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華保險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
新華保險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只有在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才能拿到錢。Ⅱ 新華尊享人生年金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主險:每年關愛金,期繳保費的1%
60歲前每兩年生存金:保險金額的9%
60歲後每年生存金:保險金額的9%
金帳戶(日計息,月復利)按需頷取
附加險住院/意外/意外醫療/重大疾病/定期壽險
風險保障五要素:
一、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55周歲以下
二、保險期間:至80周歲
三、交費期限:一次性繳、5年、10年繳、20年繳
四、保險責任:
1、關愛年金:猶豫期結束的次日及每年保單生效對應日,按首次交納的基本責任保費的1%給付關愛年金
2、生存保險金:60周歲前每2年返還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的9%給付生存保險金60周歲至80周歲每年返還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的9%給付生存保險金
3、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所交基本責任保費的105%+累積紅利保額現金價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殘豁免:投保人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因意外身故、全殘,豁免基本責任的續期保費,合同繼續有效
五、保單分紅:年度分紅+終了紅利
①每年返首期保費的1%
②60歲前,每兩年返保額的9%
③60歲後每年返保額9%
④期滿豐厚的終了紅利
⑤金帳戶
⑥保費豁免
Ⅲ 新華保險尊享人生條款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條款
(2009年10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 合同購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1.2 投保范圍 1.被保險人范圍:凡出生滿30天以上、55周歲(詳見釋義)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1.3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合同生效日即為保單生效日。
1.4 合同內容變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您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1.本合同生效後,本公司為您提供10日的猶豫期,猶豫期指您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0日的期間,您在上述期間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在扣除工本費後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詳見釋義)。
2.您在猶豫期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詳見釋義)。您猶豫期後解除合同可能會遭受一定損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合同解除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1.6 合同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合同終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保險責任的;
3.本合同因條款所列其他情況而終止的。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合同基本責任和可選責任的保險金額均由基本保險金額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兩部分構成。基本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但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將在保險單上載明。累積紅利保險金額指因年度分紅累積增加的保險金額。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2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時開始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詳見釋義)零時終止,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3 保險責任 本合同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和可選責任。
2.3.1 基本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關愛年金 被保險人於猶豫期結束的次日、每年保單生效對應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納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1%給付關愛年金。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後至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前每滿兩周年的保單生效對應日生存,本公司按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的9%給付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起至8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期間,在每一保單生效對應日生存,本公司按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的9%給付生存保險金。
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詳見釋義),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本保險實際交納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105%;
2.基本責任的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意外傷害身體全殘豁免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詳見釋義)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投保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年齡介於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全殘之日起基本責任的續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變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險費。
2.3.2 可選責任 在投保時或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選擇「祝壽金」作為本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並與本公司約定該項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
祝壽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6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生存,本公司按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可選責任的保險金額給付祝壽金,本合同可選責任終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領取祝壽金之前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較大者與可選責任的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本合同可選責任終止。
1.本保險實際交納的可選責任的保險費;
2.可選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您選擇可選責任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被保險人年滿55周歲的保單生效對應日前申請;
2.約定的可選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符合本公司規定;
3.應交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均已交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還可以申請增加可選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但須符合上述規定。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公司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可選責任(或新增加的可選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生效。
被保險人可申請變更祝壽金的生存領取日,但須符合本公司相關規定。變更後的可選責任的保險金額相應調整,具體金額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詢。
2.4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詳見釋義);
5.酒後駕駛(詳見釋義)、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詳見釋義)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詳見釋義)的機動車(詳見釋義);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發生上述第2-7項情形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以及因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險費。
2.5 保單分紅 本合同紅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紅和終了分紅。
2.5.1年度分紅 年度分紅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進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按有關監管規定,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分紅水平並進行紅利分配。本公司將在前一保單生效對應日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並作為下一次年度分紅的基礎。
本公司每年將向您提供紅利通知書,載明當次分紅的相關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詢。
2.5.2終了分紅 終了分紅所分配的紅利包括以下三種:
1.滿期生存紅利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滿期生存紅利的形式與滿期時的關愛年金和生存保險金一並給付。
如您與本公司約定有可選責任且生存至祝壽金約定領取日,本合同可選責任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滿期生存紅利的形式與祝壽金一並給付。
2.體恤金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後身故或身體全殘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體恤金的形式與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一並給付。
3.其他終了紅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後,因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發生責任免除事項、轉換條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滿未達成復效協議等情形導致的本合同終止時,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確定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其他終了紅利的形式與本合同現金價值一並退還。
上述終了紅利的數額可能因保險單特性(包括交費期間、基本保險金額、保單經過年度、性別、投保年齡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紅具有波動性,無法預先設定且各年度並非完全相同。
您的權利和義務
3.1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本公司約定,但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約定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將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您選擇可選責任,則可選責任的保險費在您選擇可選責任時一次性交納;如您申請增加可選責任的基本保險金額的,需在申請時一次性交納。
3.2 續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本合同續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日期交納,您應該在所選擇的交費期間內每年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的具體日期為當年的保單生效對應日,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到期未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日期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將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約定外,您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續期保險費的,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且中止保單分紅。
3.4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經本公司與您協商並達成協議,自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退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5 轉換條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生效二年後,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的,在寬限期滿前可申請將本保險轉換為本公司認可的保險。本公司將根據寬限期開始前一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與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終了紅利之和,在扣除各項欠款後轉換本保險。
3.6 減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生效二年後,您可以申請減保,將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同比例減少,並領取減少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終了紅利。減保後,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的最低標准。減保後基本責任的保險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減保後的基本責任保險費=本次減保前的基本責任保險費×(1-減保比例)
本公司按減保後基本責任的保險金額承擔基本責任。
3.7 保單貸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生效二年後,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您可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保單貸款。經本公司同意,貸款金額以貸款時「現金價值凈額」的70%為限,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並歸還,逾期不還者,貸款本息與其他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全數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息根據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按年復利計算。逾期還款者,逾期期間的利率按上述辦法再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上述所稱「現金價值凈額」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其他欠款後的余額。
3.8 累積生息賬戶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猶豫期結束後,本公司為被保險人設立累積生息賬戶,本公司將關愛年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金轉入累積生息賬戶進行累積生息。該賬戶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積利率以月復利方式進行累積,如本公司變更累積利率,則賬戶的累積利率自公布日的下個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詳見釋義)內,被保險人可以申請部分領取累積生息賬戶金額一次,在本公司給付部分領取金額後,累積生息賬戶金額相應減少,但領取後的賬戶余額不得低於100元。如被保險人申請全部領取,則在本公司給付全部賬戶金額後,累積生息賬戶注銷。累積生息賬戶注銷後,本公司將直接向被保險人給付關愛年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金。
被保險人在申請領取賬戶金額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如被保險人身故,累積生息賬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累積生息賬戶注銷。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 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關愛年金、生存保險金、身體全殘保險金和祝壽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為與您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2 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1.申請關愛年金、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3.申請身體全殘保險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鑒定機構(詳見釋義)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全殘鑒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申請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意外傷害身體全殘豁免保險費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證明或本公司指定鑒定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全殘鑒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5.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6.本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4.4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將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 欠交保險費、未還款項及多給付保險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辦理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等事項時,如您欠交保險費、有其他款項未還清或本公司實際給付保險金多於應付保險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項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基本條款
5.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將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免除本公司責任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會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將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3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2.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按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前條「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並給付少領的關愛年金;如已經發生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但將扣除多給付的關愛年金。
5.4 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5.5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失蹤,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失蹤期間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應繼續交納保險費,以維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後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保險金領取人應將已領取的保險金於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協商處理。
5.6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二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共同選擇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6.1 周歲 以法定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6.2 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指您依據本合同已經向本公司交納的保險費;如本合同發生過減保情形,則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為扣除每次減保所對應的保險費後的余額。
6.3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包括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保單年度末基本責任的現金價值金額在現金價值表上載明,保單年度之內的現金價值金額您可以向我們查詢。
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6.4 保單生效對應日 保單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
6.5 身體全殘 本合同所述「身體全殘」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導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准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且病程持續超過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並由本公司指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書。
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6.6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主要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
6.7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葯品。
6.8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標准,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6.9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10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6.11 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6.12 自然年度 從每年1月1日零時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為一個自然年度。
6.13 指定鑒定機構 指本公司指定的殘疾鑒定機構,具體可登陸本公司主頁(www.newchinalife.com)查詢或咨詢本公司全國客戶服務電話95567。
Ⅳ 新華保險尊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
每年可以繼續往那張銀行卡里存錢 每年繳費對應日銀行會自動扣費
如果以後想換湖南的銀行卡繳費 需要帶著身份證去新華保險公司櫃台辦理變更手續就可以了
手機號碼要保持暢通 保證保險公司能聯繫到您就行 如果手機號也需要變更 一般打95567就可以變更
尊享每兩年往回返的錢在 累積生息賬戶 不用管他
Ⅳ 新華保險尊享人生年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華保險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險確實是騙人的,當時業務員給我介紹,7年就可以版保本,現在才知道根本不是那麼回事,應該是80歲以後身故連本金都沒有,太坑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