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以承包方式而不給員工買保險違法嗎
吳國平律師的個人看法:
因為客觀原因,商業投資總是有風險,有時候公司運營難免會遇到困境,進退不能使,也許把公司承包給別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每年收取固定的收益,何樂而不為?
以下是一個吳國平律師關於承包經營的案例:
張老闆是東北人,早年在大連機床廠做技術工人,98年來北京自己和家人開了一家工貿公司,靠著辛苦經營,幾年下來廠房、機床、加工中心等資產加起來已是甚為可觀,但是好景不長,因為經營問題公司開始虧損,張老闆呢因為身體問題也有了想要隱退的意思,但是幾百萬的資產一時也無法轉讓,只得勉強維持,剛巧這時唐先生提出要承包老張的公司,兩人一拍即合,簽下了這樣一份承包協議:(僅列舉主要條款)
1.張老闆將公司的經營權(財務人員的任命除外)授予唐先生。
2.唐先生對承包期內的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唐先生將每個財務年度稅後利潤的37%上交給公司,其餘歸唐先生所得,但是無論盈利與否上交37%的部分不得少於50萬。
一年過後,公司因為唐先生帶來一些客戶公司開始盈利,當年的公司稅後利潤為162萬,由此,唐先生提出單位應當分給其承包所得(162-50)X63%即70.56萬。但是公司此時卻拒絕支付。在唐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張老闆給出了這樣的答復:一則公司的承包合同屬於無效的合同。二則即使合同有效,《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當年的利潤應當先用來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剩餘的還應當提取10%作為法定的公積金,承包期間的利潤162萬根本就不夠彌補前幾年的虧損,因此唐先生應當以承包為依據向公司繳納50萬。
唐先生感到不可理解,自己明明是賺了一百多萬,怎麼到頭還要賠50進去?唐先生於是來到律所向律師咨詢,在詳細的研究了唐先生的承包合同後,吳國平律師給出了以下意見:
1.唐先生與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雙方表達意思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承包經營合同屬於無名合同,適用於《合同法》總則部分,因此唐先生與公司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2.唐先生作為承包人承諾以其自有財產對其承包期間的全部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只能說明作為承包人的民事主體為取得承包收益而必須容忍的對價,這種約定恰恰體現了承包在鎖定發包公司經營風險方面的商事習慣。因此,錯誤的把承包人作為公司股東,認為承包經營合同違反了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並據此認為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無效是錯誤的。
3.發包人在利潤的分配上混淆了公司股東分配利潤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提取承包收益的法律關系。首先,就唐先生與公司的內部關系來講,唐先生並非發包公司的股東,其作為一個與公司有民事合同的相對人沒有義務按照《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先彌補虧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其次,唐先生基於承包經營合同應當分的的70.56萬,從性質上來說是發包公司的對外債務,發包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履行對外債務,因此,唐先生的債權,不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67條作為股東待分配利潤,而應當作為唐先生基於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的合同債權。
在吳國平律師的幫助下,唐先生的糾紛在一審中雙方和解了,唐先生也拿到了他等待了許久的承包收益。在實踐中承包經營因為與公司制度的錯綜交雜,要對涉及的對外債務負擔、收益分配、股東會制度、經理職位的授權等做出一個完美的方案確非易事,但是發包公司與承包人就業務方面達成協議、雙方的律師就具體的操作達成共識後盡可達到「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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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將業務承包給甲,甲是否需要為員工購買社保公司與甲是什麼關系公司與甲招來的員工又是什麼關系
甲是單位依法就得繳納社保,甲是個人就不用,公司和甲是發包方和承辦方的關系,公司和甲招來的員工沒關系,不過公司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沒有資質的話,甲招來的員工因僱傭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發包方得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C. 與公司簽訂承包勞動合同,公司該不該買養老保險
不存在承包勞動合同,要麼是勞動合同要麼是承攬合同。你所指的應該屬於承攬關系,你不屬於發包單位的員工,發包單位不需要為你買社保。
D. 勞務外包還需要給員工上保險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只有勞動合同中,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勞務關系中,勞動者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不存在隸屬關系,所以用人單位不用繳納保險;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受雇於用人單位,需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同樣就應享受各種福利待遇了。
E. 乙方承包甲方做事,甲方給乙方需要買社保嗎
是否交社保雙方協商,可以不交
承包屬於合同關系,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雙方協商約定
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才有必須繳納社保的義務,雙方屬於勞動關系,簽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F. 跟員工簽訂承包合同公司是否要交養老保險
簽訂承包合同之後需要繳存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城鎮居民戶口本原件;《檔案委託管理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比例及金額:
1.繳費基數:個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2.繳納比例:按照當年相關規定執行;
3.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四、繳費方式及時限:持《檔案委託管理卡》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以現金方式繳納。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全年養老保險金,並於每年6月20日前辦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遲不得超過12月20日。繳費時間是當年基數出來後每月1—20日。
G. 個人承包經營者需要給雇傭工買社保嗎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是需要的。
H. 請問由總承包單位交保險這個情況是法律規定的嗎包工頭手下的人不固定,這種情況怎麼交保險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4年《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准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公司以承包方式而不給員工買保險違法嗎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J. 承包個企業上班,企業要我自己買養老保險,這樣合法嗎
弄清楚你工作的性質,承包的企業算不算企業的員工,如果是自己單獨的承包工作,不屬於企業員工,企業就不會給你買養老保險。如果你以承包的形式在企業上班,還屬於企業的員工,那其業不給你買養老保險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弄清楚自己的歸屬,再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