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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險工傷死亡處理實務

發布時間:2021-07-28 13:24:40

⑴ 沒有保險非工傷死亡該如何要求賠償

非工傷死亡,如果屬於他人傷害致死,應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和單位無關,如果是因為自己不慎意外死亡,應該按照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辦法處理,單位沒有參加保險,由單位承擔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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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你好律師!請問超過60歲工傷死亡沒有保險應該怎樣賠付

這個如果沒有工傷保險的話,那就要看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也沒有的話,那隻能通過僱傭的證據,與老闆協商處理,這種沒有統一的賠付標准了就。

⑶ 沒有保險工傷死亡賠償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親屬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死亡被認定為因工死亡,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可以得到大約50-6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上述賠償跟是否繳納工傷保險沒有任何關系,只要是因工死亡,就可以得到賠償,唯一不同的是繳納保險的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償,沒交保險的,有單位承擔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⑷ 沒有保險非工傷死亡該如何要求賠償

潘律師:非工傷死亡單位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因未交社保導致未能享受到相關社保待遇,可要求單位賠償。 曾律師:可以按人身損害標准要求賠償。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律師在線咨詢,撥打律師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人身損害賠償費 身體傷害賠償的費用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結合《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傷害者能治療康復的,主要賠償以下這些費用: (1)醫療費。醫療費是醫治人身損害所需的治療費、葯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賠償費用的標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准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去醫院的必要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能夠坐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車、飛機,否則不予賠償。 (4)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必要的食療、滋補身體所用的費用,不包括根據診斷不需要特殊增加營養而受害人自行滋補的費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體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除賠償上述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以及依靠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賠償(1)~(5)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

⑸ 工傷死亡用人沒買保險應該賠償多少

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
1) 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支付對象: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支付標准: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准: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1195*20=623900元。
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5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⑹ 工傷死亡,可工地未給員工買保險,怎麼辦

1.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工傷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約50-6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且無生活來源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⑺ 如果公司沒有買工傷保險,職工因工死亡,處理辦法還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嗎

能。只要你能證明該職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且是因工死亡。就行了。要通過當地勞動部門。

⑻ 工傷死亡單位沒上工傷險如何賠償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親屬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死亡被認定為因工死亡,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可以得到大約50-6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上述賠償跟是否繳納工傷保險沒有任何關系,只要是因工死亡,就可以得到賠償,唯一不同的是繳納保險的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償,沒交保險的,有單位承擔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⑼ 工傷死亡事故怎樣處理才屬於合法

申請工傷認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直接項工傷保險基金申請賠付;未參保的,項用人單位索賠。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死亡,用人單位不管,近親屬應當先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從法律上確定死亡性質。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工亡職工身份證或者社保卡、申請人身份證,與工傷死亡職工關系證明;
三、工亡職工死亡證明書;
四、當地人社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經人社局工傷認定之後,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死亡待遇,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即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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