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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簽訂分為要約和

發布時間:2021-07-26 07:14:33

1. 保險合同訂立,分為要約,那兩個步驟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後,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一個反復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准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成立。其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2.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誰是要約方

保險合同的要約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時也可以使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代替其)完成填寫投保單的行為。所以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要約方.

3. 保險合同訂立,分為要約,那兩個步驟

要約和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2、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3)保險合同簽訂分為要約和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條款多,不看仔細惹糾紛》

如今人們購買保險越來越多,但保險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讓人望而生畏,免責條款中的專業術語有時並不明確,購買保險如不仔細看清楚合同條款,很容易引發糾紛。

例如,庄某與青島某人壽保險公司於2012年6月訂立人身保險並附加重疾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保險金額10萬元。同年10月,庄某因患主動脈夾層動脈瘤入院接受微創手術治療,共花費10萬余元,庄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但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主動脈手術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張其僅對存在較大風險的開胸、開腹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手術承擔賠償責任,對庄某的微創手術不承擔責任。

為此,庄某將保險公司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駁回庄某訴訟請求。庄某上訴後,二審前法院委託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保險公司支付庄某6萬元,雙方的保險合同糾紛終結。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曲海濱說,這起糾紛中,庄某無證據證明所患疾病及手術方式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理賠范圍,若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對條款約定之外的疾病及手術支付保險金,就等於認定保險條款對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無效,增加了保險公司責任風險。

但另一方面,保險合同對「主動脈手術」作出了「開胸」釋義,但主動脈手術目的是治療主動脈疾病,而開胸手術或微創手術只是治療方法不同,是否需要開胸,應由醫生根據病人病情及醫療技術水平確定。

「如果僅以治療方式不同來鑒別疾病的重大程度,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目的,尤其是違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的合理期待,也不適應醫療技術發展。這起糾紛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實現了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利益平衡。」曲海濱說。

據了解,在法院遇到保險糾紛案件時,經當事人一方同意,即將案件移交給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審理判決。

到2014年底,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共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726件,受理調解575件,達成調解協議及和解357件,調解成功率62%。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副主任初安平和宿敏表示,很多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並不仔細看合同條款,草草簽字或者劃勾了事,容易導致出險時雙方產生糾紛。

專家提醒,消費者應仔細、熟讀保險合同各條款,對免責條款相關內容和專業術語要向保險公司咨詢清楚。

4. 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有哪幾種每種形式的特點與適用范圍我國主要有哪幾種形式,適用於哪些領域

合同訂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第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第三,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願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於訂約的准備階段。要約邀請只要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在於: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中要約人提出合同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方沒有提出合同訂立的主要具體條款;要約發出後,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即受此要約的約束,而要約邀請的發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不能產生合同成立與否的法律後果,要約邀請對要約邀請人和相對人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標、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普通商業廣告的主要職能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時空領域中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商品交換關系。其目的是通過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以喚起不特定的人購買該商品的慾望,從而向自己提出購買該商品的要求。因此,商業廣告原屬於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如果商業廣告中明確註明了要約,或者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因為其內容具體確定並註明只要相對人承諾自己即受該承諾約束,因而其應當屬於要約,而不再屬於要約邀請。例如:甲公司因建築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型號的水泥,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甲所發出的函電屬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因為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發出要約;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商購買,而不是前往提貨。同時函電中並不具備要約的要件,即函電中不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如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要約的生效與失效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確定要約的到達時間,在口頭對話的情況下,應當以相對人了解要約內容為標准來確定;在非口頭對話的情況下,只要要約已經送達到受要約人所控制的地方,應當認定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如將載有要約內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約人的信箱,就應當認定要約從投入信箱時起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基於同樣的理由,合同法進一步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一個有效的要約產生以下法律後果:第一,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即受要約人承諾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約人不負任何責任。第二,要約人發出要約在要約中規定要約答復的期限,稱要約的有效期。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的約束。即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有與之簽訂合同的義務;當要約人以特定物向要約人發出要約後,不能再向第三人發出同樣的要約,如果要約人是以種類物向對方發出要約,那麼,只有在滿足第一個受要約人數量的情況下,用其餘的種類物向第三人發出要約。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第三,口頭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於承諾期限內有效;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如沒立即承諾,要約即失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承諾期限的,在承諾期內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要約有效。受要約人作出拒絕承諾的表示的,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撤回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二,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如果要約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已經作出承諾履約的行為,則該撤回要約的行為不產生消滅的法律效力,要約人依然受要約的拘束。要約可以撤銷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並已到達受要約人的情況下,要約人可以根據情況,撤銷要約。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因為,要約人想要撤銷的要約,是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此時,受要約人完全有理由進行訂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備工作,所以必須有嚴格的限制,以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所以,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第一種情況下,實際上要約人自己主動放棄了撤銷要約的權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銷要約。第二種情況下,通常是受要約人在接到要約後,按照以往的交易習慣或者是依據要約人的行為能夠推定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證明了這一點。因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本次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並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因而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區別在於,要約撤回只能適用於要約沒有效力的情況下,而要約撤銷則適用於要約已經發生效力的情況。要約的失效又稱要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礎,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失效有以下四種情形:第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即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中所確定的條件,並以明確的方式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拒絕要約通知的到達與要約的到達時間規定應該是相同的,在拒絕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如果改變態度,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的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視為發出新的要約。對於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如商店標價出售的商品,則不因特定人的拒絕而消滅。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失效。第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為受要約人承諾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則要約失效。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以後發出承諾的,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則要約仍然有效。否則,該承諾可看作是承諾人發出的新要約,原要約人則成為新的受要約的人。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則視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原要約人發出新的要約。實質性變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非實質性變更的,除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的承諾也有效。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有義務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一個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作出。要約如果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則承諾必須由該特定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約是向一定范圍的人作出的,承諾可以由該范圍內的任何人作出。第二,承諾不附帶任何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接受,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第三,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該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沒有規定期限,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超過了要約有效期(承諾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諾,視為一項新要約。如果要約中沒在規定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的,承諾應該在合理期限向要約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約的送達時間、受要約方考慮是否接受要約的時間、接受要約送達到要約方的時間的總和。承諾是對要約的全部接受,只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諾必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對要約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第四,承諾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同意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相關法律知識房屋贈與合同範本物業合同中的侵權條款購房合同加名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簡單範本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鄭州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合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的通知甘肅省集體合同條例葉庚清律師:2011大學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那些事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購買回遷安置房遭遇賣方反悔,能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承諾的方式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的方式有如下幾種:第一,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約中提出的要求。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提出承諾方式的,受要約人在作出承諾時必須以要約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習慣默示的承諾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雙方當事人是長期的合作夥伴,根據以往的交易習慣或依據當地的交易習慣,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要約以後,另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則認為已經承諾,在此種情況下,受要約人可以不再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如:甲乙雙方有長期的供貨關系,通常情況下,甲方付款,乙方發貨,並無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乙方向甲方發出貨物,甲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認為已經承諾。第四,推定承諾,即要約中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有效。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時聲明不需要承諾通知,而把對方履行合同的行為,視為承諾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則從承諾人著手履行合同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裡明碼標價的商品,一旦有顧客付錢,付錢行為就是作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錢,乙未作回答,但把錢寄給甲,即可認為借款合同成立。承諾期限與承諾生效承諾期限是指受要約人作出有效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對話的方式可以是面對面,也可以電信用段: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非對話方式包括信件、電報、傳真、數據電文形式。逾期承諾的後果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超過一定承諾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諾。其後果有二:一是承諾無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二是承諾有效。只要要約人對逾期承諾予以承認並能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就可以視為該承諾有效,合同成立。承諾遲延的後果,承諾遲延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因傳遞原因在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下到達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遲延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承諾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在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並相信其承諾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由於郵局或交通運輸工具等傳遞原因,導致承諾通知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本身並不過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逾期到達的承諾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由於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認為受要約人拒絕承諾,要約人已作出別的行為。如果此時承諾到達,要約人可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超過期限而不予接受,該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承諾生效我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採用的是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作出承諾,其到達時間的確定標准為,要約人指定系統接收承諾的,該承諾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致的,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後,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如果遲於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合同也隨之成立,就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要約的撤回、承諾的撤回規定,體現出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平等保護的意義,也具體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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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訂立保險合同分哪些階段

您好,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後,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一個反復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准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成立。其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保險合同的訂立分為要約和

大勝法務為您解答:
您好,保險合同的訂立分為要約和承諾。

7.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誰是要約方明確這個問題具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以招標形式訂立合同時,屬於要約的是投標。

投標是設置一個價格的一個提議。提議人願意付出東西或者指定一些事情被完成。

投標是與招標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主動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並以中標為目的的行為。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8. 保險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簽訂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締結保險合同需要遵循的程序
保險合同屬法律行為分類上的雙方行為,相對立的雙方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民法上有關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規定也適用於此。在保險合同的性質中已論及保險合同應為不要式合同,即諾成合同。保險合同雖然是不要式合同,但在締結的過程中,仍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保人的要約
投保人的要約表現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簡稱為投保。投保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投保要約。投保只是投保人單方的意思表示,非經保險人接受,不產生保險的效力。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投保的基本形式表現為書面形式。在實務上,投保體現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索取投保單,並依其所列事項逐一填寫而將之呈交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向投保人提示或者交付投保單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要約。
(二)保險人的承諾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成為承諾人或受要約人。承諾有效應具備三個條件:
1、承諾須未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2、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合同一經當事人一方作出承諾,即告成立。
在由個人代理人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推銷人壽保險的情況下,通常認為,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和首期保費表示投保人作出要約。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單的條件簽發保單,接受投保人的要約。如果保險人在投保人生存並保持健康期間作出承諾,則該合同即告生效。如果保險人要求提高保險費率等條件則視為拒絕投保人的要約,並作出反要約。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人的反要約,否則當事人之間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反要約被接受之前死亡,就沒有合同存在,從而不必支付死亡保險金。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准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發生任何效力。所謂「成立要件」又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一方為保險公司,一方在壽險為投保人,在產險多稱被保險人)、標的(即合同內容,包括承保范圍、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間等必要事項)及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一致)。至於特別成立要件,則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問題。
如果因合同特別約定將保險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麼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費或一次性躉交(簡稱交費)。
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費率、危險)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也即證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險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自始系於保險單。換言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是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其作用雖可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但並不是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以保單的製作與交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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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合同簽訂分為要約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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