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勞動失業保險金是從失業那天開始算還是從在勞動局辦完手續的那天算
失業金是從失業當月開始算,自辦完手續起發放,每月發放一次,你工作幾年,發放幾個月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比如,我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在某公司工作,12日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8號辦完手續,那麼,2018年1月12日之後月底之前,能領取當地平均水平的失業保險金,比如800元。因為在這公司工作了2年,所以能連續6個月每月領一次,共4800元,之後,勞動局就不管你了。
②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什麼時候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③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繳納失業保險金
1999年1月22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失業保險金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擴展閱讀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4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6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9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2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51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一律按842元發放。
④ 請問我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應該從何時計算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