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條例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03〕4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依據《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依照《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全省設區的市依照《條例》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阿壩州繼續實行工傷保險州級統籌。甘孜州、涼山州的統籌層次由州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逐步實行州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中央在川行業單位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其他中央屬、省屬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四、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國家規定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准,報統籌地區政府批准後實施。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製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及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適用相應的行業差別費率。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繳費基數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統籌地區應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實際徵收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還可從結余中提留部份作為儲備金。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儲備金累計不應超過當年應徵收基金總額的40%。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於統籌地區重特大事故的工傷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政府墊付。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經辦機構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儲備金的提留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完善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比例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六、職工工傷認定條件、認定管理機構、申請和認定時效、認定程序、舉證責任等,按照《條例》第三章以及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我省原執行的職工傷殘性質認定中「比照因工」的有關政策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
七、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標准、申請和鑒定時限、鑒定程序等,依照《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執行。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專門辦事機構並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准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
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時負責職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八、工傷職工依照《條例》第五章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人員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七級傷殘36個月,八級傷殘26個月,九級傷殘16個月,十級傷殘10個月。
九、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省勞動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訂調整辦法,各統籌地區及用人單位應按照省制訂的調整辦法和標准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時進行調整。保留勞動關系的五、六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按比例調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殘人員經鑒定仍然符合護理條件的,依據其鑒定的生活護理等級,從2004年1月1日起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標准計發生活護理費,所需資金按原支付渠道解決。
十、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十一、用人單位依法破產,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清算。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還應依照有關法規清算用人單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破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清算標准、支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省經貿委制訂。用人單位依法撤消、關閉的,應按規定妥善處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
十二、2004年1月1日以後我省境內的各級各類用人單位發生的職工傷害事故按照屬地原則,其工傷性質均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由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十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原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2004年1月1日以後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按《條例》的規定執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相關待遇尚未處理的,一次性傷殘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其他待遇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2004年1月1日後完成工傷認定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標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2002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
十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負傷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費的籌集辦法和標准由各統籌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五、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經辦工作的綜合管理,承擔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省級機關和部分企事業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對市(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爭議的復查鑒定工作,其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除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外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具體事務。
財政和審計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等依照《條例》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依照《條例》第七章的規定查處。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做好《條例》實施前的宣傳培訓工作,為《條例》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抓緊完善有關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工作隊伍,切實做好《條例》施行的各項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人事、財政、衛生、民政、物價、工商、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要相互支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條例》在我省順利貫徹實施。
十七、我省原工傷保險規定與《條例》和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B.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4款,《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第3項
四川省2016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方案還沒有出台。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但從歷年調整情況看四川都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先行調整,一至兩個月後,再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目前,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還沒有出台,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還須等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C. 四川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D. 四川省工傷1級至4級解除勞動關系後如何賠償
工傷1級至4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保留勞動關系,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但如果是農民工,四川省有規定,可以網上搜《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有關計算問題的復函》。
E. 四川省政府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廢止沒
沒有作廢,依然在執行,
F. 2019年四川省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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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工傷賠償項目及計算標准如下:
四川工傷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3、誤工費
4、護理費
5、交通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傷殘補助金
9、輔助器具費
四川工傷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45條規定:「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46條規定:「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根據該規定,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護理費
(一)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註: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二)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1)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於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於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五、交通費
(一)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二)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三)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七、營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1、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而且,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並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
2、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
八、傷殘補助金
1、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傷殘補助金是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的傷殘待遇。
九、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川工傷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葯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准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四、輔助器具費:
計算公式: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五、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50(元/天)*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計算方式:營養費賠償數額=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三)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5%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6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備註: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14四川省經濟數據
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人均消費性支出16343元
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7924元;
(一)農、林、牧、漁業29,416元
(二)采礦業41,540元
(三)製造業37,519元
(四)電力、燃料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8,181元
(五)建築業35,289元
(六)批發和零售業34,976元
(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2,331元
(八)住宿和餐飲業27,633元
(九)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54,618元
(十)金融業74,682元
(十一)房地產業40,001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5,789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70,653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3,285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28,005元
(十六)教育業48,695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57,541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43,25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48,635元
以上為2015年最新標准
G. 四川省工傷傷殘等級認定及賠償標准
1、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依據《四川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8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標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
標准為七級傷殘10個月,
八級傷殘16個月,提交回答
九級傷殘26個月,
十級傷殘36個月。
H. 四川省新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有什麼法規
主要是對工傷死亡提高了賠償標准。
另外還適當簡化了程序,但是沒什麼差別,程序還是那麼復雜。
就工亡賠償高了很多。
I.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查了一下,好像沒發現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只找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請到以下網址自己看: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193128
J.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
四川省沒有頒布過《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曾經頒布過兩個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文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
在四川省,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結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兩個文件以及統籌地區(當前為市級統籌)的實施辦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