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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兩年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7-25 07:57:36

1. 買保險的二年不可抗辯是什麼意思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期,是指保險法規定,對於長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簽訂2年後,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賠,必須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兩年不可抗辯期賠付,還有個特殊情況需要排除,那就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罹患了或罹患過某種重大疾病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疾病的輕症,不受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仍無法獲得理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1)保險兩年追訴期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賠償原則: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2. 責任保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產品責任險的追溯期是指期內索賠式條件下設置的,由兩層含義:1.追溯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2.追溯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在追溯期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而且被保險人尚不知曉,在保險期內提出索賠。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進行保險理賠。

3. 保險公司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您好:
保險公司追訴時效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時效有多長要根據法院判定的最高刑來決定他的追訴期,保險詐騙罪一般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麼追訴時效是在十年內。但也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他的追訴時效也會相應的延長。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
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 三年產品責任保險(含追溯期兩年)什麼意思

3年內,產品有任何質量問題,可以理賠。
只要在3年保險期間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哪怕理賠的時候已經過了1年,也沒有關系,依然可以理賠。
追溯期是指,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時間,正式理賠的時間,兩個時間相距不能超過2年。

5. 疾病保險訴訟時效兩年什麼意思

意思是說疾病保險向法院起訴的時間只有兩年,只是在兩年之內有效,超過兩年就無效了

6. 請問責任保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在追溯期內出險了如何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追溯分為兩種,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單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體現在按照期內索賠式投保的產品責任險中.簡單說:就是對起保之前生產的產品,在保險期間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產了一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到2007-12-31號,追溯期為1年,意思就是說:對於2006年生產的產品在2007年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追溯起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號)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案件,需要理賠!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於產品責任險比較多!
在責任險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資料可供大家理解。
產品責任險附加條款匯編:
產品責任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這種方式下只要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另一種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這種方式下不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承保中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對在事故發生制下提出索賠的時間和對在索賠提出制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均有限制。
我國目前產品責任險的基本條款採用的是事故發生制,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要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保險人則規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並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才承擔責任,且追溯期一般規定不超過5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給追溯期。現實承保中,採用此條款,被保險人通常可有一定寬限期,即便保單到期或注銷,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的發現期中提出索賠,這個索賠仍舊有效。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對產品責任險以索賠提出為基礎承保的最好條件為: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如果能把發現期爭取到2年,則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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