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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險合同調解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1-04-02 03:20:19

『壹』 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 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 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關 法院有權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由於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兩個以上,因此,保險合同的主體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在書面合同中選擇管轄法院,一旦發生糾紛,應到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後審判、兩審終審制,如調解成功,要形成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蓋人民法院的印章。 如調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並作出判決 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上訴至高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第二審判 決為最終判決。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有 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但不影響第二審判決的執行。

『貳』 我像保監局投訴保險公司,他們幫我介紹人民調解委員會,請問那個投訴還有效嗎

能真正解決問題就可以!

『叄』 保險合同很重要 出現爭議該如何處理

【摘要】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購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根據對消費者的調查發現,很多人在購買保險時都不怎麼閱讀保險合同,從而導致近幾年保險爭議案件越來越多,那麼當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後,出現保險合同爭議時該怎麼處理呢?(一)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 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訴訟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這也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疇。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申請再審。 慧擇提示:以上為您提供的是處理保險合同爭議的四種方法,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處理方法。

『肆』 保險糾紛處理方式

保險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協商解決可以有效節約時間和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增進了解,強化雙方的信任,有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決,也叫「公斷」。仲裁作出的裁決,有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抵禦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議雙方在第三機構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主要調節機構除了仲裁委員會、法院外,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調節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4.訴訟解決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伍』 我因交通事故和對方在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簽字了對方保險公司說賠不到這么多我該怎麼辦

起訴到法院去,定會有滿意的結果

『陸』 四川成都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電話號碼是多少

打銀保監電話,銀保監是監督保險公司的

『柒』 合同糾紛,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用嗎

因為合同發生糾紛,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用的。
因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就不需要到法院起訴,節省時間和金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捌』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玖』 保險合同爭議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可以訴訟嗎

查明有仲裁協議的,法院不會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拾』 我像保監局投訴了保險公司,然後人民調解委員會給調節,那以前的投訴還有效嗎

如果您已經同意調節的話,那以前的投訴就已經失去效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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