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合同有哪些形式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否則依據保險法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不難發現,一份完整的保險合同包含保險單,也包括投保前的要約、投保後的批註等法定內容,較為繁復。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保單應運而生,其出現節省了紙質印刷和投送成本,且能夠降低紙質保險憑證間的不一致概率。隨著後疫情時代加速數字經濟,保單無紙化時代也有望加速到來。
B.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1、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1)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2)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3)投保險別:(4)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5)保險期限;(6)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2、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 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 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3、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 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並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准,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 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目前,我國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中普遍使用保險憑證,此外,汽車保險也可以使用保險憑證。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 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C. 保險合同主要形式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目前尚未有嚴格的規定和標准。一般來說,是按照實行形式、保險種類及保險標的(具體承保的對象)種類來區分的。如: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關於所稱「保險事故」是指發生於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從實際的形式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是以國家法律形式實施的,這種保險的特點是具有廣泛性的。只要是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必須參予保險。另外,保險責任是自動產生的。不論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續,只要是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承保對象,其責任即自動開始。
二是自願保險。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這樣給當事人以選擇的權利。
從國際慣例看,按保險種類來劃分可大致有四種:1)財產保險;2)責任保險;3)保證保險;4)人身保險。按保險的性質分析,前三種屬損害賠償保險性質。保險人按慣例只負責補償被保險人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而人身保險則完全不同,因為其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說是勞動能力。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及勞動能力,很難用一個標準的金額幅度來計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險合同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賠償金。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各種物資、財富以及利益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
1)內路運輸保險。主要是承保內陸、內河以及沿海運輸過程中的財產及其利益的損失的一種保險形式。
2)海上保險。主要是承保船舶、貨物等海上運輸財產的損失及其有關的利益、運費等。
3)航空保險。主要是承保飛機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4)汽車保險。主要是承保汽車和其它所運輸的貨物的貨物及其利益的損失。
5)火災保險。主要是承保陸上各種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家用電器等及其利益的損失。
6)工程保險。主要是承保建築或安裝工程中有關廠房、機械設備、衛星發射等財產及利益的損失。
7)災後損失保險。主要承保以上1——6項及其他有關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各種間接損失。如生產停頓、營業中斷等所引起的經濟和利益的損失。
8)盜竊保險。主要是承保有關財物因搶劫、偷竊等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
(2)農業保險
主要承保農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災害、流行傳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農作物欠收、損毀、牲畜的死亡等經濟損失。
(3)保證保險
主要是指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種擔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它不法行為而導致權利人受到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
(4)責任保險
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保險形式。凡依據法律、合同,被保險人應對其他人的損害負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5)信用保險
該保險基本屬於保證保險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形式。這種擔保主要是承保當事人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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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合同的分類
有15種保險合同。
E. 按實施方式劃分的保險分為哪兩種保險
1、法定保險
亦稱強制保險。國家以法令規定投保的保險。這種保險依據法律效力產生,而不是從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合同行為產生。
國家對一定的對象,尤其是某些危害范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凡符合法律規定范圍的,不問投保人是否願意,都必須將該項標的按規定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拒絕承保。法定保險的范圍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
例如,我國對國內搭乘火車、飛機、輪船的旅客實施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就屬此列。
2、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也稱任意保險,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或是需要保險保障的人自願組合、實施的一種保險。自願保險的保險關系,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彼此合意後所成立的合同關系。
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障范圍、保障程度和保險期限等。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願決定是否承保、怎樣承保,並且自由選擇保險標的,選擇設定投保條件等。
(5)保險合同按形式劃分擴展閱讀
1、特點
法定保險由於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具有面廣、標准統一、長期而穩定的特點。
自願保險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據投保人意願決定;自願保險責任期限明確,保險責任不是自動產生的,如果保險期限屆滿,而投保人未辦理續保手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沒有統一的規定,由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確定。
2、區別
自願保險和法定保險的主要區別有:
(1)兩者的保險關系建立的根據不同。自願保險的保險關系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險的保險關系是根據國家法規建立的。
(2)兩者涉及的危險性質不同。自願保險所保的危險損失,一般僅以個別單位或個人的利益有關;法定保險所保的危險一般涉及到多數人的利益,帶有一定的社會性。
(3)實施的目標不同。自願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經濟單位或個人對於災害損失補償的需要;法定保險是政府為解決某個領域里的特殊危險,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或政策目標而實施的。
(4)保障的水平不同。自願保險的保障水平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