,被湖南省漣源市郵政局招為投遞員,安排在砂石郵電所上班。從91年起就沒有給我們同工同酬,所謂的勞保福利也只是象證性的發點,有時沒有,加班工資也沒有,2003年6月,因為工作需要,安排我從事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工作。2003年12月,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沒有交社保。2004年9月,我與漣源市郵政局另一個職工在工作上發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漣源市郵政局因此欲將我辭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請勞動仲裁,同年12月24日,漣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漣源市郵政局與我達成和解協議,承諾與我繼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就是這樣一份恢復我的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法院卻說是自行和解,解除了勞動關系,這還有第三方證明人簽字證明是恢復勞動關系的(漣源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沒有責令漣源市郵政局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時我對法律條款也不清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納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但和解後,漣源市郵政局沒有實際履行和解協議,僅安排我為鄉郵委辦員,與我簽訂委託辦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為此再次申請仲裁,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訴訟時效已過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漣源市人民法院起訴。2005年8月15日,漣源市郵政局又與我簽訂和解協議,漣源市郵政局在承認以前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承諾至少以後兩年之內不會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2005年10月31日,在漣源市郵政局裡,漣源市郵政局讓我與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其它與我一樣的員工也是一樣的要簽,威協我們說是2004年婁底郵局與這個勞務輸出中心有什麼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會保險什麼的,我們也不明白,只得簽了,同一天,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所謂的勞務派遣用工上崗協議,並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郵政所任營業員。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說要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要我們在他們事先列印好的合同上簽字。(當時在2005年10月31日郵政局並沒有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可又要求我們訂立上崗協議,作為一個國營企業單位,應當有法律顧問的,卻要求我們訂立這樣一些明顯違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協議及勞動合同,而後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們訂立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這些合同與協議給我們的都是空白的,單位沒有簽字與蓋章,也沒有給我們補交社會保險費用,也沒有給我們這工作十多年的員工經濟補償)2010年4月,漣源市郵政局以漣郵[2010]26號文件隨意認定我挪用貪污,違反金融資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謂上崗協議,不準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過律師要求漣源市郵政局收回處理決定,但郵政局拒絕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審理,我被逼無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我與漣源市郵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長達20年的勞動關系,補交91年以來沒有交的社會保險費用,並要求依法予以補償。
此案經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這兩級法院都確認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我一直連續在被告漣源市郵政局工作,並且在2003年起一直擔任漣源市郵政局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這樣的核心工作並沒有中斷過,但卻都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本院認為,原告劉定豐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與被告漣源市郵政局的勞動關系,雙方已經於2005年自行和解,不屬於本案處理范圍;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劉定豐與被告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那麼請問法院,我與郵政局的勞動關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還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郵政局為什麼又要與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勞動關系在哪?在此期間我一直在郵政上班,沒有中斷工作,且一直是在郵政部門的前台做郵政營業員。
一、二審法院罔顧事實,對這樣明確的勞動關系不認定,做出這樣違背法律的判決,對2005年那些這樣明顯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卻認為合法有效,實際是對逆向派遣這樣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的包庇和縱容。一、二審法官都是法律專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實他們不是不清楚,我聽說這些案子是一、二審法院審委會研究的,在2012年3月我申請再審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開了聽證會,可直到現在也沒有結果,一個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三年了,也沒有正確處理結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麼用的?這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平正義?還有沒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有沒有用?
尊敬的上級領導,及社會各界朋友,請大家評評,這中國還是不是憲政社會,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應當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任意踐踏法律,如此明目張膽,國家法律威嚴何在!新聞謀體又沒有膽量公開,我信訪到漣源市勞動局,漣源市信訪局,婁底市信訪局,都回答你這是在法院處理,他們不受理,難道非要我們拿刀拿炸彈來解決問題?工作二十年卻沒有社保,難道這就是共產黨的公正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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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早在九十年代末期已經省級統籌,在湖南省內,無論什麼性質的企業,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的辦法都是相同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199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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