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在投保人支付保費之前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支付賠款或保險金的
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來說,投保人未支付保費,那麼保險合同也就沒有生效,未生效的合同肯定是不會賠付的。
而對於財產保險來說,特定的保險合同的條款有時保險公司會與投保方達成某種協議也是有的。
總而言之,一切均以合同條款為准。
⑵ 投保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和受益人故意製造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嗎
我覺得沒有漏,按照27條第四款,如果投保人慌稱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人損失,應該退回或者賠償,但是保險人不可以解除合同。受益人製造事故的,有其他條款規定了。
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報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如何處理
解除合同。《保險法》第27 條第1 款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⑷ 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而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
第一索賠要有材料的,如發票之類的;第二要根據合同,是否屬於索賠范圍內的,這兩點要了解了才能決定,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⑸ 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
保險詐騙罪,如果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會被治安處罰。
⑹ 仿造交通事故騙保被懷疑能取消嗎
根據《保險法》第27條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保險詐騙罪立案標准 量刑標准 司法解釋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製造、虛構保險事故,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追訴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11.27〔1998)高檢研發第20號)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參加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評估人串通詐騙的,以共犯論。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業管理秩序及保險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二、 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是從原刑法「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按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答復」,本罪為行為犯,但要構成「情節嚴重」的才屬於犯罪。這同最高法院的解釋第一條一致。
三、 本罪以騙取保險金既遂且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詐騙未遂,以「情節嚴重的」為構成要件。情節不嚴重的,按《保險法》解除合同,並不退回保險費。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對事故原因分析錯誤、損失估價失誤、誤認為發生了保險事故、非故意造成投保人財產損失。 投保人傷亡的,不構成本罪。
⑺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保險欺詐法律後果是什麼
您好,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保險法規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誇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採取以上三種方式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人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保險怎樣處理
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保險,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8)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⑼ 保險公司如何處理投保人謊報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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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會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種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⑽ 為什麼受益人謊稱為之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受益人故意為之時保險人卻無權解除合同了呢
(1)謊稱, 說明是未發生事故,沒有造成人員財產損失。 站在保險公司角度來說,是不同你們玩了,我直接解除合同。 (2)故意製造了保險事故, 說明有人員財產損失發生, 那保修公司走不了,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無辜的,他們受到傷害理應得到賠償。(3)收益人在犯罪,那他就喪失掉收益權。保險公司的賠償,和收益人就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