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與運輸公司是什麼關系
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系,營業貨車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會向保險公司理賠
⑵ 車險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是什麼法律關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並的角度,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2、起訴時,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保險公司雖非事故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賠付主體,與案件裁判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剝奪其正當的訴訟權利。並且交強險「先行賠付」原則系法定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肇事方的責任須待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確定後方能判斷。故應當將保險公司追加為當事人。對於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問題,道交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對該案件的訴訟標的(即侵權行為)並無獨立請求權,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對受害人具有先行賠付、直接賠付的義務,且該賠付義務源於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保險合同的訂立,因此保險公司在道交人損案件中的訴訟主張往往依附於肇事者一方,故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於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例外情形。實踐中,特別是外地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認定書上的保險公司信息僅為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明保險公司的具體信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此種情況下,法院可僅審查侵權法律關系,並且《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可由保險公司對肇事者進行賠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3、起訴時,原告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因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要根據肇事方的責任而確定,且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與肇事方也有利害關系,故應由法院向原告釋明追加肇事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肇事方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⑶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是否屬於從屬關系
是的! 保險代理人簽訂合同就是保險公司的人了,從事代理業務。
⑷ 保險公司與銀行有什麼關系
1.保險公司與銀行都屬於金融行業 但各自的經營有所不同
2.銀行主要為客服提供貨幣化的金融服務 通過用籌集到的客戶的資金 用於發放貸款 賺取的是存貸利差 即為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
3.保險公司 利用籌集到的客戶的資金做股票 基金 債券等投資 把獲得的投資收益用於支付保險賠償 和分紅
⑸ **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 與 **保險公司**「支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從屬機構不同不同
1、分公司
公司是總公司的直屬機構,是二級機構,屬於分支機構,從屬於總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2、中心支公司
從屬於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是分公司的直屬機構。
二、設立規定不同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
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即中心支公司可以先設立,但是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則應先設立分公司後才允許設立中心支公司。
(5)建幸保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擴展閱讀:
作為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部,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可知,保險公司營業部與保險公司分公司均為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