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政學和保險學哪個好
看個人自己 保險的話頭腦要很靈活 財政的話 經驗為人處世很重要
⑵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麼,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並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後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於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於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於信貸、用於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⑶ 財政在社會保險中的地位
一,社會保障的實施應是政府行為;二,財政在社會保障中應處於主導地位;三,財政在社會保障實施中的職責。社會保險與政府財政是兩套不同的體系。社會保險奉行精算平衡,其收入來自參保人的繳費,根據開支大小決定繳費水平,且支出標准受法律保障
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在改革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但伴隨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其存在的問題也日趨明顯。財政應在社會保障中處於主體地位。
⑷ 保險在國民經濟中的功能作用是什麼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觀念,在黨和國家制定的發展戰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強化,並正在成為全社會的重要共識。保險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對於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充分認識保險對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作用,有利於拓寬保險發展空間,使保險業在更深層次和更廣領域參與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險業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
一、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水平與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突出體現在保險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一)促進經濟發展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水平要受到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但它的健康穩定發展又能促進經濟的發展,這主要是由其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的功能實現的:
其一是通過風險集散和經濟補償,為經濟發展和改革創新保駕護航。表現在:一是幫助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二是為商業貿易活動轉移風險,推動商品的消費和流通;三是為先進生產力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從而減少因風險因素造成的經濟波動,促進經濟發展。
其二是通過對收取保費積聚起來的龐大保險基金進行科學高效的運用,可以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的轉化,為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資金的融通渠道,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可以為資本市場培育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改善資本市場的結構,而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模性的特點,也使其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繁榮的最穩健的力量,從而推動金融市場的高效、穩健運行,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動力支持。
此外,保險業本身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產業,在就業、稅收等方面都對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穩定發展就是經濟金融健康穩定運行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從保險的基本保障職能看,保險通過幫助受災家庭恢復原有的生活條件;減輕傷、殘、病、老、死等事件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對民事賠償責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減少經濟糾紛等方面,能夠滿足人民多樣化的保險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高度關聯性和不確定性對保險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廣的要求,要求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更高層次、更廣層面分擔社會管理的職能,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現階段而言,保險在社會發展領域中的作用,應當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分擔政府社會保障職能,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伴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步伐的加快,以及社會出現的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等趨勢,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成為保障人民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在當前和今後一個較長時期內,政府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階段推進的廣覆蓋、社會化和可持續的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構築強有力的社會保障網,就必須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加以補充。商業保險作為我國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基本社會保障尚未覆蓋的人口群體,如農村人口及大量沒有社會保險的城鎮人口中,甚至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替代工具發揮主導性的保障作用。大力發展商業性養老、健康保險有利於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負擔,解除廣大人民群眾的後顧之憂,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保險業由於自身所具有的產品開發、投資管理、客戶服務以及精算、銷售等方面的優勢,有責任也有能力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擔社會風險管理的職責,提高社會防災防損和應對公共危機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災防損中,保險人作為專業風險管理者,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經驗,而且可以通過承保時的危險調查分析、承保期內的危險檢查督促、以保險費率這一價格杠桿調動企業防災防損積極性等措施,增強整個社會防災減損的能力,盡可能減少保險賠款的支出和社會財富的損失,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其二,則是構建突發性巨災危機的防範體系和保障機制。以非典、9.11恐怖襲擊、美加大停電等為代表的國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緣於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的變異,現代社會所面臨的災害事故將呈日益復雜與巨型多樣化趨勢,已經對人類社會應對突發性巨災的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雖然政府應承擔並負責提供有關公眾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給,但政府限於財力,同時又受制於諸多宏觀經濟目標的約束,投入總是有限。因而,強化現代保險業在這其中的功能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尤其考慮到各種巨災等危機事件所造成的綜合影響,在涉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公眾責任、第三者責任以及針對意外或突發事件導致的營業中斷和利潤損失等方面,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可以提供產品豐富的多種可能的保險保障,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於保險兼具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保險在現代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中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研究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還必須認識兩個問題:
一是要正確認識保險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保險對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具有促進作用,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則是商業保險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保險業的發展不可能長期脫離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一枝獨秀。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能為保險業的發展奠定雄厚的物質基礎,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如果二者發展不協調,在阻礙經濟進一步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同時,也會抑制有效的保險需求,影響保險業的正常運營和穩健發展。因此,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是與保險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險業的經營目標只有順應時代、社會發展需要,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發揮保險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強,並與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良性互動。
二是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雖然主要靠保險業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的制約,其中政府決策支持是一個關鍵因素,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順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響到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二是基本社會保障的深度、廣度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社會、文化、制度沿革相適宜,關繫到商業保險發揮作用的空間。由於市場失靈(比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帶有外部性),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無法完全憑借市場力量自動形成,政府必須在社會發展領域承擔更多的責任,通過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環境、加大對公共領域的投入等措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確清晰的「度」的界定。這是因為政府進行的社會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並且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如基本社會保障,由於是和個人對社會貢獻無直接關聯的「均值化」服務,具有邊際效用遞減的特點,提供不足固然影響社會穩定,但過度提供則一是增加財政負擔,二是挫傷就業積極性,三是對商業保險等市場力量產生擠出效應。因此,政府職能定位是否明確,決策支持是否到位,影響到保險業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和運作空間,最終也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加快保險業發展,充分發揮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保險業發展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醫療、教育、住房、責任等保險產品還不能滿足廣泛的社會需求,保險還沒有滲透到各行各業、社會各個領域和生活的各個方面。發展不足是制約保險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須從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險業發展,盡快做大做強,才能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樹立正確發展觀。保險業必須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己任,改變多年來走的重規模、輕效益,重保費、輕管理的粗放型發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費增長速度的指導思想,樹立和貫徹「速度、結構、質量、效益」統一的發展觀,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才能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切實擔負起「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實施進取性戰略。在我國保險市場全方位開放的條件下,加快國內保險業的改革調整,解決我國保險業體制與結構矛盾;分多層次——國際保險(金融)集團、「專、精、特、新」的專業性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以及兼業代理機構等——豐富保險市場主體結構,鼓勵公平有序競爭,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開展兼並收購等形式的國際化資本運營,快速增強實力;將市場領域開放、市場體系建設、保險公司制度創新、保險企業國際化競爭能力增強統一起來,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加快創新,為保險作用的充分發揮注入活力。認真研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積極進行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如:探索保險投融資體制創新,充分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險風險資產證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廣范的范圍內尋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與危險損失分散化的融資與轉移機制;應用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技術,實現經營方式的差異化與管理方式的精細化,推動保險經營與管理升級;密切關注與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開發具有廣泛社會需求的保險產品,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提高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把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防範風險,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
改革是發展的動力,發展是改革的目標,穩定則是改革與發展的前提。作為轉軌過程中的新興幼稚產業,我國的保險業必須加快發展,才能縮短與國際水平的差距、應對入世挑戰,才能夠解決保險業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難,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發展,就必須改革現有保險市場的宏觀制度安排和微觀運行機制中的落後因素,為保險業發展掃清障礙。與此同時,保險業長期發展中埋藏了不少風險隱患,並且伴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新的不確定因素不斷涌現,因而在推進改革的同時,必須密切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促進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需要指出的是,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不能以犧牲保險市場的效率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代價,也並不意味著不讓經營失敗的機構退出市場。
為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穩定,當前亟需確立兩個制度安排:一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實現科學監管,從最終意義上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增強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市場退出機制著眼於暢通市場退出渠道、減輕機構退出帶來的社會震盪和處置成本、從整體上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公司穩健經營,促使投保人審慎選擇;又有利於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防止因個別機構經營失敗引發區域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五)尋找利益與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利益與責任並不總是一致,有時甚至是矛盾的。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保險業無可推卸的責任,但由於現階段經營管理基礎和風險管控能力薄弱,外部體制、政策、法制、信用環境尚未理順,以及市場競爭不規范,在某些社會管理功能強、群眾迫切需要的險種,如責任險、健康險、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業務經營中,必然面臨經營風險加大甚至無利可圖等難題,出現了保險公司不敢開展或業務量萎縮甚至退出市場等現象,不利於保險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拓展新業務空間。這種現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觀因素,但保險公司必須充分認識到肩負的社會責任,不能消極等待社會環境、市場環境好轉才經營,而要積極作為,變被動為主動,一方面,要加強和有關部門、其他市場經營主體的溝通、協調、合作,共同尋找利益與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開拓市場、發展業務;另一方面要苦練內功,通過科學設計產品、加強風險管控和提供優質服務出效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六)爭取政策扶持,理順外部環境。目前,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作用的發揮,受到諸多政策和制度瓶頸的制約,如醫療、養老等體制改革尚不到位,商業保險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的利益沖突沒有消除;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環境不完善等。從國外經驗看,商業保險要在社會保障體系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社會事業中發揮作用,離不開政策扶持。政府要通過加快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明確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和主體資格;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推進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實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措施,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對此答案滿意的話,請記得立即採納喲,謝謝!
⑹ 財政局和保險公司哪個有錢
行政單位跟企業完全沒可比性 但如果都能進且都有編制的話 肯定進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