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一)被保險人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符合年齡和身體條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組。
(二)保險標的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物質財產及其利益。
(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不同。
a、保險價值:人身保險無價值概念,可就同一標的重復投保。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為定額合同,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按約定給付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有保險價值確定。
(四)保障職能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為補償性合同。
(五)代位求償權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什麼是保險合同,怎麼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簡單說其實就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署的就雙方權利義務和履行條件所做的各種約定的協議。劃分人身和財產保險的重點是看被保險對象是什麼。以人的身體,健康和壽命為保險對象的,都可以認為是人身保險,除此以外的,都可以歸屬到財產保險里,如責任保險,財產損失保險,農業保險等。
③ 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怎麼區別
但在審判實踐當中,對於人壽保險附加醫療險到底屬於何種合同,還有過爭論。
主張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認為醫療附加險的保險標的同人壽險一樣,是人的身體。主張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認為,醫療附加險的保險標的是人身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
2、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危險發生後經濟補償的需求協商確定。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則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大小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保險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這主要是為了降低費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大多為1年,不可能是長期。
4、人身保險承保的危險具有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計算人身保險費率基礎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為依據,它符合大多數法則的要求,因而呈現相對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
5、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但沒有金額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問題,普通財產保險則禁止超額保險,即重復保險的賠付的保險金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失。
6、人身保險不僅時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所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最終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只要發生合同訂明的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損失或雖有損失但已從其他途徑得到補償。因此,對投保人來說,它是一種儲蓄與投資手段。而普通財產保險則為單純的營業性,限於補償損失,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事實上財產保險不是每年都發會發生賠償事故,由於期限短,大部分保單因期滿而失效,既不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
7、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分業經營的,經營財產保險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險,經營人身保險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財產保險。
④ 試比較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同
(一)被保險人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符合年齡和身體條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組。
(二)保險標的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物質財產及其利益。
(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不同。
a、保險價值:人身保險無價值概念,可就同一標的重復投保。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為定額合同,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按約定給付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有保險價值確定。
(四)保障職能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為補償性合同。
(五)代位求償權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
(六)功能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將以各種形式將保險費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是為保障財產的安全。
(七)期限不同。人身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財產保險合同一般為短期合同,往往按一個工期及其航程約定保險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八)保險利益要求不同。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不一定嚴格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著重強調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並不影響保險金的給付。
(九)經營主體不同。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分業經營的,經營財產保險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險,經營人身保險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財產保險。
⑤ 人壽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別
首先,在定義上有不同,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意外災害,不幸事故,致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給予保險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與「生、死」有關的險別,它叫人壽險。而財產保險是以財產的有形利益或無形利益作為保險標的。企事業單位或人們的一般財產,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損時,根據保險條款的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危險性質有許多地方不同。人壽保險中的死亡危險及其費率,是根據職業危險和生活環境與年齡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一般來說,人壽險費率應逐年遞增,但實踐上按均衡費率在年度間進行平衡使各年費率保持一致,從而使費率結構發生變化,導入儲蓄因素。對於財產險,一般來說,作業條件,建築情況,消防設備,管理方法等項目,都不發生變化時,保險責任事故一般是比較穩定的,其費率也就無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儲蓄因素。
⑥ 請教保險法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的異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想被保險人或著收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仍然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財產保險合同屬於損失補償性合同,保險人只有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是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而且補償的額度以被保險人在經濟利益上恢復到損失以前的狀況為限,絕不允許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因此,財產保險合同中,盡管可能出現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也可能出現重復保險的現象,但是保險人在賠付的過程中都會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對重復白鷳進行損失分攤;對於不足額保險實行比例賠付;對由於第三者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保險人先行賠償,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⑦ 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有哪些特點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的生與死、意外傷害和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就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除具有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外。
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較,還具有以下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僅限於有生命的自然人。因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兒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為保險對象。
2、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約定的。由於作為保險標的的人的壽命和身體難以用金錢計算價值,所以,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不會出現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情形,也不適用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⑧ 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人身保險是以人身損害為賠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如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險等。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損害為賠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如火災保險、車輛滅失險、劃痕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