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煙台市工傷保險條例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經濟欠發達、實行全市統籌難度較大的,可先在市內各區實行統籌,所轄縣(市)暫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 工傷醫療費;
(二)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 生活護理費;
(五) 喪葬補助金;
(六) 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九) 職業康復費;
(十) 輔助器具費;
(十一) 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收、繳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徵收、繳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按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對照工傷保險行業費率標准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適當調整用人單位當年繳費費率。
第七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提取,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時限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其中,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 工傷職工認為疾病與工傷有因果關系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並提出確認申請,同時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就近實施搶救的,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病歷。
第十條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不予受理決定中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實依據並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方式。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按《條例》規定分別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並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專人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任務:
(一)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二) 停工留薪期限的確認;
(三) 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
(四)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五)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庫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待遇。
第十六條 被鑒定為1-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生活護理費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以及物價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准繼續發放。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被鑒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各地可參照本條前款的規定籌集資金,由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保障其工傷待遇。資金籌集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6級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二十條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因工傷亡,其定期待遇如低於《條例》所定標准且現在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從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的標准執行,以前低於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補,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煙台工傷一到四級單位轉讓資產我的保險誰來管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與用人單位無關。
2.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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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2019年山東煙台四級工傷職工五險一金是按照傷殘津貼金繳納還是和在職職工一樣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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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工資的75%計算。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肆』 煙台工傷賠償標准2017工傷七級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失業補助金賠償標准。
解除勞動合同時,按上年度平均工資做基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13個月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20個月工資
《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伍』 煙台十級工傷賠償具體總共能賠償多少錢啊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
(二)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
山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十級8個月。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統籌地區指的就是地級市,煙台2011年月平均工資目前政府還未發布,一般在下半年發布,不過2010年的是2792元(年33509元),你可以參照。
你總共可以拿到不低於 7*你月工資+2792*(4+8)的錢。2011年的月工資肯定高於2792,還有不明白的嗎
『陸』 如何辦理煙台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申請工傷待遇,是需要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下達之後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待遇審核。
社保基金支付工傷待遇審核需要遞交有:工傷及職業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勞動能力鑒定書一份或醫療終結鑒定表一份;醫療發票、住院總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及出院小結復印件;轉入賬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單位支付的工資按月支付,如有傷殘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協商支付。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工傷賠償問題出現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柒』 我想知道煙台地區的工傷賠償標准
您好:
一、工傷被認定後,待傷殘等級、停工留薪期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都明確後,賠付的依據就能確定,也就是賠付的數額能夠基本匡算出來,至於採用什麼途徑得到工傷待遇,情況大體有兩種:
1、用人單位表現積極並有願望與工傷職工協商解決,此類情況主要取決於雙方對數額的妥協,在不失原則的前提下友好解決對勞動者日後的工作安排、盡快拿到相關待遇等事項都有積極的一面,這時一種相對中庸的做法,旨在不傷害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在協商解決有失公平或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工傷職工可以反悔協議並提出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沒有提報工傷申請,由工傷職工或家屬提報並已獲批,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和體現基本的人文關懷,態度強硬、反應消極,即便協商後用人單位也可能對工傷職工耿耿於懷,傷情恢復後用人單位極有可能借機找茬,如工傷職工感覺沒有留用的必要,或者工作環境因工傷辦理後逐漸惡劣,這種情況下一般有必要提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相關待遇,同時可以考慮將用人單位日常侵害工傷職工利益的情形一並提出,包括: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未執行最低工資標准、拖欠工資、超時勞動、未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以及賠償金等。《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形,但是,各地執行的標准不同,有些地區勞動仲裁部門以工傷職工自行提出解除合同為由,不再支持工傷職工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要求。走到這一步,工傷職工同時也做好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思想准備(這還要看具體的傷殘等級,一至六級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七到十級合同到期終止或者雙方協商解解除,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
這里還要考慮一點,就是工傷經治療後還存在舊傷復發或者傷情加重的可能,《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如果工傷認定書已拿到,同時確定停工留薪期、生活自理能力鑒定三項,這時可以框算出工傷待遇的大體數額,適用的標准都是固定的,這裡面存在的差異並不大:
(一) 醫葯費 (從社保基金中支付)
醫葯費的發生: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是可以先到就進的一角機構急救。只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就會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而指定醫院就醫,特殊情況可以現就近急救。
醫葯費的范圍: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保險機構支付,包括:(1)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葯費、住院費等,條件是必須符合上述目錄的要求,不是所有的葯品和費用均屬於報銷范圍,比如一些特殊葯品(營養葯)和治療手段(後續的美容)等。
(二) 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於院方的醫療條件不足以救治等原因)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也就是這一塊內容由社保支付,標準是以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為准。一般情況都是發生了事故先救人,也不顧及急診醫院是否是屬於統籌范圍了,但如果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就要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後才可實施,否則社保機構不予承擔。
(三) 日常生活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的的假肢、矯正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工具,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 因治療期間的停工工資,標准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待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後期還是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此待遇。具體的時間的一般參照《條例》的附件中各種病情確定時間范圍。
(五)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在治療期間不能自理而需要護理的費用。這里說的僅是在醫院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情形,需要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
(六)上面說的是在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用,但在評定傷殘等級後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公司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傷殘津貼(無)
(九)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經勞動者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山東省)
5、九級傷殘為12個月的解除合同時上年度地區平均工資
(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九級傷殘為15個月的解除合同時上年度地區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社保基金支付)
250-300元
說明:
1、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於社會保險地區化,每個地區或省份繳費至一個統一的賬戶,是這個賬戶內所在地區的平均月工資,山東2009年為2496元/月,2010年的沒有查閱到。
2、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也就是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時的工資基數,有時和實得工資有些差別。
3、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職工受傷前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祝您早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