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稅法第四條內容是什麼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費一金」)
㈡ 保險賠款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職工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㈢ 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交稅
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3)稅法第四條保險不需要納稅擴展閱讀:
收到固定資產的保險公司賠償款如何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收到保險賠款:
借:其他應收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結轉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或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繳稅?
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㈣ 哪些工作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中國公民任何工作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是工作的工資低於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稅法第四條保險不需要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㈤ 保險賠款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保險賠款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5)稅法第四條保險不需要納稅擴展閱讀: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㈥ 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費要不要納稅
不用納稅,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五款的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㈦ 商業保險不需納稅《個人所得稅》第4條
錯誤,需要繳納個稅。根據京財稅[1998]23號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商業保險不適用上述規定。
㈧ 保險賠償到底需不需要交稅
沖抵損失,有結余的徵收企業所得稅。
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㈨ 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稅法第四條完整解釋
利用人壽保險,規避一切生意風險,生意人必看!一定要懂得利用保險:
1 ,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公司法》。
避債:商場如戰場,瞬息萬變,但如果您擁有充足的人壽保險,哪怕我們面臨破產的厄運,也會讓我們有足夠的資金東山再起或安享晚年。
2, 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合同法》73條 。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總結: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賬戶資金不受債務糾紛困擾。但在負債之後投保將被視為惡意轉移資產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保險法》24條。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 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險法》——61條。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眾多創造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5, 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空間《稅法》——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避稅:我們都愛自己的孩子,都想把迅速騰空所有的愛留給自己的孩子,所以需要及時制定合理的避稅方案
6, 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保險法》——89條 。
7, 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