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險一金是什麼各有什麼用
五險一金就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1、養老保險是為了老有所養,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退休金;
2、醫療保險是職工生病作為醫療報銷用的;
3、失業保險是職工失業後,領取生活費的;
4、生育保險是職工生育作為生育報銷和有關待遇的;
5、工傷保險是職工發生工傷,支付醫療費用或者賠償有關工傷待遇的;
6、住房公積金是住房改革,企業和勞動者各繳納一定的住房基金,符合提取條件可以提取,也可以再購買商品房時享受更低的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勞動者經濟負擔。
2. 失業過後自己到就業部門繼續繳納失業保險金有什麼用
沒有必要的,失業保險只能單位繳納的。
另外,失業可以領取失業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以此類推,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可能超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更不可能超過100%,按照規定,一般是本人工資失業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40%,最高不能超過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最低不能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
3. 社保失業保險有什麼用
什麼是失業和失業保險?
所謂失業,是指在勞動范圍內,有就業能力並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口沒有就業機會的經濟現象。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失業保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有哪些?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四種:1.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2.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3.財政補貼;4.職工個人繳費。此外,其來源還有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
失業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基金直接用於失業職工的部分包括:1.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葬補助費,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其他費用。除上述可以以貨幣形式得到的保險待遇外,失業職工還可以在參加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方面獲得必要的幫助,以提高自身素質,盡快實現再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條件?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失業後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以後,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只要單位和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本人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並主動求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獲得再就業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醫療的,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這些都是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當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業人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應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素質,創造就業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找或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抓住所有就業機會,盡快實現再就業。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4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託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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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社保有什麼用
社保,一個大家都不陌生的詞,全稱為社會保險。
社保的出現,是讓社會利益再分配,讓全社會(或者說買了社保的人群)得到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主義公平。
通俗來講,就是富人階層交的多,普通階層交的少,大家享受一個差不多的保障。
①養老保險
這是大多數人繳納社保的源源動力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拿著社保局給的養老金,可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溫飽,減去生活的後顧之憂。
但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就是:累計繳費達15年,以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所以,越早繳納社保,越容易繳滿15年,同時繳納的時間越久,能領到的養老金也就越多。
②醫療保險
醫療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一件事情了,無論是感冒咳嗽去定點葯店買葯,或者不幸罹患重疾去醫院治療也好,都離不開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就是在為我們的健康提供一道屏障,旨在為廣大人民群眾解決看病難,住院難,買葯難等一系列問題。
雖然醫保可以按比例報銷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葯店可刷醫保卡內余額購葯,但是醫療保險的報銷限制還是很多的,具體是兩定點、三目錄和報銷額度限制。
③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可以報銷生孩子所產生的大部分醫療費用,也可以補償生育期間休產假的收入。對於孕育小生命的父母,生育保險有如及時雨。
不過申領生育保險的前提有三個:
一是要累計繳納滿12月以上,生育當月和補繳的不計入;
二是要在符合醫保規定的醫院進行相關手術;
三是需要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
綜合來說,也是要越早交越好,可以未雨綢繆。
④工傷保險
在工作過程中(包含上下班過程)因意外受傷或者罹患上了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甚至不幸身故,都可以通過工傷保險獲得補償。
工傷保險能夠為家庭規避一部分的意外和職業病帶來的就業和經濟風險。
⑤失業保險
在被公司辭退之後,還沒有找到新工作之前,不會馬上陷入財務危機,不用擔心餓肚子,有失業保險金可以基本解決生活的溫飽問題。
不過領取的條件有三:
一是繳納社保滿一年;
二是非本人意願失業(自己辭職不算);
三是失業後60天內去勞動局進行失業登記。
5. 什麼叫就業保險
大學生就業保險概念是指以投保人(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後一定時期內仍然沒有就業(這個就業包括考研和出國成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業務。
就業是指一次就業(不包括創業)。
投保人的條件,一是應該有就業意願;二是投保人沒有就業是由於客觀環境,自身條件以及就業意向等因素造成。
投保人畢業後一定時期未就業的,學生個人可以得到保險賠償,取得生活支出和求職支出的資助,以此減少家庭負擔,減少焦慮情緒。
6. 大學生就業保險是什麼東西
解決大學畢業生待業困難的方案
大學生就業保險概念
大學生就業保險概念是指以投保人(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後一定時期內仍然沒有就業(這個就業包括考研和出國成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業務。
1就業是指一次就業(不包括創業) 2 投保人應該有就業意願
3投保人沒有就業是由於客觀環境,自身條件以及就業意向等因素造成
大學生就業保險的發展背景
1 大量大學生畢業生將待業成為必然趨勢(宏觀形勢方面)
2 競爭激烈使應屆畢業生個人的就業風險加大(微觀方面)
3 部分待業畢業生在生活和求職方面需要經濟資助
4 促進社會的資源和風險配置(存在風險,需要配置)
5 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沒有保障大學生的制度)和教育政策(高校擴招)的持續影響
大學生就業保險意義及功能
1 對學生個人(得到經濟支持)
A 生活支出和求職支出的資助(減少家庭負擔) B 減少焦慮情緒(相當於每個月獲得定額收入)
2 對政府
A 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彌補政府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B 彌補教育制度的不完善
3 對社會
A 實現風險和資源的優化配置 B 維護社會的安定 C 運用保險基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4 對高校
A 監督作用(就業率等信息的核查) B代理收入(代理保險) C 信息反饋(學生投保情況反映學生的就業信心)
可保風險論證
第一, 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
大學生待業損失的是機會成本—包括就業後的工資和就業後的工作經驗,這個機會成本遠比其待業時獲得的保險金大
第二,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的不確定性)
A 每個畢業生都有找不到工作的可能性
B 找不到工作的原因是不可預測(由於未來期限較長,如金融這類熱門專業會因金融危機大受影響)
C 某些因素對就業的影響程度不確定(如冷門專業,身體疾病)
另外,就業保險不承保必然性風險(即投保學生是明顯無法就業,或者通過一系列標准判定其待業可能性非常高)
第三, 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所謂意外,是非人們的故意行為所致。故意行為容易引起道德風險,為法律所禁止,與社會道德相矛盾;另外風險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知的
A 絕大部分投保人有就業意願,並且在就職過程中盡最大努力(即待業並非投保人故意行為)
B 大學生出於自身考慮(在投保後)自覺為未來的求職做准備(如認真學習,提高自身素質)
第四,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待業是大學生普遍具有的風險,但實際上沒有就業的只有少數
第五,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待業的機會成本中,損失的就業後可能工資的金額是可以估算的
大學生就業保險的需求
通過就業數據和市場調查測算需求
就業數據包括: A大學畢業生人數(重點本科,二本,三本的人數) B 歷年就業率數據
C 預期就業率
市場調查: A 有意願投保的比率 B 大學生對就業保險的接受程度和意見
需求分類: (以兩個因素為主要參考: A在求職過程中是否具有優勢 B 家庭經濟條件)
1在求職過程中具有優勢,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畢業生(需求最大,最推薦)
2在求職過程中具有優勢,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畢業生(需求第三)
3在求職過程中不具有優勢,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畢業生(需求第二,需要補貼)
4在求職過程中不具有優勢,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畢業生(需求第三)
一般情況下,家庭經濟條件差的畢業生對就業保險更加有需求,因為他們一旦待業,他們的家庭負擔相對較重
影響需求的另外因素: A 風險預期 (宏觀形勢的預期等) B保險費率(主要指附加保費)
C 保險賠付金額 D 宣傳與推廣的力度 E 政府與高校的支持程度 F 替代品(政府救濟金)
保單設計(略)
大學生就業保險風險管理
一 財務風險(因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不足所導致的支付危機)
處理方法: A承保金額不超過公司的承保能力(計算危險單位承保限額和公司的承保總額)
B 保證財務穩定系數(K值)在合理區間(0<K<0.1)(控制凈費率q和保險標的的數量n)
C 經營資本流動性結構合理化
二 道德風險
1 通過投保獲得數額過大的保險賠償金
處理方法: 限制保險金額(最高金額不得高於大學畢業生最低工資水平,平均每月獲得保險金應當在1000元左右,根據不同地區的工資情況調整)
2 待業時間短(兩個月內),獲得保險金後,在短時間內就業
處理方法: 採用分期賠付或滯後賠付的方式賠付保險金
A 分期賠付: 從投保人畢業後確定待業時起開始賠付,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為一個月)給付等額保險金(1000元).當投保人在賠付期內(一般為一年)就業或賠付期結束後,保險公司將停止給付保險金
B 滯後賠付: 在投保人畢業之後,確定已經待業一段時間後(三個月,半年,九個月或一年)一次性給付全部保險金.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對未來就業的預期(預測待業期長短),選擇給付保險金時間.給付保險金的時間越長,所需繳付的保險費越高,獲得的保險金總額也越高.(待業期超過三個月,半年,九個月,一年的各按三個月,半年,九個月,一年計算)
3 沒有就業意願的畢業生投保(創業,女學生結婚在家)
處理方法: 在大學前兩年投保的保險費率相對較低,大三大四的保險費率依次增加
4 待業一段時間後已經獲得收入來源(就業,個體戶,創業等)或出國,考研成功,而不主動告知保險公司,繼續詐取保險金
處理方法: A滯後賠付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由於這種道德風險造成的損失(投保人如在獲取保險金時間前已就業,則需要將就業情況的詳細信息告知保險公司)
B 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
C 在保險合同中聲明欺詐(如不如實告知,偽造文件)的後果(拒賠和不退還保險費的處罰以及懲罰性違約責任處理)
D 保險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需要親筆簽名確認,逾期未領取保險金則視為放棄保險金(如果保險人出國,讀研以及在外地工作,則可能無法親自領取;畢業後領取保險金的地點由被保險人指定,一旦確定不得更改)
E 建立證明文件和證明人制度.證明文件包括三方協議,待業登記證明(制度還未完善)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待業的證明文件.證明人包括被保險人畢業學校的師生(負責就業的老師和多個同學)和親戚(非直系,多個).被保險人應該提供這些證明人的聯系方式
F 告發欺詐的獎勵制度(同校投保人).告發者(也是投保人)能夠獲得一定的保險費的扣減
三 逆向選擇(求職不具有優勢的畢業生更加願意投保)
處理方法: 採用表定法釐定保險費率(先用分類法釐定分類費率,然後為各顯著風險因素設立客觀標准,根據這些風險因素的客觀標准增減保險費率
分類標准: 按照本科的不同類別(一本(重點本科),本二(即普通本科),本三(民辦或二級院校的本科)) 進行分類.由於不同類別的本科的學生受到社會和企業的認可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它們的平均就業率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
扣減保費因素: A 所學專業屬於熱門專業 B 學業表現(獲得獎學金,通過四、六級考試,獲得各種資格證書等) C 在校表現(黨員,學生幹部等) D 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競賽等)
增加保費因素: A 曾經掛科 B 受過處分 C 身體殘疾
另外,如果通過上述方法計算出某個投保人的保費率超過一定標准(如30%),則不承保
四 宏觀就業形勢風險(就業率的劇烈波動)
處理方法: 方案1 選擇一組就業統計數據作為基準就業數據,如果當年就業率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根據超過部分的多少按照一定標准調整保險金賠付金額,即當就業率高於基準就業率時,減少保險賠付金額,當就業率低於基準就業率時,則增加保險賠付金額.每年年末都要根據當年的就業率統計數據調整基準數據.
方案2 當年承保的所有就業保險(包括一次投保和分期投保)的保險費率根據當年的就業率水平釐定,即當年就業率較高,則向投保人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反之,則收取較低的保險費
五 統計風險(高校就業率數據造假)
處理方法: A聯系各高校,要求他們提供真實的就業數據 B 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各高校的具體就業情況(如與教育部聯系,與各高校的師生聯系) C 對有確鑿證據證明高校虛報就業率的情況向媒體進行公開暴光
六 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保險基金的運用(除傳統保值增值形式)
1 組建或投資於一些就業培訓機構 2 建設或投資於就業信息項目(如就業信息網站,就業中介公司,舉辦招聘會等)3 (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資於一些經營穩定的企業,並根據投保的待業者的具體信息,推薦部分待業者到投資的企業就業
意義: A 增加收入 B 擴大宣傳和影響 C幫助待業學生就業,減少保險賠償金支出
大學生就業保險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主要是失業保險和待業畢業生救濟)比較
1 與待業畢業生救濟的比較(廣東省開始實行給予待業半年以上的畢業生救濟金的措施)
聯系:都是為了解決待業畢業生的經濟困難
區別: A 受益者的范圍不同(只有經濟困難大學生才能享受救濟,而所有大學生都能投保就業保險,不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
B 獲得補償金額不同(失業救濟金一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如深圳是850),而就業保險保險金的金額低於大學生最低工資,暫定為1000元)
C 對政府財政負擔不同(失業救濟金是純粹的財政支出,而就業保險需要投保人繳納保費,由保險基金支出保險金,對財政無負擔)
2 與失業保險比較
聯系: 都是通過收取保費的辦法支付待業者保險金,給予經濟資助
區別: A 投保人不同(失業保險投保人是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而就業保險投保人是在校大學生)
B 收取保費不同(失業保險的收取保費方式是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就業保險的保費是根據不同投保大學生的個人具體情況釐定的)
C 保險金額不同(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就業保險保險金的金額低於大學生最低工資水平)
D 經營目的不同(如果就業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實行,則就業保險經營的目的是獲取利潤或者是達到盈虧平衡;而事業保險的經營目的是為失業者提供保障)
就業保險的實施者(可行性分析)
一 政府: 如果由政府經營就業保險,則要考慮是否將這種保險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但是就業保險的性質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徵,因為:
1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就業保險的主體是大學生.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並未轉化成社會勞動者,也不能獲得任何單位的保障(高校也不對學生的經濟生活負責任)
2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而就業保險應該是屬於自願性保險.強制性的前提是保費率具有硬性標准(如失業保險的保費是工資的2%),而就業保險的保費率是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定出.
3 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而就業保險的目的是幫助大學生轉化為生產力
綜上所述,就業保險從性質上是不可能成為社會保險.因此,如果就業保險完全由政府獨立經營,則就業保險將是一種有別於社會保險的特殊保險.
另外,政府在經營這種就業保險具有較大優勢和意義:
1 政府的某些部門(如教育部)與各高校有緊密的聯系,能夠更加深刻了解各高校的具體就業情況,有利於就業保險的日常經營和具體操作
2 政府對各高校具有更大影響力,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動員學生購買就業保險
3 大學生就業困難是政府近年來需要解決的一個大問題.除了通過增加就業來緩解就業壓力之外, 政府也有責任為待業畢業生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4 如果就業保險由政府經營,則其目的是為待業者提供保障而追求利潤,所以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學生所要繳納的保費.這樣既能減少保費負擔,又能吸引更多的大學生投保
二 商業保險公司: 相對於政府而言,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就業保險存在劣勢.首先,由於這種保險的概念比較新穎,在經營和推廣方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如果完全由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則保險將面臨較大的風險.另外,保險公司需要與各高校進行溝通聯系進而建立合作關系,同時也需要深入了解就業市場和就業環境,因此,在經營過程中將會耗費大量的成本和資源.此外,由於就業保險中某些條款的執行需要高校和有關政府部門的配合,所以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就業保險時,在具體操作上受到一些限制.
然而,商業保險公司也能夠從經營就業保險中獲得一些好處:
1 能夠有效地在大學生這個群體中推廣品牌,使大學生成為其其他保險產品的潛在購買者
2 開拓新市場,占據壟斷地位,獲得超額利潤(如果只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經營)
三 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 如果由政府獨立經營就業保險,則必須經過一系列的重大程序(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財政預算,建設專門的管理機構等)才能夠最終實行.因此,政府需要非常長的時間(大概幾年)才能建立起這個體系.而如果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就業保險,則保險公司將面臨高風險,高成本的難題.所以,如果要在短期內為大學生提供就業保險,需要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
合作的形式包括政府提供商業保險公司補貼與支持和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夥設立專門的獨立機構(公司)這兩種形式.根據政府與保險公司對就業保險業務的盈利預期而選擇不同的合作方式.
1 如果政府與保險公司都認為經營就業保險不能獲得利潤,反而會出現經營虧損,則選擇第一種合作方式,即政府向保險公司提供補貼與支持.在這種合作形式下,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是保證最小限度的虧損,經營目的是在大學生群體中樹立企業品牌.而政府的目的是通過補貼和支持保險公司為大學生提供保障.
2 如果政府與保險公司都認為經營就業保險能夠獲得利潤,則選擇第二種合作方式,即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夥設立專門的獨立機構(公司).在這種合作方式下, 能夠大大地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成本.而政府不但能夠為大學生提供保障,而且能夠按照投資比例獲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