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理解養老保險的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也稱公積金模式。流行於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強調自我保障,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公積金」賬戶。具體規定繳費比率,繳費及利息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待遇由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確定。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強調激勵和自我保障,政府負擔輕,但缺乏互助互濟,對低收入者保障不利。
Ⅱ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的介紹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是以東南亞發展中國家為主體所實行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的名稱是「中央公積金制」,首創於20世紀50年代。據不完全統計至今大約有十多個國家,如斐濟、迦納、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肯亞、尼泊爾、奈及利亞、新加坡、斯里蘭卡、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所羅群島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績最顯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撥款,強制雇員和僱主同時投保。充分實現了自我保障的原則。
Ⅲ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基本框架
(1)完全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勞動者的養老保險費完全由個人繳納,企業不再負擔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用。
(2)建立個人儲蓄賬戶。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個人建立儲蓄賬戶,強制雇員參加投保,至少需投保一定年限。在達到規定條件後,憑個人賬戶支付養老保險金。
(3)養老保險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經營。個人儲蓄賬戶由基金管理公司經營,公司向每位投保者發給個人儲蓄賬戶手冊,每隔3個月直接向投保者發布一次信息,包括投保人積累的金額、公司投放資金選定的渠道、投資回報率等信息。
(4)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方法。一般男年滿65歲,女滿60歲,繳費滿20年,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三種,可自願選擇:一是計劃提款方式。繳費者退休後,將個人賬戶的儲蓄款繼續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由公司為其制訂一個提款計劃,按月領取,未領取部分繼續計息。存款余額可以繼承。二是終身年金方式。繳費者退休時,基金管理公司將其個人儲蓄賬戶存款額轉入一家人壽保險公司購買終身年金。如果存款余額較多,退休者又不願意多買,可一次性將多餘部分提取。之後,由人壽保險公司按月定額支付養老保險年金,直至死亡。這種年金不能繼承。三是臨時提款加終身年金方式。退休者先將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一部分,其餘(足夠購買人壽保險年金)轉入人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按雙方合同按月支付,直至合同期滿。
強制型長期儲蓄養老保險的一個關鍵是:基金管理公司對養老保險金的管理必須要做到保值增值。
Ⅳ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的特徵
1、強制其僱主為雇員儲蓄,雇員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會保險金基金,並制定個人賬戶,記載個人繳納保險費情況。國家除了在銀行利息上給予優惠外,財政上不給予撥款。
2、年年調整總保險費率。按規定,新加坡隨著企業經營狀況改善和工資不斷提高,除調整總保險費率外,還調整僱主和雇員承擔的比例。
3、公積金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開始比較單一,隨著公積金積累的增多而逐步擴大擴大其功能,包括購房、醫療、子女升學等方面的工作。
對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評價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的最大特點之一,即被西方學者稱為是「自已養自已老」的模式。財政不給予支持,職工和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記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中,職工達到退休時連同本息一次發還給職工。養老保險金額與個人勞動貢獻或勞動報酬緊密相連,這更有利於調動人的積極性。這一模式類似商業保險的人壽保險,區別也有,僅僅是帶有強制性。這種養老保險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
1、缺乏社會互助性。在社會成員之間,包括已退休的與在職職工、早逝與晚逝之間、男女之間不能調劑使用。
2、儲蓄幾十年,能否抵禦通貨膨脹危險是沒有把握的。一旦出現負利率情況,積累的基金就難以確保職工的生活。
3、退休後一次性發給全部退休金。如遇到不測事件時,難以確保高齡者的基本生活。
Ⅳ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的簡介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是以東南亞發展中國家為主體所實行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的名稱是「中央公積金制」,首創於20世紀50年代。據不完全統計至今大約有十多個國家,如斐濟、迦納、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肯亞、尼泊爾、奈及利亞、新加坡、斯里蘭卡、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所羅群島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績最顯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撥款,強制雇員和僱主同時投保。充分實現了自我保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