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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出台的新規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07-25 11:46:34

『壹』 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影響有哪些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保護加強
這次修訂對保險合同和保險業的法律規定方面都進行了大幅修改。其主要進步體現在:強調了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嚴格規定了保險公司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資格條件;突出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增加了新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趙明昕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這是自1995年保險法出台以來我國第二次對其進行修訂。與2002年那次對保險法部分內容進行的修訂相比,這次修訂堪稱脫胎換骨。
強調了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
新保險法在其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一句:「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法」。這句話反映出立法者希望保險業能為社會公益發揮其特有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的基本功能系經濟補償,後來又由於保險資金運用日益發展增加了融資功能。到了現代,保險作為社會風險管理的手段,貫穿於人的生、老、病、死的全過程,其所提供的已經不僅僅是安全保障,更成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制度安排,在參與社會風險管理、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於是保險的功能擴展到了社會管理領域。
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新保險法主要在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部分大大提高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1.限制保險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的合同解除權。規定投保人雖然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其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並且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存續期間僅為兩年。
2.對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內容作出限制規定。保險人單方擬定的格式合同中若有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
3.嚴格規定保險人訂立合同時的說明和提示義務。一是規定保險人對合同負有全部說明義務;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以便於投保人了解合同全部內容;三是保險人應對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提示。
4.對保險人因投保人等未及時履行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增加限制條款。即投保人等雖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5.進一步明確保險理賠的程序、時限,解決理賠難的問題。一是規定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等補充,以避免保險人以此為由拖延理賠;二是明確核賠期限和通知義務。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三是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
6.修改關於保險標的轉讓的限制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只有在保險標的轉讓後,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這些規定主要是通過限制保險人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方式來保護投保人等的權益,這無疑有利於彌合保險人和投保人等之間的強弱差異,平衡雙方利益,創造和諧的保險合同關系。
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用於:銀行存款;投資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與2002年保險法規定的「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相比無疑是大大拓寬了。這有利於解決過去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度大的問題。事實上,保險資金投資股票、基金等的限制在實務中早已被突破。近年來,保監會先後出台了《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放開了原保險法中的若干限制。至於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在實踐中也有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投資開發商業用途房地產。這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不過是將近幾年國務院已經批準的投資渠道上升為法律而已。
嚴格規定了保險公司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資格條件
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而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此外,新保險法還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哪些人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這些規定是為了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素質,確保保險公司的從業質量。
突出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過去我國保險監管的主要對象是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後來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和保險監管機構職能的轉變,現在保險監管的重點轉向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新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採取措施對其經營管理行為進行限制;若保險公司責任准備金不足,影響其償付能力的,則保險監管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甚至在必要時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時候,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的根本目的從本質上講也是為了維護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增加了新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新保險法對原保險法未規定的,而實踐中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變更組織形式處罰規定。
2.對非法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處罰規定。
3.對非法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處罰規定。
4.若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法律,則除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5.對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法律的處罰規定。
6.對外國保險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處罰規定;以及對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處罰規定。

『貳』 史上最嚴保險新規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史上最嚴保險新規10月1日起施行。看看有哪些變化?

0月1日起,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保險新規」的保監會134號文將正式施行。134號文劃出的三條「紅線」,導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險和萬能險必須重新調整,並迎來9月份的「停售潮」。這對新老投保人會產生什麼影響?代理人聲稱好產品將停售「且買且珍惜」,投保人當如何解讀?揚子晚報記者為您調查采訪。



面對「停售潮」真的早買早好?

投保健康險別拖延,其它產品理性對待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去年還買過一款返還型年金險,年交保費3萬元左右,每年返還10%保費並且享公司紅利,60歲後返還逐年遞增,將來可有資格申請入住這家保險公司的養老社區。隨著10月1日「大限」將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說以後這類好產品就買不到了。還有的代理人稱,134號文對甲狀腺癌作了規定,將來算輕疾,要投保得趕快。還有人稱134號文規定吸煙者要多交保費。

事實果真如此嗎?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134號文確實提到「支持並鼓勵保險公司……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但並非強制要求;對甲狀腺癌則隻字未提。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投保人應理性對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狀腺癌屬輕疾的說法目前是捕風捉影,但從趨勢看,未來不排除改變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煙狀況將進行差異化定價也是一種方向。

她個人認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類保險產品,確實早買早安心,不要拖延,因為這類風險最不可控。平安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巨鼎營業區高級營業部經理黃耘也認為,134號文施行後,保險公司會更規范,「嚴核保,寬理賠」,對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險越早買越好。

孫莉建議,如果是投保理財類產品,則不要跟風,理性對待量力而行。畢竟保險公司會推新產品銜接,而且任何產品不會適用於投保人一輩子,保險也應隨人生不同的財務階段,人生責任的不同階段而變更。投保人應學會資產配置,根據自身財務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運用多元化金融工具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

『叄』 保險法重疾險真的有新規了嗎

近期,不少重疾險都調整了,具體哪些重疾險產品發生了調整呢?下面是奶爸整理的幾款重疾險的變化:

1.即將停售的重疾險

表中前5款產品是即將停售的重疾險,是比較優秀的舊定義重疾險。

媽咪保貝今年已經經過了3次保額調整,到現在為止,這款產品的最高保額可以達到80萬元,如果想給孩子更有力的重疾保障,可以考慮這款產品。

3.擇優賠付的重疾險

以上幾款重疾險產品都可以擇優賠付,投保了也不需要擔心理賠受到影響。

重疾新定義的出台,對於重疾險市場的影響是比較大的,不少網紅重疾險也因此調整了賠付比例和范圍。

如果我們想投保舊定義產品的,就要趕緊上車啦,否則可能沒有機會哦~

『肆』 保險法新規出台,舊規還適應保險合同嗎

法不溯及既往。要看你說的這個保險合同的具體簽訂時間,如果簽訂時間是在新法之後就用新法,簽訂時只有舊法,就適用舊法,希望採納。

『伍』 車輛保險出台了什麼新政策

不知道你是哪個地區的,遼寧地區的政策是每年出險1-2次,第二年續保沒有折扣,出險3次,續保保費上浮10%,4次上浮20%,以此類推。出險5-6次的,保險公司就不一定給承保商業險了,也就是車損,三者什麼的。

『陸』 銀保新規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銀監會銀保新政的出台,對我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內容、合作渠道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應該把銀保新規理解為國家對銀保業務健康發展的呵護,而不是限制,要順應政策的變化,積極調整工作思路,在規范中健康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業務。銀保新政的出台將進一步激發保險公司與銀行深層次的資本層面合作。鬆散型的銀保合作不利於業務的持續穩健發展,通過資本紐帶聯系起來,共同定製渠道專屬產品,建立排他性或者具備優先選擇權的銀保合作,必將成為今後重要的方向。

『柒』 監管新規對保險產品形態影響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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