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辭職後失業保險怎麼領
被用人企業辭退的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就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算。
由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則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1)離職後申請失業保險擴展閱讀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⑵ 我離職(被企業辭退)了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嗎
(被企業辭退)了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⑶ 我辭職了,請問可以申請失業保險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需要以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繳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比如被辭退或單位倒閉
3.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你要是主動辭職的話是不滿足第2條的,所以不能申請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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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員工離職之後失業保險怎麼辦
因是主動辭職,不可領取失業保險.
辭職後,保險處理方法有2種.
A。退保
即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額取出.
退保方法:向單位關聯部門咨詢,領取相關表格.再到當地社保部門按要求取錢。
B。轉移
將社保關系轉移到你的戶口所在地。
轉移方法:找原公司開具轉移證,憑此證明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函,拿轉移函到現公司相關部門或現公司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接收函.再憑接收函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辦理正式轉移.(這個比較復雜,其中要蓋章什麼的比較麻煩,比較費時間,大致這樣,可能城市不同,手續上可能會有差異,還要自己向公司和社保機構了解)
轉移後處理方法:
掛單位:找到新單位,新單位可以在轉移後帳戶上繼續買保險。
無單位:是自己創業,則是要自己去社保局/戶口所在地辦事處去以個人名義買保險。如果中間中止1-2年不交,到時補交時會要將空白期補上,另外在未交納保險期間,是不能得到醫療保險的保障的。要補上後的**天才繼續生效(時間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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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如長留杭州發展,不遷戶口的話.
那麼有單位則掛單位買.自己創業,就可將保險放著不動,等合適的時候再去相關機構補交就好了.同樣,中間中止期間,是不能得到醫療保險的保障的。其它沒有什麼影響,到時補上就好了,累積交足15年,到退休時,也可以拿到養老金.
⑸ 請問離職後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勞動者辭職,那麼要符合領取失業金的規定,才能到勞動局申請失業金的。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列》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