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現在有一北京購車指標,有個沒指標的朋友想借用我的指標買車,搞不懂怎麼操作
他用你的搖到得號買車就落你的戶,在他的車出售或報廢之前你沒有搖號資格,他買車的時候只需要你的身份證,你人去不去沒關系。
㈡ 買車後,上保險的流程是怎樣的
買車後直接到保險公司櫃台提供車主身份證、購車發票、車輛的整車合格證這三樣資料資料即可購買車輛保險。
(2)借指標買車保險怎麼上擴展閱讀:
新車需購保險:
1、交強險
交強險是我國的強制保險,所有車輛都必須要購買的一個險種。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能陪給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說賠款的條件是局限的。同時,如果不買上交強險的話,那麼車子就會失去年檢的資格,因此,交強險是不買不行的。
2、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多數的車主朋友都會選擇投保於交強險和三者險。由於交強險所理賠的金額有限,所以買下三者險能夠為交強險所超出不能理賠的部分進行賠償。就算萬一發生了事故,那麼也能得到比較合理的金額賠償。
3、不計免賠險
相比前兩者的車險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基本險種,而不計免賠險對汽車而言是一種額外的附加險種。其作用在於如果你發生了事故要賠償1000元的費用,保險公司正常來說要為你賠償80%也就是800元的損失費,若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之後,那麼就會把剩餘自己要賠償的20%金額一同轉移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自己能夠獲得100%的賠償。因此,這險種的購買也是很有必要的。
4、車損險
車損險無疑是理賠范圍最廣的一種必要險種,無論車子受到了碰撞、刮傷、泡水等損害,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而賠償的金額,最終還是要看事件的緣由、損傷的程度等諸多條件來進行判定。
㈢ 借用別人指標買車,保險也是別人的名字,出事故理賠需要什麼東西,需要他本人來嗎
需要行駛證、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鑒定報告,報案到車險所在的保險公司。然後保險公司會聯系投保人。
所以,為避免麻煩,建議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保險最好也自己重新投。
㈣ 貸款買車,第二年保險怎麼上
1、貸款買車第二年保險正常購買就可以了,除了必須要購買的交強險之外,還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劃痕險、車損險、車上人員險、不計免賠險等基本保險。擇需投保。
2、在新車第一年的保險到期之後,可以將實際出險的狀況與保單險種設置情況進行對比,這時第一年投保的結果就不僅僅是一種「遺憾」,而是轉換成了新車第二年保險的依據,此時險種選擇較之第一年具針對性和指導性。
3、據了解,如果貸款買車時指定保險公司,約定不能替換,在合同期限內,是不可更換保險公司的。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如果對目前車險公司不滿意,第二年可以換保險公司。
㈤ 我可以用別人的購車指標買車嗎
最好不用別人的購車指標,風險很大,轉讓購車指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借名購車,即指標受讓人出資購買車輛後登記在指標出讓人名下,車輛由指標受讓人實際使用,並由指標受讓人向指標出讓人支付一定指標使用費。另一種是暫緩過戶,即指標受讓人出資購買指標出讓人所有的車輛,車輛交付後由指標受讓人實際使用,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由指標受讓人向指標出讓人支付一定指標使用費。
購車指標轉讓的特殊性在於,購車指標的「轉讓」不是所有權的轉讓,而是實際使用價值的轉讓,結果表現為「借名登記」「車戶分離」。
通常情況下,為了在車戶分離狀況下更好地使用車輛,當事人在合同中會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比如事故責任由指標受讓人承擔、指標出讓人負有配合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的義務,還有的合同中,會對購車指標的轉讓期限作出約定,並商定指標受讓人取得指標後指標出讓人須無條件辦理過戶。
賣指標者
指標賣出容易要回難
轉讓指標的法律關系很不穩定。購車指標轉讓期間,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
據介紹,轉讓指標案件常見的訴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需要實際用車了,想收回指標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後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等。
實際上,返還指標會遭遇操作困難,因為與購車指標「配套」的機動車並不屬於指標出讓人。而且指標「轉讓」後車戶分離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十分復雜,對第三人的責任和保險責任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空白地帶。
此外,指標出讓人若被查出,將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㈥ 借用別人指標買車,保險也是別人的名字,出事故理賠需要什麼東西,需要他本人來嗎
借車出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借車者)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借車出現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要承擔責任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借車者)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車主有過錯的,也承擔與過錯相適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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