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集資犯罪的幾種類型及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集資詐騙罪。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貳』 金融詐騙罪中具體犯罪包括什麼
金融詐騙罪包括了哪些犯罪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四)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七)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七種,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無論是在構成怎樣的金融詐騙罪,其實都是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的。
『叄』 金融類犯罪罪名包括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第五節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
『肆』 採取投資理財金融手段進行詐騙數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怎麼判罪
對於詐騙罪,其量刑標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採納!如仍有疑問可進本人工作室或到法務在線咨詢,法務在線是一家專業高效有態度的法律咨詢與服務平台。
『伍』 刑法中金融詐騙罪8個之間的區別
1、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2、區別: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這八個罪中,主要區別都是從詐騙方式來區分的。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這3個罪是單位不能犯,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犯罪客體不一樣。
『陸』 金融犯罪案件非法集資詐騙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柒』 刑法第196條金融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捌』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