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有哪些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四種:
1.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
3.財政補貼;
4.職工個人繳費。此外,其來源還有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
㈡ 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來源於哪幾個部分 a,失業保險費 b,財政補貼 c,基金利息 d,其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構成如下: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㈢ 什麼是失業保險基金,其來源是什麼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業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置的一項專項基金,是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是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待遇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資金來源。失業保險基金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核心內容,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會落空。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一是強制性。即:繳費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實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失業保險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將征繳上來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如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 (3)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主要指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事業單位、個人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滯納金不包括罰款收入。
㈣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哪幾個部分
個人和企業繳納社保費,國家劃撥資金
㈤ 我國失業保險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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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本人辦理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將失業人員檔案自檔案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日內報勞動局失業保險科。到就業辦辦理求職登記,同時向失業保險科遞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
㈥ 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項構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
一是強制性。
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二是無償性。
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
三是固定性。
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
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㈦ 失業保險金是怎樣構成的
你的說法不對!
1.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其覆蓋范圍包括城鎮勞動力隊伍中的絕大部分成員。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2.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3.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4.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可以給予補貼。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醫療補助金的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准應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條例》發布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並計算,其中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5.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6.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7種情形:
一是重新就業。
二是應征服兵役。
三是移居境外。
四是退休。
五是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
六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是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後,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後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8.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
一是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統籌。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是指這一單位及其職工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單位注冊登記地也隨之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原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核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情況等,由遷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失業保險關系。
二是個人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分為兩種情況:
(1)職工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並為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為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系一並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㈧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失業保險基金的性質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暫時失業工作或轉換職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專項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這項基金屬於社會救濟性質,是國家對救濟對象基本生活的保證金,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使其來源和使用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為社會上每一獨立的經濟單位,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准與形式,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並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根據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四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有:
①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指按照規定的標准,國有企業(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部分省市擴大范圍後的縣、區級集體企業等)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②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將已籌集來的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由銀行按國家的規定利率支付的利息。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充部分。
③財政補貼。指已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在使用後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時,按照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進行補貼。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足部分。此外,還包括對失業保險基金儲備金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