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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法規

發布時間:2021-07-24 23:02:06

① 醫保個人賬戶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法規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廣西在全區范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負擔。

廣西全區范圍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產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健康體檢的費用。其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范圍內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②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法規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認真總結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准和醫葯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准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葯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葯店購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葯店購葯葯事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葯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葯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葯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從1999年初開始啟動,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③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___、___、___,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快快快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④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以下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⑤ 《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有什麼規定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⑥ 關於醫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 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 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 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 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 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 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 (2006)11 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 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 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 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 號)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 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 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 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 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 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 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 發〔2007〕20 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 知》(勞社部發〔2007〕34 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 發〔2007〕40 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意見》(豫政〔2007〕68 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 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 號)2007-1-29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 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 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 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 號)2007-1-30

5、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 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 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 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 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 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 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 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號)2009-12-01
6、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 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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