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有什麼區別分別領取是什麼條件
您好這位I網友,本人理解是失業保險金是繳納,失業救濟金是失業後的領取。沒有分別領取的可能性。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為「非自願性」失業,即不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如果是個人主觀決定辭職,則不符合領條件。 (數據截至:2012年10月1日)
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馬上就去辦理過期了就辦理不了失業證了
同時,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我這樣答案你還滿意吧,我是直話直說的人,用我的心在回答你,不好聽的您就多包涵了。
㈡ 失業保險金和失業陪嘗金有何區別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只要你交了保費,一般都有。
而失業賠償金的話,自己辭職一般情況下,沒有失業賠償金。單位辭退一般都是有失業賠償金的。
失業賠償金,應是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費,其數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這一點可與單位協商、力爭、不讓步。數額為在此單位每工作一年,補發一個月的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要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㈢ 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補助金的區別
失業補助金和失業保險金區別在於定位的不同。失業補助金是國家社保局對那些困難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讓他們可以有一定的生活基礎,這個費用將直接從當地財政撥款當中進行支出。而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補助金本身是一個福利性的政策,而失業保險金是一種長期性的補助政策,即勞動者失業後才可以獲取。
其實失業保險政策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找關系這種說法,失業保險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2020年,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就業失業人員影響,實施失業補助金等擴面政策,對於參保失業人員,有2項失業待遇可以領取,即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從字面上來看,兩者看似差別不大,但內有乾坤,既是細化政策又量化政策的過程,待遇互不相容。下面由社保之音從3個方面進行深度分析:
失業保險金
在工作生活中,用人單位倒閉,企業不景氣裁員,這個時候的員工,沒有工作,沒有經濟收入,如果有了失業保險金等於有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有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前參保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滿1年、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失業登記的,符合條件的,最高可以享受24個月失業金待遇。
對於上述表述的三項條件太過書面,有的失業人員表示不解,比如:繳費滿1年是累計年限嗎?什麼情況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這里繳費期滿1年指累計繳費年限,不要求連續繳費年限;另外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辭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除名、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單位關閉破產等失業情況。
失業登記證
另外補充一點:2020年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即不是失業保險金的翻版又不是失業保險金延續,而是一種臨時救助金,它是2020年新生事物,目的減輕疫情對失業人員影響。在現實中,最常見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是:工資低,勞動強度大,自己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還有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不夠一年或未失業登記等情況。為了全覆蓋參保失業人員,國家對失業政策進行升級調整,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同時規定標准不高於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簡單說,只要參保失業保險,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直接領取6個月失業補助金。
失業待遇標准
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既有上限又有下限,上限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下限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設置上下限,目的只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不是改善失業人員生活質量,具體標准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比如安徽1242元/月、青島1337元/月、蘇州1418元/月、長沙市1530元/月、北京1706元/月、上海1815 元/月等。
社保卡
失業補助金:可以說是差額失業保險金,按規定標准不高於地失業保險金的80%。比如當地失業保險金1242元/月,相應補助金小於1242×80%((993元)。
綜上所述,失業補助金與失業保險金,區別在於差額與全額,失業補助金標准為低於失業保險金80%,而失業保險金是全額失業金;共同之處在於兩者必須參保失業保險。因此,我們參保失業人員不用擔心,即使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只要參保失業,最起碼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有了這筆6個月補助,我們參保失業人員可以渡過眼前難關。最後建議,符合條件申請的,可以線上申請失業金,通過系統核查+部門協查,再加上個人承諾,零差錯領取失業金待遇。
㈣ 失業金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麼區別
1、領取條件不同
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求失業保險繳滿一年,且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領取失業補助金不要求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主動辭職也能領,並且失業保險金未繳滿一年也能領取,不過繳滿一年領取的補助金通常會更多。
2、領取標准不同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間和領取額度和繳費期限有關,繳費期限越長領取時間越長,領取額度越高。失業補助金規定最長只能領6個月,領取額度要比失業保險金低。例如西安失業補助金是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失業保險金則是按失業人員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90%計發。
3、享受的待遇不同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還能享受職工醫保的待遇、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創業補貼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補貼等。而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這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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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麼區別
1、申領條件不同: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失業補助金至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2、發放標准不同: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2020年7月1日起,按下列標准計發失業保險金:第1-12個月支付標准1895元/月,第13-24個月支付標准1516元/月,延長領取支付標准1240元/月。失業補助金參保繳費滿1年,每人每月500元,參保繳費不足1年,每人每月300元,領取期限6個月。
3、差額與全額:失業補助金標准為低於失業保險金80%,而失業保險金是全額失業金。
(5)失業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的區別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求職補貼的標准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㈥ 失業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麼區別
1、領取條件不同
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求失業保險繳滿一年,且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領取失業補助金不要求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主動辭職也能領,並且失業保險金未繳滿一年也能領取,不過繳滿一年領取的補助金通常會更多。
2、領取標准不同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間和領取額度和繳費期限有關,繳費期限越長領取時間越長,領取額度越高。失業補助金規定最長只能領6個月,領取額度要比失業保險金低。例如西安失業補助金是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失業保險金則是按失業人員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90%計發。
3、享受的待遇不同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還能享受職工醫保的待遇、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創業補貼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補貼等。而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這些待遇。
(6)失業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的區別擴展閱讀;
失業金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