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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資格證考試課件

發布時間:2021-07-26 20:23:06

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證書

去當地保監局報名即可。報名參加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
(1)《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報名表》;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學歷證書復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三張。審查原則及標准:
1、取得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條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1)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
(3)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審查期限: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注意事項:
1、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報名;
(2)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
(3)違反考場紀律;
(4)有其他作弊行為。
2、《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掛失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3、資格證書的換發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4、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② 保險公估人是做什麼的,考公估人資格證對於從事保險方面工作有用嗎

在保險經營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門類齊全的所有專業人員,而且由保險公司自己評估和鑒定保險事故,
其公正性難以使人信服。 於是從事保險事故勘驗、鑒定、評估的保險公估人應運而生。
所謂保險公估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獨立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業務的機構和具有法定資格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工作的專家。他們是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人,接受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委託為其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服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
依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可以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別應當具有發起人、協議或章程、出資數額、名稱和住所、高級管理人員及公估人員符合規定條件(例如學歷為大學本科)或具有相應資格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保險公估的程序:
由於保險公估人的評估、鑒定結果關繫到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問題,因此,我國《保險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1)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都有權聘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2)受聘進行評估和堅定的保險公估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獨立專業機構,個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
(3)保險險公估人應當依法公正的執行業務, 評估應有據, 符合程序,評估報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公估人的評估和鑒定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即可以雙方約定,但應遵守保險法和價格法、合同法和有關財產評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估的內容:
依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
(2)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3)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公估監管:
為了規范保險公估人的行為,中國保監會在2001 年 11 月 16 日公布了《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並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同時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估人必須經過專門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 領有執業證書,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公估人執行業務,同樣限以合法的保險業為對象,應有固定的業務處所,並應專設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③ 保險公估人的考試

考試簡介
市場要求保險公估人不但應當具備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必須具備其它相關知識。在保險事故的處理中,保險公估人既要以專家身份對事故進行權威的技術分析,也要以專家的身份根據保險合同對事故損失進行合理的理算,只有這樣,保險公估人的處理結果才能得到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因為保險公估人的重要性,想要從事保險公估必須參加國家要求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為規范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公估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國實行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參考用書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基礎知識》(2010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2010年版)兩本書。分值分配和命題范圍如下:保險原理知識佔3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財產保險知識佔1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六章;人身保險知識佔2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七章;《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佔1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關法規部分佔2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佔10分(全部為判斷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佔10分。詳細命題范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命題范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經紀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佔60分,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2010年版)。「保險經紀相關知識與法規」佔40分,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經紀相關知識》(2010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2010年版)。詳細命題范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命題范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佔40分,參考用書是《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0年版)。詳細命題范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⑴保證保險當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險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從而保證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結果下不受損失。
⑵保險公估人客觀公正的立場,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可以減少理賠糾紛,防止無休止的僵持或述諸法律,實現盡快賠付,恢復生產生活。
⑶促進保險企業組織變革,提高經營績效。保險企業將一部分費事費力且易造成品牌損失的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資源等經營成本,還有助於專注發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險公估人
一、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辦理保險事故的勘驗、鑒定、評估以及賠款理算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通常被稱為保險公估人。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從經營成本考慮,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門類齊全的專業人員,僅靠保險公司自己所有的專業人才難以完成保險事故的評估、鑒定任務,而且由保險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員進行事故評估和鑒定是否公正,很難使人信服。於是從事保險事故勘驗、鑒定、評估的保險公估人應運而生。保險公估人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業務的機構以及具有法定資格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工作的專家,是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人,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為其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服務。
由於保險公估人的評估、鑒定結果事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保險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對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鑒定製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有權聘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或者鑒定。2、受聘進行評估和鑒定保險公估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3、受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專業機構,受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和鑒定的個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及個人保險公估人必須通過專門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方可 開展業務;必須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4、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公正地執行業務,對保險事故的評估、鑒定要有科學依據,以事實和證據作為評估鑒定的基礎,遵循評估鑒定程序,運用科學的評估鑒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評估、鑒定報告。評估、鑒定報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二、保險公估人對其過錯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估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保險公估人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指的是保險公估人在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業務中的一種主觀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險公估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會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指的是保險公估人對其行為會給保價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該後果能夠避免。二是,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在保險評估、鑒定業務中一般是經濟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現有財產和利益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得到或者能夠得到的利益而沒有得以。三是,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損失與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一定的事實與一定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如果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損失不是由於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保險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三、保險公估機構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收費。保險公估機構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從事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鑒定業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報酬。保險公估機構收取的費用由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與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的委託或者聘用合同約定,同時應當遵守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價格法、合同法、有關財產評估方面的行政法規的規定等。

④ 保險公估人考試和保險代理人考試

從2007年起,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只考一科,命題范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分值佔比60%,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2006年版)。「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分值佔比40%,參考用書是《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06年版)。詳細命題范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考試大綱。
中國保監會於2013年7月1日啟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保險銷售、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將使用新版考試大綱和參考用書。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題型題量為:單選90道,每題1分;判斷10道,每題1分;試卷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考試時長90~120分鍾,各地可能不同。分值分配和命題范圍如下:保險原理知識佔3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財產保險知識佔1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六章;人身保險知識佔2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七章;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佔1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關法規部分佔2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佔10分(全部為判斷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佔10分。

⑤ 在哪裡考《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去當地保監局報名即可。
報名參加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報名表》;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學歷證書復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三張。
審查原則及標准:
1、取得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條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品行良好,適合從事保險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1)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
(3)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
審查期限:
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參加保險公估從業基本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報名;
(2)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
(3)違反考場紀律;
(4)有其他作弊行為。
2、《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掛失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3、資格證書的換發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4、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⑥ 求助!高手給些保險公估人考試的復習資料和方法

.一般地,投保人確定保險需求的
首要原則是
( A)


A
.高額損失原則
B
.高額收入原

C
,需求原則
D
.補償原則

2

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自己辦理保
險而合作設立的法人組織是
(B )


A
.股份有限保險公司
B
.相互保險
公司

C
.勞合社
D
.專業自保公司

3

表明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的
凈資產與負債的比率是
(B )


A

2

1 B

1

1 C

3

1 D

1

2
4
.一般地,保險公司的保費與凈資
產的比率不應超過
( A)


A

2

1 B

1

1 C

3

1 D

1

2
5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當年自
留保費不超過資本金加公積金的
(D )

?
A

1

B

2

C

3

D

4


6
.保險人在承保中,對常規風險,
通常用
( A)
承保。

A
.基本條款
B
.附加條款
C
.特約
條款
D
.免責條款

7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
(A )


A
.保險利益
B
.保險價值
C
.保險
金額
D
.保險期限

8

保險理賠中應遵循的首要原則是
(A )


A
.重合同、守信用原則
B
.實事求
是原則
C
.公平原則
D
.補償原則

9
.通融賠付具體體現了
(B )


A
.重合同、守信用原則
B
.實事求
是原則
C
.公平原則
D
.補償原則

10
.保費准備金一般是根據
( A)

取的。

A
.加權平均法和比例法
B
.利潤的
一定比例
C
.經驗法
D
.固定金額


11

2001

3
月,中國保監會放開
四家壽險公司「投資連接保險」的
資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可

( D)


A

15

B

5

C

10

D

100


12

(A )
是保險公司用於滿足年度
超常賠付、巨額損失賠付以及巨災
損失賠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責任准備
金。

A
.總准備金
B
.公積金
C
.保費准
備金
D
.總准備金

13
.按保險公司法的規定,從歷年
的利潤中提存的是
( B)


A
.注冊資本
B
.公積金
C
.保費准
備金
D
.賠款准備金

14
.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費
准備金提取的比例是當年入賬保費

( D)


A

20

B

30

C

40

D

50


15
.賠款准備金中最為確定的是
(C )


A
.未決賠款准備金
B
.已發生未報
告賠款准備金

C
.已決未付賠款准備金
D
.總准備


16
.保險要在時間上分散風險則要
求提取
(D )


A
.未決賠款准備金
B
.已發生未報
告賠款准備金

C
.已決未付賠款准備金
D
.總准備


17
.保險人把投保人歷年繳納的純
保費和利息收入積累起來,作為將
來保險給付和退保給付的准備金是
(A )


A
.壽險責任准備金
B
.已發生未報
告賠款准備金

C
.已決未付賠款准備金
D
.總准備


18
.保險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是
( A)


A

安全性原則
B

收益性原則
C


動性原則
D
.社會性原則

19
.反映保險企業投資規模的指標

(A )


A
.資金運用率
B
.資金運用盈利

C
.投資收益率
D
.利息率

20
.衡量保險企業資金管理水平和
資金運用效益的重要指標是
( B)


A
.資金運用率
B
.資金運用盈利

C
.投資收益率
D
.利息率

21
.下列關於被保險人發出損失通
知的方式的說法正確的是
(A )


A
.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採用函電
等其他方式,但隨後應及時補發正
式的書面通知

B
.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補發正式的
書面通知

C
.必須是書面通知形式

D

可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通知保
險公司

22

( A)
是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
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分擔的
保險。

.再保險
B
.共同保險
C
.重復保

D
.不足額保險

23
.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是
( D)


A
.最大可能損失
B
.自留額
C
.投
保單位
D
.危險單位

24
.再保險中的自留額是
(C )
承擔
責任的限額。

A
.投保人
B
.被保險人
C
.分出公

D
.分入公司

25
.國際再保險市場上,專門從事
向分保接受人介紹、安排再保險業
務,並從中取得勞務報酬的公司或
個人是
( C)


A
.分保代理人
B
.出面公司
C
.分
保經紀人
D
.分保公證人

26
.分保接受人將其接受的再保險
業務再分保出去,稱為
( B)


A
.互惠分保
B
.轉分保
C
.臨時分

D
.預約分保

27
.以
(A )
為基礎計算分保責任限
額的是比例再保險。

A
.保險金額
B
.責任限額
C
.賠款
金額
D
.保險費

28
.某溢額分保合同規定,分出公
司自留額為
10
萬元,
分入公司承擔
10
線責任,保險金額為
100
萬,保
險費為
10
萬元,
則分入公司的分入
保費為
(A )


A

9
萬元
B

10
萬元
C

5
萬元
D

8
萬元

29

溢額再保險中,
分入公司按
(A )
來收取分保費、分攤分保賠款和分
保費用。

A

分保額占保險金額的比例
B


留額占保險金額的比例

C
.自留額佔分保額的比例
D
.分
保額占自留額的比例

30
.以賠款金額為基礎計算分保責
任限額的是
(C )


A

比例再保險
B

溢額再保險
C


比例再保險
D
.預約再保險

31

( B)
是險位超賠分保在空間上
的擴展。

A
.超額賠付率分保
B
.事故超賠分



C
.超額損失分保
D
.超額賠款分


32
.以
( B)
的賠款金額為基礎來確
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責任限額的
是險位超賠分保。

A

每一事故
B

每一危險單位
C


一保險標的
D
.每一年度

33
.超額賠款再保險中,超過分人
公司接受部分的保險責任,由
( B)
承擔責任。

A
.分入公司
B
.分出公司
C
.二者
平均
D
.二者協商

34

(D )
以一定時期的累計責任賠
付率為基礎計算責任限額。

A

超額賠款分保
B

事故超賠分保

C
.超額損失分保
D
.超額賠付率分


35

某險位超賠再保險規定,

出公司自賠額為
300
萬元,
分入
公司責任額為
500
萬元,
若一危
險單位發生賠款
1000
萬元,則
分入公司賠償
( B)


A

300
萬元
B

500
萬元
C

700


D

1000
萬元

36
.採取另訂費率的單獨費率制度
的是
( C)


A

比例再保險
B

溢額再保險
C


額賠款再保險
D
.成數再保險

37

超額賠款再保險費率的計算中,
100

80
表示
(D )


A
.賠款成本為
80

100
,附加費用

20

100
B
.賠款成本為
80

100
,附加費用

20

80
C

賠款成本為
80

80

附加費用為
80

20
D

賠款成本為
80

80

附加費用為
20

80
38
.產生最早的分保方式是
(A )


A

臨時再保險
B

固定再保險
C


約再保險
D
.比例再保險

39
.固定再保險中,訂約雙方都有
終止合同的權利,但必須在終止前

( C)
向對方發出注銷合同的通
知。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40
.對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
強制性的再保險合同是
(D)


A

臨時再保險
B

預約再保險
C


例再保險
D
.合同再保險

41
.國際上再保險合同中應用較為
普遍的仲裁條款是
(C )
的「標准合
同條款」。

A

美國
B

法國
C

英國
D

中國

42
.非比例再保險合同一般不應用
的條款是
(B )


A







B






C
.過失或疏忽條款
D
.仲裁條


43
.有一超過
100
萬元以後
200

元的水險超賠分保,分保費為
3

6
萬元,一次責任恢復,保險期限
1
年,

1

1×開始,
3

31×分保
接受人發生一次賠款,
賠款金額
150
萬元,
則按
100
%原保費為基礎和實
際未到期的期間計算,分出公司應
繳納的責任恢復保費為
( D)


A

36000

B

27000

C

18000

D

20250


44
.再保險合同中的通貨膨脹條款
主要是保護
( C)
的利益。

A
.再保險分出人
B
.被保險人

C
.再保險接受人
D
.分出公司和
分入公司

45
.甲船和乙船相撞,結果乙船又
撞沉兩艘駁船,構成
(A )


A
.一次事故
B
.兩次事故
C
.三次
事故
D
.四次事故

46
.有一賠款超過
500
萬元以後的
1000
萬元的責任險超賠分保合同,
現發生賠款
1000
萬元,
賠付時的通













30
%,則在有通貨膨脹條款時,分
保接受人應賠付
(C )


A

500
萬元
B

650
萬元
C

350


D

300
萬元

47
.分出再保險業務的流程不包括
( D)


A
.提出分保建議
B
.辦理分保手續

C
.分保賠款的處理
D
.承保額的
確定

48

( D)
及其組成部分是分保分出
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間簽訂的正式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A

分保條
B

摘要表
C

附約
D


同文本

49
.再保險合同的性質為
(A )


A




B




C




D
.定值性

50.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
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
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
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之後
(B)
內雙方未就恢復效力達成
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
同。

A

1

B

2

C

3

D

5

⑦ 保險公估證考試

現在的公估證不算難,100道單選題,60分及格.
但是就你學的專業而言還是有點難度的,因為題目不怎麼涉及到車險,主要是水險,非水險(不含車險)和意健險
公估證對於你以後找工作還有有用的,現在保險理賠的趨勢是外包給公估公司做理賠,在公估公司工作的話就算現在沒有公估師證,進去了公司還是會要求你考的

⑧ 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證考試哪些內容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 保險原理與實務(60%)
一、保險原理
包括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原理、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督管理。其具體考試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險概述
1.保險的要素與特徵
掌握保險的含義、保險的要素以及保險的特徵;了解保險與相似制度聯系與區別。
2.保險的分類
了解保險的主要分類標准;掌握各保險分類標准下的保險種類。
3.保險的功能
掌握保險保障功能、資金融通功能和社會管理功能。
(二)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的特徵與種類
掌握保險合同的含義、保險合同的特徵以及保險合同的種類。
2.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
掌握保險合同的主體;了解保險合同的客體。
3.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掌握保險合同的內容;了解保險合同的形式。
4.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常見條款
掌握不可抗辯條款、年齡誤告條款、寬限期條款、復效條款、自殺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貸款條款和自動墊繳保費條款;了解戰爭條款和保險單轉讓條款。
5.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
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釋和解決保險合同爭議方式。
(三) 保險的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掌握保險利益及其成立的條件、主要險種的保險利益以及保險利益的時效;了解保險利益原則存在的意義。
2.最大誠信原則
了解最大誠信原則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表現和法律後果。
3.近因原則
掌握近因原則的含義以及近因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了解近因原則的典型應用案例。
4.損失補償原則
掌握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了解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四)保險費率釐定原理
1.財產保險的保費釐定原理
掌握保險費和保險費率的含義;掌握保險費率的釐定原則、純保險費率、附加保險費率和營業保險費率的釐定原理。
2.人壽保險的保費釐定原理
掌握影響人壽保險費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計算、確定年金的計算、生命年金的計算、人壽保險躉繳純保費的計算、人壽保險年繳純保費的計算、人壽保險營業保費的計算和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五) 保險公司業務管理
1.保險公司的投保業務管理
掌握投保服務和投保選擇。
2.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管理
了解承保的內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續保。
3.保險公司的防災業務管理
掌握保險防災的概念、保險防災的內容和保險防災的方法。
4.保險公司的理賠業務管理
掌握保險理賠的含義、保險理賠的原則;了解保險理賠的程序。
(六)保險市場
1.保險市場概述
掌握保險市場的含義和保險市場的特徵;掌握保險市場的模式和保險市場的機制。
2.保險市場的供給與需求
掌握保險市場供給的概念和保險市場需求的概念;了解影響保險市場供給的因素、保險商品供給彈性、影響保險市場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險商品需求彈性。
3.保險市場供給主體
掌握保險市場的供給者、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與核定以及保險市場中介。
4.再保險市場
了解再保險市場的含義、我國再保險市場和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概況。
5.中國保險市場的歷史沿革
了解新中國保險業的誕生、國內保險業的恢復、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加入世貿組織與中國保險業發展。
(七)保險監督管理
1.保險監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險監督管理的概念、保險監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險監督管理的目的、保險監督管理的原則和保險監督管理的方式與監督管理目標模式。
2.保險監督管理內容
了解償付能力監督管理和市場行為監督管理。
3.保險監督管理方法
掌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轉貼

二、保險實務
包括財產保險實務、運輸工具保險實務、貨物運輸保險實務、責任保險實務、信用和保證保險實務、工程保險實務、特殊風險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實務、意外傷害保險實務、健康保險實務和再保險實務。其具體考試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財產保險實務
1.財產保險概述
掌握財產保險的概念、財產保險的特徵和財產保險的種類。
2.企業財產保險
掌握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和附加責任、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企業財產保險保險費率的影響因素和企業財產保險的賠償處理;了解企業財產保險基本險的除外責任和企業財產保險綜合險的除外責任。
3.家庭財產保險
掌握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和家庭財產附加險(盜搶險)。
4.機器損壞保險
掌握機器損壞保險的概念、機器損壞保險的特點、機器損壞保險的保險標的、機器損壞保險的保險責任、機器損壞保險的保險期限、機器損壞保險的保險金額、機器損壞保險的保險費率和機器損壞保險的賠償處理;了解機器損壞保險的除外責任。
5.利潤損失保險
掌握利潤損失保險的概念、利潤損失保險的特徵、利潤損失保險的保障項目、利潤損失保險的賠償期、利潤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利潤損失保險的保險費率和利潤損失保險的賠償處理;了解利潤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
(二) 運輸工具保險實務
1.機動車輛保險
掌握機動車輛保險及其特徵、機動車輛保險的險別、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責任、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機車輛保險的保險期限、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費、機動車輛保險的無賠款優待、機動車輛保險的核保和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處理;了解機動車輛保險的除外責任。
2.船舶保險
掌握船舶保險的概念和種類;了解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遠洋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遠洋船舶保險的免賠額規定、遠洋船舶保險海運條款、遠洋船舶保險的賠償處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保險標的與保險責任、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保險金額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賠償處理。
3.飛機保險
掌握飛機保險的概念和種類;了解飛機保險的保險金額、飛機保險的保險費率和飛機保險的賠償處理。
(三) 貨物運輸保險實務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掌握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海上運輸貨物保險附加險的保險責任、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金額、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費、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賠償處理、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運輸保險和國際多式聯運保險;了解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2.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了解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概念;掌握國內水路、陸路(公路、鐵路)運輸貨物保險和國內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四) 責任保險實務
1.責任保險概述
掌握責任保險的概念和責任保險的種類。
2.產品責任保險
掌握產品責任保險的概念和產品責任保險的內容。
3.僱主責任保險
掌握僱主責任保險的概念;了解僱主責任保險的內容。
4.公眾責任保險
掌握公眾責任保險的概念;了解公眾責任保險的內容。
5.職業責任保險
掌握職業責任保險的概念和職業責任保險的內容。
(五) 信用和保證保險實務
1.信用保險
掌握信用保險的概念、一般商業信用保險、投資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特點、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2.保證保險
掌握保證保險的概念;了解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的區別、合同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
(六) 工程保險實務
1.工程保險概述
掌握工程保險的概念、特徵以及工程保險的類型。
2.建築工程保險
掌握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建築工程保險的附加險、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費率、建築工程保險的賠償處理;了解建築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
3.安裝工程保險
掌握安裝工程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了解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以及安裝工程保險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七)特殊風險保險實務
1.航天保險
掌握航天保險的保障范圍和航天保險的保險種類;了解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航天保險的除外責任、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航天保險的保險費率、航天保險的保險期限和航天保險的賠償處理。
2.核電站保險
掌握核電站保險的概念、特點以及核電站保險的種類;了解核電站保險的保險責任、核電站保險的除外責任、核電站保險的保險金額和核電站保險的賠償處理。
3.海洋石油開發保險
掌握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概念及其種類;了解海洋石油鑽井平台保險和井噴控制費用保險。
(八) 人壽保險實務
1.人壽保險概述
掌握人壽保險的概念、人壽保險的特點和人壽保險的分類。
2.普通人壽保險
掌握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
3.新型人壽保險業務
了解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保險。
4.團體人壽保險
掌握團體保險概念、特徵和團體人壽保險的主要險種。
5.人壽保險的核保與核賠
了解人壽保險核保和人壽保險核賠。 轉

(九) 意外傷害保險實務
1.意外傷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傷害的定義、意外傷害的特徵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風險。
2.意外傷害保險的種類
了解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
3.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
掌握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方式。
(十) 健康保險實務
1.健康保險概述
掌握健康保險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條件和健康保險的特徵。
2.健康保險的種類
了解個人健康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的內容。
3.健康保險的常用條款
掌握個人健康保險的常用條款和團體健康保險的常用條款。
(十一)再保險實務
1.再保險概述
掌握再保險的概念、再保險的特徵和再保險的作用。
2.再保險的業務種類
掌握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3.再保險業務的安排方式
掌握臨時分保、預約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險合同
掌握再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5.再保險業務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險業務管理和分出再保險業務管理。

第二部分 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40%)
一、保險公估相關知識
包括保險公估人概述、保險公估人的經營、保險公估人的監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其具體考試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險公估人概述
1.保險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徵
掌握保險公估人的概念、保險公估人的特徵、保險公估人的職能、保險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險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保險公估人的現狀。
2.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及分類
掌握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和保險公估人的分類。
(二)保險公估人的經營
1.保險公估活動的原則
掌握保險公估活動中的獨立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全面性原則和合作性原則。
2.保險公估人的經營范圍
掌握承保公估、理賠公估、參與防災防損、殘值處理、監裝監卸和信息咨詢。
3.保險公估的業務種類
掌握財產保險公估、責任保險公估、意外傷害保險公估和健康保險公估。
4.保險公估業務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備、現場查勘、責任審核、理賠計算、公估報告和結案等業務環節。
5.保險公估報告
掌握保險公估報告的含義、保險公估報告的特點、保險公估報告的內容、初步保險公估報告的概念和最終保險公估報告的概念;了解最終保險公估報告的主要項目;了解初步保險公估報告、確認書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險公估報告的格式及編制原理。
(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
1.保險公估人資格的監管
掌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監管和保險公估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2.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監管
掌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管和保險公估機構的執業監管。
3.保險公估人的法律責任
了解保險公估人法律責任的性質、保險公估人法律責任的種類和保險公估人法律責任的認定。
(四)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
1.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掌握職業道德概念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內容。
2.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操守
掌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准備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了解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其他行為。

二、保險公估相關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其具體考試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保險法總則
掌握保險的概念、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的適用范圍。
2.保險合同
掌握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3.保險公司
掌握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設立、保險公司的變更和保險公司的破產。
4.保險經營規則
掌握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保險公司的准備金、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再保險安排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了解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限制。
5.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掌握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對保險公司的整頓和對保險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險公司的精算和財務規定。
6.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掌握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相關規定。
7.相關各方的主要法律責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責任、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主要法律責任以及保險人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要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合同法總則
掌握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了解違約責任。
2.合同法分則
掌握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了解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了解贈與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和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總則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則。
2.車輛和駕駛人
掌握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規定。
3.道路通行條件
了解道路信號燈和其他道路設施。
4.道路通行規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機動車通行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5.其他規定
掌握交通事故處理;了解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基本原則
掌握民法通則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動原則。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個人合夥;了解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規定和聯營;了解企業法人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4.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民事權利
掌握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了解知識產權和人身權。
6.民事責任
掌握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7.其他規定
了解訴訟時效和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海商法總則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和船舶優先權。
3.船員
了解船員和船長。
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了解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托運人的責任、運輸單證、貨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別規定和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
5.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規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規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規定。
9.海難救助
掌握海難救助的概念和海難救助的一般規定。
10.共同海損
掌握共同海損的概念和共同海損的一般規定。
1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掌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一般規定。
12.海上保險合同
掌握海上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險合同的轉讓、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的責任、保險標的的損失和委付以及保險賠償的支付。
13.其他規定
了解時效和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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