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單有什麼用保險單丟了有事嗎
保險單是我們購買保險的書面證明,其中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的責任與權力義務進行了記載,是合同雙方履行各自行為的依據,我們在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單也是其中的必不可少的材料,若保單丟失,一定要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補辦。
㈡ 保險單的作用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保單主要內容: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聲明事項
即將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合同之內,作為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姓名與地址,保險標的名稱、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已繳保費數額,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
保險事項
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除外事項
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條件事項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如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其他事項
如解決爭議的條款,時效條款等。
㈢ 保單號有什麼用
正式的保險合同上都有寫明,現在保險公司都實行電子化系統管理,憑借唯一的保單號碼可以在保險公司系統里查到所有的承保信息。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並不取決於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3)保險單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三思
從收到保單之日起十天內稱為冷靜期或猶豫期,允許保戶「反悔」。所以應抓緊時間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要格外關注。如撤保,投保人應書面形式提出,可以通過業務員或直接送達(郵寄),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無效。
2、備案
有些保險,如人壽保險要管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因此最好將保單的有關重要資料(如公司名稱、險種、保單生效日、交費日期、保費金額、業務員姓名及聯系電話、保險公司地址、電話等)記下,以備不時之需。
3、保管
保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蟲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夾里然後存放在安全之處。
㈣ 保險批單有什麼用
它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補充或變更保險單的內容進行審核,同意後向投保人另出一種憑證,註明保險人對保險單的補充或更改內容。
一般保險批單須粘貼在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的一部分。保險批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變更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一經批改後,保險應按批改後的內容承擔責任。
(4)保險單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批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批單
㈤ 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保險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2、保險憑證:指保險合同生效成立的證明文件,即簡化的保險單。
二、內容特點不同
1、保險單: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
2、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上通常不列明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
三、作用不同
1、保險單: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憑證:在一張團體保險單項下,需要給每一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在貨物運輸保險訂有預約合同的條件下,需要對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
㈥ 買保險。電子保單可以起到什麼作用
首先保單有兩種: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
兩者都是具有理賠法律效益的
因為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都有保單號,這個保單號是一樣的,保險系統公司可以查詢得到的。
電子保單不會丟失,並且更安全喲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得到您,謝謝
㈦ 投保單和保險單有什麼區別
一,投保單
1,投保單又稱"投保書"、"要保書",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書是由保險人事先准備、具有統一格式的書據。投保人必須依其所列項目一一如實填寫,以供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何種費率承保。
投保單本身並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實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均需填具投保單。如投保單填寫的內容不實或故意隱瞞、欺詐,都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2,填寫投保單注意事項
很多客戶在填寫投保單時給我的印象是:過分注重隱私,在填寫資料時不完整,或者不準確。其實,一份完整、准確、內容真實的投保單,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麼,填寫投保單該注意什麼?
首先,各項信息須完整填寫。如姓名、出生日期、職業等。證件號碼須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為可郵寄地址。尤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如實回答投保單上所提的問題,必要時應在投保單備注欄中說明詳情或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如果您沒有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付,保險公司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確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金將直接給付受益人,否則保險金就由保險公司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進入遺產范圍,有可能引起糾紛。確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親筆簽字認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監護人簽名)。
最後要親筆簽名。填寫完畢後,還應對投保單內容進行復核,確認真實完整,並應親筆簽名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投保單上簽字。
二,保險單
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三,區別
綜上,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㈧ 保險憑證指的是什麼 有什麼作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在法律上具有與一般保險單同樣的效力。保險憑證的內容比較簡單,凡是保險憑證未記載的一些事項都以保險單的條款為准,兩者有抵觸時,以保險憑證的內容為有效。與暫保單不同,保險人出具有交付保險單的行為不導致保險憑證失效。
在人身保險實踐中,以下兩種保險憑證最具有代表性:
1.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在一般公眾服務行業,如旅客運輸、旅遊觀光等服務行業中,消費者來往頻繁,保險人不可能以訂立保險單的形式與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一般是將保險的簡要內容印在飛機票、車船票及門票上,在消費者購票時,一並繳納保險費。此時的飛機票、車船票或門票即具有保險憑證的作用。
2. 團體人身保險憑證
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單(主單)一般由該團體的代表保管,而團體的成員則可由保險人另行出具保險憑證作為保險證明文件。
㈨ 汽車保險單副本有什麼作用
汽車的交強險保單副本用於車輛進行年檢時使用。車輛交強險保單一般為一式三聯,其中客戶留存兩聯,交強險保單一般在審車的時候要交給車管所備案使用。汽車年檢一般需要攜帶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副本。
車輛的商業險保單一般為一式兩聯,其中客戶留存一聯。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準的,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車型號的交強險價格也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位數」。
(9)保險單有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車輛保險具體可分商業險和交強險。商業險又包括車輛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商業險主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承保被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㈩ 什麼是保險憑證,作用是什麼
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
又稱"小保單",指在保險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實際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險憑證上沒有列明的,均以同類的保險單為准。為了便於雙方履行合同,這種在保險單以外單獨簽發的保險憑證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時使用:
(1)在一張團體保險單項下,需要給每一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
(2)在貨物運輸保險訂有預約合同的條件下,需要對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
(3)對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般實行強制保險。為了便於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以供有關部門檢查,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此外,我國還有一種聯合保險憑證,主要用於保險公司同外貿公司合作時附印在外貿公司的發票上,僅註明承保險別和保險金額,其他項目均以發票所列為准。當外貿公司在繕制發票時,保險憑證也隨即辦妥。這種簡化憑證大大節省人力,目前對港澳地區的貿易業務也已大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