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法人保險機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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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保險公司總部紮根深圳
目前深圳擁有26家保險公司
深圳良好的金融業發展環境正吸引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將總部紮根這里。目前深圳已有保險公司26家,其中總部在深圳的法人機構6家,分別是平安保險集團、平安產險、平安壽險、華安產險、太平保險以及招商信諾。另有保險分公司20家,保險中介機構49家,保險市場主體總數居全國第二位。
中外資保險機構紛至沓來
2003年9月,由招商集團與信諾人壽合資新成立的招商信諾人壽保險公司決定把總部落戶深圳。
2004年7月,獲中國保監會新批的中資保險公司東安保險開始進入籌備期。目前,東安保險已將總部定在深圳。公司計劃首期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億元,業務經營范圍涉及所有非壽險業務。另據記者采訪獲知,依據保監會今年5月下發的有關外資分公司改制為獨資子公司的政策,香港民安、中銀保險目前已經獲准將其在深圳的分公司改制為獨資子公司。這兩家都有意向將未來的總部設在深圳,並且獨資公司成立後,其目前在深圳的業務將不受任何影響。
此外,美國國際集團(AIG)旗下的美亞保險也准備向保監會提出申請,欲將其深圳分公司改建為一家獨資子公司。
另據來自深圳保監局200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2003年全年深圳保險業實現保費收入79.37億元,保險密度為1423元,居全國第三位。
保險機構緣何鍾情深圳?深圳市政府力促金融發展的決心以及深圳保險市場的成熟發展,使保險「新來者」十分看好在深發展的前景。
繼深圳去年出台扶持金融業發展的金融「18條」後。前不久,深圳市出台了《推動保險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將在未來5年內把深圳建設成保險業中心城市,同時重獎來深設立總部的保險機構。
在談及為何把總部放在深圳時,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分公司副總經理王新利告訴記者,深圳關於發展金融業的系列措施有很強的吸引力,特別是對發展保險業很有誠意。
王新利表示,香港民安母公司在香港,深港兩地通訊、交通便利,加上20多年來民安在深圳一直穩健經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珠三角地區樹立相當的知名度,所以把子公司總部放在深圳理所當然。
東安財產保險公司籌備組負責人、公司擬任董事長戚歷生曾表示,在深圳市的積極政策支持下,東安財產保險公司一定會取得長足的發展;東安落戶深圳也將會產生相當的聚集和示範效應,相信會有更多金融機構紛至沓來。
立足深圳走向全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保險公司在深設立總部的目的並不僅只限於在深圳發展,其戰略意圖更在於立足深圳,更好地走向內地市場。中銀保險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彭光利表示,成立獨資子公司後,中銀保險將更好地吸收香港保險市場成熟經驗和規范運作模式,向內地城市擴展開設分公司。王新利也持上述觀點。他說,香港民安的客戶群以前以港、澳、台資居多,而現在已經逐漸得到本地客戶認同,這有利於向內地拓展業務,有關發展計劃都在規劃中。
招商信諾人壽總經理兼首席執行官麥雲翰表示,公司開業一年來業績良好,目前已經簽發了保單3萬多張,公司員工從區區幾人壯大到170多人,這些成績將為公司向其他地區展業積累了許多相當重要的本地市場經驗。據麥雲翰透露,招商信諾已向保監會提出有關展業計劃的申請,計劃明年在北京、上海設立分公司,在廣州設立代表處。
Ⅱ 保險公司法人業務部
注冊資本:122.5598億元(於2012年3月5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注冊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號院2號樓(於2011年3月24日發布變更公告)
發起設立時間:2003年7月
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本公司主要在中國境內經營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船舶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等人民幣及外幣保險業務;與上述業務相關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和資金運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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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經常聽人說法人,法人是什麼比如說保險公司是法人還是保險公司的董事長是法人
法人不是人。。。我記得高中政治課上老師說的一句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而你說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則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法定代表人。。——年安保險超市
Ⅳ 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什麼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過半數通過選舉的,可以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擔任。
Ⅳ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治理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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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險法人機構對經濟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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