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保險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保險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發布時間:2021-07-25 00:58:48

⑴ 中國保險市場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主要代理人人海戰術,代理人水平普通不高,低學歷低素質,所以國內社會對保險認同都不高,大多認為就是買保險不靠譜,很多業務員也就是做了自己和親戚朋友的單子就消失了,所以每年從保險公司流失的業務員近百萬。但這也是國內保險市場初級化階段走的必然道路,而目前台灣、馬拉西亞、新加坡等地已經走入了中等發展水平,既普通老百姓對保險認同,每個家庭都會選擇購買一定的保險產品,而歐美國家、日本已經進入了保險高等發展水平,就是做保險都是社會的高精英階層,保險不再是代理人走街串巷的銷售,而是做為高端人士的財務顧問。中國要想發展到這一步,還需要很長的時間,不過我們也看到這個市場已經涌現出很多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來從事保險工作,相信未來中國的保險市場會更加專業有序。

⑵ 我國對外貿易運輸與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

進口關稅險是一種特殊附加險。當進口貨物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受損或短缺,在目的港被保險人仍需按完好價值十足交稅時,保險人對該項貨物損失部分的進口關稅損失負責賠償。

拒收險(Rejection Risk) 拒收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因在港被進口國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予以負責,並按照被拒絕進口或沒收貨物的保險價值賠償。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的區別
採取行為的主體不同
給付報酬的原則不同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同
救助行為一般總是與共同海損聯系在一起,而施救行為則並非如此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1.發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損是有意採取措施造成的;而單獨海損則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只涉及到損失方個人的利益。
3.後果不同。共同海損應由受益方分攤;而單獨海損則由損失方自己承擔。

關於委付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即推定全損說、法定原因說和全損說。
推定全損說是指,委付僅適用於推定全損的場合,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由被保險人把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給保險人,而向保險人請求賠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做法。這是我國的通說,我國《海商法》即採取這個觀點,其第 249 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即是明證。
法定原因說在我國台灣學者中成為通說,它是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委付原因時,可將保險標的一切權利轉移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台灣現行《海商法》用了三個條文詳細地規定了委付的三個法定原因,包括船舶委付,貨物委付及運費委付的原因。
全損說認為,根據代位原則,不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被保險人都必須放棄保險標的權利,將保險標的轉讓給保險人,才能請求委付。只是在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該發出委付通知書。

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

⑶ 中國保險市場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保險行業近來發展勢頭不錯,從開年至今,人身險的保費規模較去年同期增長幅度達到35%。另外,有不少險企的業績都超出了行業平均水平。
不過縱觀保險行業,下游市場回歸保障的理念讓投保者趨於理性,為行業帶來了規模增長的原生動力,而行業轉型結構優化,也從供給端提升了行業的發展潛力。
據《中國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規劃分析報告》的分析,雖然行業基本面雖然向好,但依舊有一些中小玩家在發展上遇到了阻礙。一些策略較為激進的中小險企,其萬能險保費在此前曾出現了斷崖式下跌,對於這些企業來說,需要調整自身策略,塑造自身的競爭優勢。
此外,我國個人代理保險行業整體產能低,一方面,代理人與保險人利益不一致,容易產生銷售誤導、詐取保費等現象;另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受教育程度低,過於注重短期利益,影響了保險業整體形象。

⑷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盲目追求效益,推出的手段技術成分較多,實際意義有點誇大。長期將失去市場和民心。
最好的辦法就是回歸保險的本質,而不是資本的本質。

⑸ 我國財產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主要的解決方法

盡管我國的財產保險業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不僅具備了良好的產業體系框架,而且一個金融保險產業資源共享的業務融合性的「寡頭主導,大中小共生」的寡頭壟斷競爭格局的開放大市場逐漸形成。但不可否認我國的財產保險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財產保險存在的問題 :

  1. 償付能力不足是主要制約因素

  2. 產業結構不合理是制約財產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

  3. 創新不足制約後續發展

解決問題的措施:

  1. 深根固本以制天下

  2. 管理人才是做好企業的基礎,專業人才是開拓市場的基礎

  3. 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制度,加強對產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

  4. 加強創新能力,保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我們不能被目前存在的問題和挫折而嚇到。展望未來,中國財產保險市場仍然充滿希望。在改革開放新的形勢下,我國經濟將繼續向好,保險業仍將保持快速增長,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我們相信,隨著保險發展創新實踐的日益豐富,中國財產保險業將更加高效、穩健運行,從而推動我國保險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實現做大做強的宏偉目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深入交流請騰訊查找(290-822-167)

⑹ 商業保險發展中出現了哪些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一)保險供給方的問題
1、險種單一,保險產品同構現象嚴重。目前,保險市場運行的許多險種針對性和適用性差,條款設計缺乏嚴密性,不能很好地滿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為積壓和滯銷的淘汰產品。因此,許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都集中在數量有限的一些險種上。例如:在壽險中,各大公司都在拚命爭奪、搶佔少兒險市場;在產險上,各公司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少數幾個大險種上。至於責任、信用、保證、醫療保險等,都處在亟待發展之中。此外,保險產品的同構現象也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各保險公司險種結構相似率達90%以上。這種狀況導致了保險公司的「重復建設」、過度競爭,造成社會生產力和資源的浪費。
2、競爭加劇、違規經營現象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在一些主要險種中,甚至出現一些破壞性、掠奪性的競爭行為。如:提高或降低機動車輛保險基本保費或提高宣傳品檔次,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第二,超規定比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以航空人身意外險為例,多家壽險公司競爭這一業務,手續費競爭攀升,甚至高達70%以上。第三,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新險種。第四,虛假承保、逆向保險。有些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保費任務,甚至通過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虛假承保的辦法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更為惡劣的是有的保險公司竟為出了保險事故的企業補辦保險手續,補簽保險合同。這些不正當競爭、違規經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使某些險種隱藏了嚴重的支付危機。
3、內部管理混亂,會計核算,帳戶管理有漏洞,內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單證管理和使用混亂。第二,帳戶管理不嚴格。一些基層保險公司為便於操作,沒有按規定在開戶銀行設立責任准備金存款戶,造成保險資金不合理佔用,保險財務收益減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潛在風險。第三,會計核算不真實。有的基層保險公司為完成偏高的任務指標,在會計核算中的未決賠款上做文章。有的為增加利潤而增加應收保費,減少未決賠款;有的以貸攬保、發放好處費承保,做假保單搞假理賠。第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一些重要業務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內部稽核監督力度不夠。不少保險公司重業務、輕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對下屬機構以及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不能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
4、資金運用方式單一,影響其支付能力。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只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單一、渠道狹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時又存在貶值的危險,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賠付率來實現利潤,提高經營效益。
5、社會保障機構及有關部門入市混亂,持權代理、強制保險。如:政府指定勞動人事部門推出「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推出「農民養老保險」,工會社團組織推出「工傷醫療保險」等。由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機構行為的不協調性,導致市場混亂。其次,一些部門持權代理保險展業比較普遍,如:交警大隊代理「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計生辦代理「母子安康險」,政府的勞動部門強制實行「養老保險」等。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不平等,公眾對之有抵觸情緒,直接影響到保險企業的服務形象。
(二)保險需求方的問題
1、公眾風險意識較弱,投保意願不高。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由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但由於1959—1980年,國內商業保險停辦長達20年之久,中國人的風險、保險意識必然滯後。據有關資料統計,1997年對部分城市居民的調查表明:對保險「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人分別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還處於「不太了解」狀態,另有8.2%的人對保險一無所知。 2、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於保險廣告宣傳不夠深入,居民對保險並非「家喻戶曉」。第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新險種的能力不強,限制了有效需求的產生。第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費、輕理賠的思想,償付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不高,使得許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產生抱怨,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產生。第四,在我國,由於傳統文化和小農經濟的影響,人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影響了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投保的積極性;同時,這也是農村壽險難以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3、保險公司潛在的支持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加長期壽險的積極性。
4、不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公民,就認為不需要再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了,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
(三)保險代理方的問題
1、保險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險公司設置代理機構不向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二,代理機構違規簽發保單和越權批單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保險公司對代理機構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沒有制度可循,潛在隱患較大。第四,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用工制度、產權關系、法律關系等都很模糊。這些問題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障礙。
2、保險代理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保險業務的發展。由於代理人員從業前大多是社會富餘勞力和待業人員,保險知識不足,責任心不強,往往在推銷保險時出現誤導陳述、惡意招覽等違規現象,再加上代理人員敬業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道德,以至於某些人趁財務管理混亂之機,截留、挪用甚至貪污代收保險費、賠款等,形成了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對策
1、開發新險種,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險公司要大力培養和引進保險險種開發與設計的專業人才,根據市場需要改進老險種、開發新險種,創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頭產品。增加有效供給,刺激有效需求的產生。
2、端正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保險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目標,要有風險意識、效益觀念和法制觀念。通過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保險險種、強化內部管理來開拓市場、發展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嚴禁以擴大風險和成本為代價發展業務,對展業人員的考核,要注重質量指標,防止潛在風險的產生;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執法,規范經營,遵守市場規劃,消除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
3、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各種風險。第一,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核保核賠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保證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抓緊培訓和配備專業的稽核人員,及時開展稽核檢查,包括對下屬機構和代理機構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第四,在落實制度中,嚴格獎懲,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毫不手軟,以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4、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目前,人民銀行已同意保險公司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這對於長期以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單一的情況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除《保險法》規定的投資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種金融制度的前提下,應通過多種渠道及不同投資組織來增強資金回報率,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補償經濟損失的職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5、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第一,嚴格把好保險機構市場准入關,按規定申報、審批保險機構。第二,人民銀行要根據現有的《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法規制度;嚴禁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強制保險,不準擅自變動費率、提高代理手續費;不得搞假賠案、異地出單、強行推銷等違規活動。第三,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有超前意識,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准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設置風險預警指標,定期稽核檢查。對償付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了要督促其採取辦法充足比例以外,還要加以行政干預。第四,從嚴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嚴格按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抓緊對保險代理機構的清理整頓,對沒有《保險代理經營許可證》的代理機構進行撤銷。同時,對沒有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從事代理業務。第五,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改變保險監管「外行管內行」的狀態,提高監管水平。
6、逐步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評估機構,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第一,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代表國務院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確保保險監管的質量。第二,盡快建立起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以便定期對保險公司作出評估,使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能夠理性地作出選擇,保護消費者權利。第三,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繼續加強保險行業公會在管理保險市場方面的力量和責任,促進保險業的協調發展。
7、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目前,由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的素質等諸多方面存在問題,給保險業的管理帶來了許多困難。建立和發展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是從業人員專業化和保險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同時也是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市場平等有序競爭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已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和發展方向。

⑺ 關於保險方面的問題。一個案例求詳細解決方案!!!

作為李玉華及其兒子的遺產。
保險發法規定,受益人必須是經過被保險人指定或同意的人,李某沒有經過允許把自己作為受益人的行為,可以視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即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合同當為無效。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生效。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個人遺產。

⑻ 商業保險存在什麼問題

不要在意於選擇保險公司,實際沒有可操作性,國內保險公司規模上是有大有小,但是大家都是統一的國家監管,安全程度相同;都以具體保單條款為合同原則,不存在哪個理賠好哪個不好理賠的問題;大家都是統一的險種設計背景參數,不存在險種好壞或是特別優勢,無論是費率還是保險內容上有大同也有小不同,目的就是大方向上遵循保險功能,小方向上滿足不同客戶的細節需求,這就是合理的險種選擇。
一份合適保險的依據在於這款險種的保險利益是否是最有效最直接針對客戶的需求(買保險的目的),這種吻合度越高,這險種效率也越高,通俗說就是買的合算。
所有關鍵就是要買對險種,因此特別建議你要遵循「明確需求——>初步選擇——>洽談求證——>有效選擇」的科學流程!
首先,明確需求,方向明確是正確買保險的第一步,所謂保險需求,就是為什麼要買保險,想解決什麼問題,或是希望達到什麼願望?也許要求和期望很多,沒有關系,但是最好心中給其排個次序;
然後就是說明自己大概的經濟能力或是大致保費預算,這個度要你和代理人相關溝通而得,實際你的所有需求不一定都能得到滿足,優秀的保險代理人是要綜合考慮,進行輕重緩急的取捨,通過合理的險種組合來最有效的實現你的保險需求。
前提明確後,實施開放式方案徵集和比較操作,看哪個險種或是組合能最有效滿足自己的需求,那就是你要的!最簡單有效就直接找幾家當地不同公司的代理人,看其提供的險種方案保險利益哪個更為有效針對你的需求,如果擔心可能的騷擾或糾纏,也可以網上通過生命天空保險中間站的保險招標平台,根據設定的規范流程,直接在線匿名徵集不同保險公司的具體方案,進行比較和選擇。
如此過程下來,基本會有比較合理的結果!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⑼ 保險重復怎麼解決方案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並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於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並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於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一)限額比例分攤法
限額比例分攤法是物質損失保險常用的一種方法,但在責任保險中,如上所述,並沒有物質損失保險中的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這個賠償限額往往還涉及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即保險單的最高賠償責任,如果幾份保險單都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方式分別承保,在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則可以使用限額比例分攤法,即
如公眾責任保險存在重復保險,甲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5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200萬元;乙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10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500萬元。假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如按累計限額計算,則甲賠償33.33萬元,乙賠償66.67萬元;如果按每次事故限額計算,甲賠償28.57萬元,乙賠償71.43萬。由此可見,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來計算結果都不盡相同,甲乙保險公司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想法都會認為分攤不公平。
(二)順序責任分攤法
順序責任分攤法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很少使用,因為這種分攤法對第一保險人很不公平,除非事先在保險合同上特別註明。這種分攤法是按照保險單的出單時間順序,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在其賠償限額內賠償,超過這個賠償限額的再由後出單的保險人負責。
(三)平均責任分攤法
平均責任分攤法適用於各保險單的賠償限額較小,而且損失額均小於各單獨的賠償限額。如按上述案例,損失額只有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都超過了損失額,則按損失額由各保險人平均分攤,甲乙保險單各賠償50萬元。這種分攤對甲保險單也不公平,如果保險費是按責任限額收取,甲收取的保險費小於乙但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樣,而且,如果損失額大於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時,平均分攤就無法進行。
二、國際保險界採取的特別分攤辦法
常規的分攤辦法無論採用哪一種分攤都會出現不公平現象或無法進行分攤。隨著責任保險特別是僱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固有的獨特性質使得在發生重復保險時會出現更大的分攤難題。為解決此類問題,國際保險界採取一些特別的責任保險分攤方法,以期最大限度地解決分攤難題。
(一)超額責任分攤法
超額責任分攤法類似於常規的順序責任分攤法,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在實務中,如果保險合同有免於分攤的規定的,如規定「如果有其他同等的保障存在,本保險只負責超過其他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其他保險合同足夠提供補償時該保險合同不參加分攤,只有在出現超額責任時再負責分攤。假定另有五份重復保險(單)而且均未特別規定分攤方式,則在這五份保險單賠償完畢後,如果仍未滿足損失額的賠償,這份保險合同才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時間責任比例法
保險的有效理賠必然存在於事故起因、發生、發現、索賠和賠付的全過程,但是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或無過錯但導致賠償責任)的發生往往不能立即被發現,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發現有時要間隔很長時間,保險責任就具有期內發生或期內索賠的復雜性。如果出現重復保險,常規的責任保險分攤方式無法解決,因此就出現了時間責任比例法。時間責任比例法在實務中很少出現,它源於期內發生式的僱主責任保險。在僱主責任保險的索賠中,職業病的索賠是比較復雜的,因為職業病是長時間接觸有害物質或環境的結果,如果雇員在一個321-32作了20年,職業病發作後才提出索賠,雇員工作的20年期間工廠的僱主責任由幾個保險人交替承保,對該雇員的僱主責任賠償就要涉及這幾個保險人,這種賠償就要按承保時間長短的比例在幾個保險人之間分攤。
(三)獨立責任比例法
如果一份保險單使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份保險單則單獨使用一個累計賠償限額,這是兩個完全屬於不同性質的責任限制參數,兩者在一起計算限額比例顯然是不合理的,就是所有保險單均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分攤,如上所述,仍然有失公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越來越趨向於高額或無限額(如機動車輛的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限額,香港為一億港幣,英國等西方國家則採用無限額方式),如果某一份保險單使用的是無限額方式承保,則上述所有分攤方法都難以處理。為此,國際保險界和司法界推出了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法。
獨立責任分攤方式就是計算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假如單獨承保時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然後各個保險人按照獨立責任比例分攤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此種分攤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間、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累計賠償限額之間以及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組合賠償限額之間的重復保險分攤。公式如下:
特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特定保險人的獨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所有保險人獨立賠償責任之和
以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例來說明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法。如某車主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甲公司限額10萬元,保險費1000元;乙公司限額100萬元,保險費3000元;丙公司限額1000萬元,保險費5000元。損失額分別為9萬元和200萬元。
按損失額9萬元計算,則甲乙丙三家公司的獨立責任都是9萬元,賠償額均為3萬元。
按損失額200萬元計算,則甲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萬元,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0萬元,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200萬元,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別賠償6.45萬元、64.52萬元和129.03萬元。
按照獨立責任比例法可以解決其它分攤方式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從上述計算中可以看出,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與其收取的保險費並不是線性比例關系,在損失額較大的情況下,承保較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人要負責絕大部分的賠償,但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並不比那些承保較小責任限額的保險人高很多。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式同樣未能解決分攤的不公平現象。
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非常復雜,按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出現不合理的分攤結果,只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和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分攤方式,才能最大程度解決分攤爭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保險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