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法是怎麼規定業務員返佣的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六)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1)哪些行為屬於保險返佣擴展閱讀:
《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2. 保險業返佣是行規嗎
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2、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3、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3. 保險行業返佣怎麼處理
實際上,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類似這樣主動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來越多。在保險營銷競爭開始激烈的時候,營銷員以返還傭金的方式爭取客戶,這本是「潛規則」。但藉助網路等新型營銷模式,返佣這種形式漸漸由暗變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這種方式,並且變被動為主動,把返佣視為應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雖然保險返佣尚處灰色地帶,對返佣比例和數量尚無權威統計,返佣案例和數額正在逐年增加。過度返佣滋長了客戶的「要價」心理,約見不同的代理人,進行「比價」,這壓擠了那些正常展業代理人的生存空間。代理人返佣的背後,更折射出個險營銷的窘境。如果說返佣展業是「劣幣」,正常展業是「良幣」,其結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場很快會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怪圈,這對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營銷環境極為不利。
營銷員用返佣的方式做業務,對保險營銷的市場秩序是不利的。客戶在接觸保險的時候,如果幾個公司的營銷員都說可以返佣,每個人返的還不一樣,客戶難免對營銷員的素質產生懷疑,進而質疑整個保險營銷行業的誠信。
一般說來,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明確規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體執行起來有難度,畢竟返佣某種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戶之間的事情。但如果出現對公司返佣則屬違法行為。如公司給全體員工買補充大病保險,單位出錢,保險業務員給主管負責人返佣,這就是行賄,金額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返佣購買的保單,其售後服務堪憂。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二者很難兼得,由於售後許多環節的服務費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賺少了,服務自然會打折扣,最終受損的還是客戶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將毀掉保險業的立身之本——聲譽。而隨著市場競爭逐步規范化,最終勝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險公司,而是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保監會一直在這方面加強監督監管制度.盡管保險監管機構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規定,但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有禁不止———客戶得到了好處,一般不會主動舉報營銷員「返佣」的問題,因而也就談不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於是,只能寄希望於營銷員的自我約束,逐步放棄「運鹽」的短視行為。同時,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等給予輿論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難,但有利於營銷長遠發展。福建的一個小城市,營銷員統一不返佣,收入不錯,客戶也不主動要求返佣,認為那也是營銷員的勞動所得。沒有運鹽就省掉了運棉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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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返佣,這是行規
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2、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3、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