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下列幾種情況:
1、現有利益
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
(1)所有權人對所擁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所有權人,由於其所擁有的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此其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項財產進行投保。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為其房屋投保家庭財產險,貨物所有人可以為其貨物投保運輸保險等。
(2)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對抵押、出質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抵押與出質都是債權的一種擔保,當債權不能獲得清償時,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具有從抵押或出質的財產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因而對抵押、出質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存在。就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而言,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抵押物如果遭受損失會使銀行蒙受經濟上的損失,因而銀行對抵押物具有保險利益;在借款人還清款項之後,銀行對抵押物的抵押權消失,其保險利益也隨之消失。
(3)經營管理人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經營管理人,因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項財產投保。即企業的經營者,可以為其經營的財產投保企業財產險。
(4)財產的保管人對其保管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的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只要負有經濟責任,就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洗衣店對於客人已經洗完的衣物,在顧客還沒有取走之前,對衣物負有保管的責任,衣物如果損壞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因而,其對那些被保管的衣物具有保險利益。
2、合法的、預期的利益
合法的、預期的利益也稱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人,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1)承運人對到付的運費收入具有保險利益
在海上保險中,一旦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海難,承運人由於沒有把貨物運到目的地,因此就收不到運費,就會遭受運費收入的損失,即承運人對到付的運費收人具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對保險財產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停產、減產或停業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和營業中斷期間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等間接經濟損失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只有當投保人投保了財產保險的情況下,才能投保利潤損失保險。
3、責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法律上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責任保險)。投保人對其法律上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如第三者責任、公眾責任、產品責任等。與此相對應的險種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還包括直接由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僱主責任等,與此相對應的險種是僱主責任保險。
4、信用或保證利益
權利人對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險利益(信用保險),義務人對請求保險人對信用給予保證具有保險利益(保證保險)。
⑵ 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是怎樣認定的
保險法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⑶ 什麼是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⑷ 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⑸ 保險利益是指什麼簡單的解釋。
1、指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可用經濟價值衡量的利益。即合法且可用貨幣衡量。
2、確認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
3、財產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物權關系,如所有權、佔有權、保管權等,壽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血緣或親屬關系。如果被保險人同意,也可指定其它人為受益人。
⑹ 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一、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於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僱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僱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⑺ 保險利益的存在形式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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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經濟利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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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保險利益(可保利益)的特點是什麼
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預防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范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存在於合同成立時,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