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0年7月份鑫鑫向榮b款理財產品現在是幾個點請問
㈡ 爸爸有時萬元上面是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買銀行的一年理財產品,年收益是4%
理財產品很多的,存定期是不劃算的,年收益4%還是很不錯的。
㈢ 上次聽說:郵政有個理財產品,每年定期存二萬,連續五年共計十萬,第六年後以每月3600的形式返回
簡單計算:第六年開始返還,一年是43200元,至少要27月,才能返回本金97200,還沒算利息,…
㈣ 現有那些理財產品
定期保險理財產品,,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等。。。
㈤ 本人2015年11月在重慶萬州購買了大大集團5萬元的理財產品,後來上海大大集團出事了,本息無音訊,
一、投資者維權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斷:是誰導致問題,責任主體是P2P平台,還是融資者?
(二)需要明確: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捲款潛逃,否則從出現提現困難、跑路到被刑事處罰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投資者在不同時期均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追償方式並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決方式應該多元,主要包括非訴協商、民事訴訟、刑事報案、刑事自訴、行政監管舉報、媒體介入等,整體策略是:看準時機、把握方向、主動出擊。
二、投資者維權第一步
無論是何種情形,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
(一)證據的清單(初步)
1.借貸協議、擔保協議、注冊P2P平台時的用戶協議、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約定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2. P2P平台的廣告、聲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諾性文件;
3. 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資者單方發出的融資者信息、借款標信息;
4. P2P平台審核時保管的融資者信息、借款信息;
5. 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冊平台的企業名稱及工商注冊所在地;
6.銀行匯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匯入賬號、P2P平台記載的交易信息。
(二)證據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紙質文件外,P2P網貸交易的證據多為電子合同或平台數據,當前司法審判也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雖然電子合同並無要求辦理CA或時間戳認證,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時既已提供,應做好存檔;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截圖、公證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法院採信互聯網截圖證據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標的相關信息,投資者可要求P2P平台提供。
至於銀行支付劃撥證據,投資者可以前往用銀行卡的開戶行調出賬戶流水單,並加蓋銀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流水單是否載明匯入方名稱及詳細賬號,如果未能顯示,投資者可要求銀行提供關於賬號所屬主體的證明。
(三)從證據中分析問題
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分析證據中的相關信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選擇管轄法院,制定非訴、訴訟、報案或自訴策略。
1.根據借貸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斷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據平台記載的借款人信息、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等,正確理解合同履行地後,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平台聲明、擔保合同等,確定是否可以主張由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匯入賬戶的名稱,可以判斷資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違規操作甚至犯罪。賬戶名稱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網貸平台的注冊公司、P2P網貸平台的關聯公司或個別員工、不相關公司或個人。如果是第一種情形,應向第三方公司請求提供交易記錄證明,當前P2P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分為託管模式和通道模式,託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則涉嫌私設資金池,平台有被刑事處理的風險。第二、三種情況也涉嫌私設資金池問題。第四種情形,則是投資者有可能掉到釣魚網站陷阱,即被騙子以混淆的網頁詐取錢財,投資者應及時與P2P平台取得聯系,確認是否向平台或融資者匯入相應的款項。
三、投資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階段與救濟
(一)融資者逾期還款
投資者逾期還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問題更為多發,但維權方式相對簡單。投資者到期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有權依照約定向融資者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債權請求權有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投資者可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融資者償還債務。決定以民事訴訟維權的,投資者可委託律師起訴融資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貸行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或承諾,符合認定P2P平台提供擔保情形的,投資者可將P2P平台列為共同被告,主張由P2P平台與融資者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該筆借貸交易發生時簽訂了擔保合同,可將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關協議或公告中有載明可將債權轉讓予平台,並由平台追償債務的,投資者可以衡量個人成本後,作出是否轉讓債權的選擇。
4.如果融資者借款數額巨大、涉案投資者人數眾多,而P2P平台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為該借貸標提供了擔保、或P2P平台通過關聯方提供擔保、或融資者是P2P平台的關聯方(未確定是否為虛設借款標吸存),借款未能償還將可能直接影響平台的正常運營,那麼,投資者可以考慮以非訴協商的方式解決,委託律師參與談判,就融資者還款、平台資金周轉和還款計劃等問題上達成協議,這可能比融資者失聯、平台倒閉後追收債權更為明智,但在談判時,宜盡可能要求相關責任人為還款提供額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二)P2P平台違規操作導致還款困難
當前P2P平台違規操作,主要表現為違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不得私設資金池的規定。違規操作往往表現為發布虛標、拆標錯配、以新填舊、欺詐目的等。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操作,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P2P平台出現還款困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提現困難、跑路、停業、經偵介入,投資者應區別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維權方案。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後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適用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的情形是:投資者獲悉P2P平台出現提現困難,但尚未跑路、停業或經偵介入;另外還包括雖被經偵介入但之後不被刑事立案處理的情形。為增加談判的籌碼,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函件邀請平台協商,以提起對方的重視程度,平衡投資者的弱勢地位。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後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台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台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台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佔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路借貸納入監管范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託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後,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由於P2P借貸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盡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並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台最後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台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台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系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台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台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後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四、提請投資者注意,慎防維權時再掉新陷阱
P2P平台突然倒閉、被經偵調查,投資者難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狀態,在遇到維權組織時,就感覺抓住了最後一根稻草。但是,許多騙子就是抓住這一渴求搭便車或抱團取暖的心理訴求,駐扎各維權群中,並施展詐騙手段,如以維權需要捐款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子中有的還聲稱掌握跑路平台高層信息,甚至偽裝成為司法系統人員等。因此,投資者在維權時應警惕詐騙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權。
㈥ 買理財產品有撤銷是什麼意思
若是招行個人理財產品,委託成功後是否可以撤單分以下幾種情況:
新發售的理財產品可以在認購期最後一天17:00前操作撤單(以各產品截止認購時間為准);
循環發售類產品可在購買當日22:30前操作撤單,如:8901、8563、8554等;
日日盈、朝招金系列理財可在購買當日16:30前操作贖回;日日金是15:30之前操作贖回。
【溫馨提示】理財產品未成立前撤單不收費,資金實時轉入活期,具體請以招行最新公告為准。
㈦ 這款理財產品實際收益多少
你好,你說的這款並不是理財,應該是保險產品。每年需要交10萬,從第五年開始拿利息,並且只有6萬本金的利息。月復利也只有5%而已。
㈧ 有哪些投資理財產品是騙子
建議您選擇正規渠道辦理理財,如銀行渠道;
若通過招行購買,目前我行的理財產品在主頁上面有公布出來,打開個人理財頁面,通過「搜索」可以分類您需要的理財產品(如您需要相應的理財規劃建議,還要請您到我行網點或直接聯系您的客戶經理嘗試了解一下。)溫馨提示:購買之前請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㈨ 現在有那些賣理財產品的公司是合法的
你好,目前的好像理財產品都是合法的,不過有一些公司是不是合法的就不得而知了,具體就要看個人的眼裡及對理財的知識了。
㈩ 請教大家,最近央視曝光有一種新型的理財產品,在網上買羊一千塊一頭,三個月後有五十塊的收益,請問大家
為什麼不試試e租寶呢 也是上央視的理財產品 1元起投 投1000的話也有30 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