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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條例全文

發布時間:2021-08-04 13:23:26

A. 最新交強險條例全文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准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
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汽車強制保險賠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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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險是車輛保險中用途最廣泛的險種,它負責賠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車輛的損失。無論是小剮小蹭,還是損壞嚴重,都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支付修理費用。
車輛損失險具體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處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准,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七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C. 車輛保險的交強險條例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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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險定義
編輯
我國廣泛開展的一項險種,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汽車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車輛保險具體可分商業險和交強險。商業險又包括車輛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
商業險主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承保被保險車
輛遭受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全車盜搶險系指
(一)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的被保險機動車(含投保的掛車),需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三種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可以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系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加險包括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發動機進水險、無過失責任險,代步車費用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等多種險種。
2起源發展
編輯
(一)車輛保險的起源
國外汽車保險起源於19世紀中後期。當時,隨著汽車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出現與發展,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隨之增加。盡管各國都採取了一些管制辦法和措施,汽車的使用仍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險人對汽車保險的關注
1896年11月,由英國的蘇格蘭僱主保險公司發行的一份保險情報單中,刊載了為慶祝「1896年公路機動車輛法令」的順利通過,而於11月14日舉辦倫敦至布賴頓的大規模汽車賽的消息。在這份保險情報中,還刊登了「汽車保險費年率」。
最早開發汽車保險業務的是英國的「法律意外保險有限公司」,1898年該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可附加汽車火險。
到1901年,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保險單,已初步具備了現代綜合責任險的條件,保險責任也擴大到了汽車的失竊。
(二)車輛保險在國外的發展
20世紀初期,汽車保險業在歐美得到了迅速發展。1903年,英國創立了「汽車通用保險公司」,並逐步發展成為一家大型的專業化汽車保險公司。
1906年,成立於1901年的汽車聯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車聯盟保險公司」。
到1913年,汽車保險已擴大到了20多個國家,汽車保險費率和承保辦法也基本實現了標准化。
1927年是汽車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美國馬薩諸塞州制定的舉世聞名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表明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開始由自願保險方式向法定強制保險方式轉變。此後,汽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廣泛實施,極大地推動了汽車保險的普及和發展。車損險、盜竊險、貨運險等業務也隨之發展起來。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歐、美、日等地區和國家汽車製造業的迅速擴張,機動車輛保險也得到了廣泛的發展,並成為各國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業務險種。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汽車保險已佔整個財產險的50%以上。?
(三)我國汽車保險的發展進程?
1.萌芽時期
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程。汽車保險進入我國是在鴉片戰爭以後,但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處於外國保險公司的壟斷與控制之下,加之舊中國的工業不發達,我國的汽車保險實質上處於萌芽狀態,其作用與地位十分有限。?
2.試辦時期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1950年,創建不久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汽車保險。但是因宣傳不夠和認識的偏頗,不久就出現對此項保險的爭議,有人認為汽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汽車保險業務。直到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擁有的汽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汽車保險業務。[1]
3.發展時期
我國保險業恢復之初的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全面恢復中斷了近25年之久的汽車保險業務,以適應國內企業和單位對於汽車保險的需要,適應公路交通運輸業迅速發展、事故日益頻繁的客觀需要。但當時汽車保險僅占財產保險市場份額的2%。人保集團現時已發展成一綜合保險企業,以規模保費計仍以財產保險業務佔多。集團財產保險產品豐富涵蓋不同范疇,其中以汽車保險業務最為重要。以原保險保費收入計,汽車保險業務占財產保險業務約七成。
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機動車輛迅速普及和發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也隨之得到了迅速發展。1983年將汽車保險改為機動車輛保險使其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在此後的近20年過程中,機動車輛保險在我國保險市場,尤其在財產保險市場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車保險的保費收入超過了20億元,占財產保險份額的37.6%,第一次超過了企業財產險(35.99%)。從此以後,汽車保險一直是財產保險的第一大險種,並保持高增長率,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2014年上半年,人保財險車險營業額達907.75億元,同比增長14.4%
與此同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以及管理也日趨完善,尤其是中國保監會的成立,進一步完善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加大了對於費率、保險單證以及保險人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加速建設並完善了機動車輛保險中介市場,對全面規范市場,促進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車險分類
編輯
為不定值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我們通常所說的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屬於廣義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是強制性險種,機動車必須購買才能夠上路行駛、年檢、上戶,且在發生第三者損失需要理賠時,必須先賠付交強險再賠付其它險種。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這與第三者剛相反是顧自己的,如果您愛惜自己的車就要買。
第三者責任險
負責保險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的賠償責任。撞車或撞人是開車時最害怕的,自己愛車受損失不算,還要花大筆的錢來賠償他人的損失。因為交強險(2008版)在對第三者的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上賠償較低,在購買了交強險仍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補充。
全車盜搶險
盜搶險,全稱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車上責任險
負責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車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毀的賠償責任。其中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就是過去的司機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無過失責任險
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毀,保險車輛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准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掉落責任險
承擔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來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在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劃痕險
劃痕險即車輛劃痕險,它屬於附加險中的一項,主要是作為車損險的補充,能夠為意外原因造成的車身劃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劃痕險針對的是車身漆面的劃痕,若碰撞痕跡明顯,劃了個口子,還有個大凹坑,這個就不屬於劃痕,屬於車損險的理賠范圍。
玻璃單獨破碎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即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的車險在使用過程中,車輛本身發生玻璃單獨破碎的損失的一種商業保險。車主一定要注意「單獨」二字,是指被保車輛只有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不包括車燈、車鏡玻璃)出現破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進行賠償。如果車主想知道玻璃單獨破碎險多少錢,可以通過下面的車險計算器來計算價格,也可以藉此機會來比較一下哪家的保險公司車險價格更實惠,從而更有助於車主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公司進行投保。
車輛停駛損失險
保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而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按規定進行以下賠償:
(1)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2)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3)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且車輛停駛損失險最大的特點是費率很高,達10%。
自燃損失險
自燃險即「車輛自燃損失保險」,是車損險的一個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車損險之後才可以投保自燃險。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於本車電路、線路、油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發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引起火災,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該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而必須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保險公司會相應的進行賠償。
設備損失險
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未投保本險種,新增加的設備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計免賠特約險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保險。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也就是說,辦了本保險後,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方面的損失,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這是97年才有的一個非常好的險種。它的價值體現在:不保這個險種,保險公司在賠償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的損失時是要區分責任的:若您負全部責任,賠償80%;負主要責任賠85%;負同等責任賠90%;負次要責任賠95%。事故損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4車險理賠
編輯
一、隨車攜帶機動車輛《三證一單》的清晰復印件、即車主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大單。在此特別提醒大家,許多保險公司的保險小卡已不在作為理賠憑證。
二、出險及時報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撥打保險公司報案電話時需要提供保單號碼、出險時間、地點、事故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臨時牌照車輛一般只辦理了短期交強保險,且有規定路線和時間,在規定以外的路線和時間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車輛異地出險時,及時報保險公司,由出險地定損人員進行代查勘定損。賠付費用一般按出險地的行業標准估價,若有局部損壞回到投保地才發現的,這部分的修理費用保險公司可補定損賠償。
五、被保險人如果要委託修理廠辦理賠,或將事故賠償費直接劃給修理廠的,應親自簽訂授權委託書,並報保險公司備案。每次修理時,與修理廠簽訂質量合同,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購買注意事項
編輯
一、不要重復投保
車主們在投保汽車保險的時候要避免重復投保,有的車主可能會認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險的幾率比較大,就重復投保這個險種,認為這樣就可以得到重復的賠款。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使車主重復投保了一個險種,涉及到賠款問題也不會得到超額的賠償款。
二、不要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
有些車主,明明車輛價值10萬元,卻投保了15萬元的保險,認為多花錢就能多賠付。而有的車價值20萬元,卻投保了10萬元。這兩種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保險要保全
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四、及時續保
有些車主在保險合同到期後不能及時續保,但天有不測風雲,萬一車輛就在這幾天出了事故,豈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認真審閱保險單證
當你接到保險單證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看單據第三聯是否採用了白色無碳復寫紙印刷並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樣,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區)銷售"的字樣,如果沒有可拒絕簽單。
六、注意審核代理人真偽
投保時要選擇國家批準的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投保,而不能只圖省事隨便找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投保,更不能被所謂的「高返還」所引誘,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當。
七、核對保單
辦理完保險手續拿到保單正本後,要及時核對保單上所列項目如車牌號、發動機號等,如有錯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隨身攜帶保險卡
保險卡應隨保
記住保險的截止日期,提前辦理續保。
十、注意莫生「騙賠」伎倆
有極少數人,總想把保險當成發財的捷徑,如有的先出險後投保,有的人為地製造出險事故,有的偽造、塗改、添加修車、醫療等發票和證明,這些都屬於騙賠的范圍,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因此各位車主在這些問題上,千萬不要耍小「聰明」。
十一、車險中對第三方的界定,應排除家人在外。
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汽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圍內的。汽車保險條款規定是為了防範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6理賠注意事項
編輯
第一,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應保護好現場,並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提供保險單,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查勘,同時填寫好《索賠申請書》。
第二,了解拒賠范圍和免責范圍。
第三,損失過小索賠不劃算。因為在車險續保時,保險公司有一個保費優惠條款,即車輛一年未出險,第二年續保時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費優惠;如果連續幾年沒有出險記錄,那麼保費優惠最高能達到30%左右。
第四,道路事故,先110,讓交警開好證明就去修理場,報案.定損全套修理廠都能做到,
第五,,非道路事故(小區):自己寫個證明,然後找所屬派出所蓋章就可以了。
第六,單車事故:110先交警開單~然後找修理廠。保險公司有的要看現場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開去修理場,要的再報案等保險公司來看車。
7交強險條例頒布實施
編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第462號國務院令,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經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交強險條例細則
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准。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准,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9車險職能
編輯
組織經濟補償和實現保險金的給付是保險的基本職能,同樣也是機動車輛保險的基本職能。
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社會走向文明,汽車文明在給人類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因汽車運輸中的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不僅如此,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科學技術的進步,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對人類社會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風險和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較大,特別是在發生第三者責任的事故中,其損失賠償是難以通過自我補償的。
參考資料

D. 最新保監會交強險條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條例與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依據此條的規定,(1)該強制性保險只承保機動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第_三人所遭受的損害;(2)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3)該強制性保險有一定的責任限額,保險人只在該限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交強險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除保險公司、投保司機外的那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提供補償。避免車禍後,司機和受害方都沒有錢而延誤治療的情況發生。事故發生後要立即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由交警做事故登記、判定責任方,保險公司也會派遣查勘人員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視情況而定),以便後續理賠處理。交強險體現的是一種責任感。類似商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投保司機的好處可以理解為,當不慎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向你追償時,你可以將這部分支出轉移到保險公司。交強險費率表介紹交強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交強險實行費率是與交通違章掛鉤的,「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是交強險基礎費率的特點,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還與風險程度相匹配,建議車主可以關注保監會發布的最新交強險條款和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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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最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你所說的這個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里的要求。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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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車輛保險的交強險條例細則

它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
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也就是說它不保本車的丟失,是保的是你的車在正常符合規范駕駛前提下,
發生事故時對第三者的賠付金額.
你如果買的有車輛商業保險,
才能得到賠付.

G. 道路交通強制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准。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准,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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