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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份投保書的業務員告知欄中,明確寫明了代理人的違規行為所需承擔的相關責任,對於客戶誤導,瞞報或誘導客戶做出不實告知,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作為客戶需要提出明確的證據。如果情況調查屬實,由於代理人行為是經過保險公司授權的,因此在法院判決時會視同此行為為保險公司行為。判決保險合同按責任履行。當保險公司履行相關責任後,有權按照代理人管理辦法,追究保險代理人違規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損失。但保險公司在追究代理人的責任時,也會考慮成本,如果按值較小,一般可以選擇追究或不追究。但多數情況下,都會追究違規代理人的責任。
幾年前曾經經歷過公司的一個代理人掛單的案子,一個離職業務員做了個單,掛給在職業務員,結果離職業務員認為自己已經離職,就故意誘導客戶隱瞞告知,而在職業務員因為相信了離職業務員的品行,因此沒有對客戶狀況做具體調查就交單承保了。結果客戶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公司拒賠,告上法庭。保險公司敗訴。由於證據充分,結果保險公司賠付後 ,在職業務員由於工作疏忽被牽連,被迫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被追回所發保單傭金,罰款並承擔了一定比例的賠付款項。同時離職業務人員也被追責,賠付了部分款項。
因此,作為代理人或經紀人,都應該秉承專業誠信態度做事,才不會為自己留下後患。
② 突然離職後需要賠償公司交的保險費嗎
在公司離職了,公司不會再給你交保險的,你需要自己把保險帶走,以後可以繼續交保險。
③ :我以離職一個月,可以找前公司賠社保給我不
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1年,1年內都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和社保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勞動者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未上保險為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④ 辭職需要給公司賠償嗎
一般來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是不需要賠償或違約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可以正常離職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⑤ 離職情況下,出意外,保險公司給於理賠嗎
如果是職工保險,不好意思,不賠!
如果是個人意外險,就可以,但是看是否傷殘是否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