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安裝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的保險。 主要保險責任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三、風險的成因不同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四、風險損失率不同
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五、除外責任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部分)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Ⅱ 請問工程保險種類。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Ⅲ 什麼是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財產保險中工程保險的一種,承保被保險工程項目在安裝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不包括保險條款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及機械事故等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費用,並負責對第三者損害的賠償責任。他的責任范圍包括:1、洪水、暴風雨等自然災害;2、火災、爆炸、飛行物體墜落等意外事故;3、清理受災現場的費用。此外,還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凡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工程項目物質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訴訟費等。
Ⅳ 建築工程保險與安裝工程保險有何區別
1、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
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
(4)安裝工程險保險介紹擴展閱讀:
安裝工程保險主要是指設備的安裝,主體機構工程已經完畢,這樣適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在一份建築施工合同中設備安裝費用佔到合同金額的60%以上時用安裝工程保險條款,沒有佔到這個比例一般用建築工程保險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Ⅳ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介紹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簡單的來說安裝工程一般是介於土建工程和裝潢工程之間的工作。土建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屋面等分部工程。 建築安裝工程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的保險。 主要保險責任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
Ⅵ 安裝工程保險和建築工程保險有什麼不同
一、范圍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承保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2、建築工程保險:承保對外工程。承保對象為各類工業、民用以及公共事業的土木建築項目。
二、特點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以安裝項目為主體的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雖然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需要進行一定范圍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築,但安裝工程保險承保的安裝項目始終在投保工程建設中佔主體地位。
2、建築工程保險: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
三、項目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安裝工程險保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風險賠償,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
2、建築工程保險: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Ⅶ 工程保險的介紹
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工程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一種財產保險。一般而言,傳統的工程保險僅指建築工程保險和安裝工程保險,但進入20世紀後,各種科技工程發展迅速,亦成為工程保險市場日益重要的業務來源。
Ⅷ 什麼是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什麼?工程保險的具體分類-工保網
從保險屬性上,工程保險屬於財險范疇。但由於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並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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