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進出口中的預約保險單是怎麼回事
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OPENCONER):它是一種長期性的貨物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將貨物裝船詳細情況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船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和進口商,這種保險單據目前在我國一般適用於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以及出口展覽品和小賣品。
『貳』 什麼是預約保險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不僅煩瑣,而且容易發生漏保等差錯。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
預約保險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單位所有的運輸業務都要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保險險別、保險費率、適用保險條款、保險費和賠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況,即使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保險單載明的運輸工具,或被承運人收受簽發運單,保險公司就自動承擔了被保險人的貨物風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辦投保手續,仍需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只不過投保時限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同時,保險公司也會經常查核投保單位的帳目,一旦發現漏保或未投保的貨物,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貨物已安全運抵,都會要求補辦投保手續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叄』 進出口中的預約保險單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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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OPENCONER):它是一種長期性的貨物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將貨物裝船詳細情況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船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和進口商,這種保險單據目前在我國一般適用於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以及出口展覽品和小賣品。
『肆』 什麼叫預約保險~知道的人幫幫忙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不僅煩瑣,而且容易發生漏保等差錯。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
預約保險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單位所有的運輸業務都要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保險險別、保險費率、適用保險條款、保險費和賠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況,即使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保險單載明的運輸工具,或被承運人收受簽發運單,保險公司就自動承擔了被保險人的貨物風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辦投保手續,仍需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只不過投保時限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同時,保險公司也會經常查核投保單位的帳目,一旦發現漏保或未投保的貨物,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貨物已安全運抵,都會要求補辦投保手續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如果您
『伍』 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 )替代投保單,保險公司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不僅煩瑣,而且容易發生漏保等差錯。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 我國《海商法》對預約保險合同做了粗略規定,但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分批裝運或者接受貨物的,可以與保險人訂立預約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合同應當由保險人簽發預約保險單證加以確認」。在實務中,預約保險合同是具有大量貿易業務的公司為避免對業務逐筆進行保險的繁瑣程序及可能發生的遺漏而與保險公司訂立的長期保險合同。 預約保險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單位所有的運輸業務都要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保險險別、保險費率、適用保險條款、保險費和賠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況,即使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保險單載明的運輸工具,或被承運人收受簽發運單,保險公司就自動承擔了被保險人的貨物風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辦投保手續,仍需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只不過投保時限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同時,保險公司也會經常查核投保單位的賬目,一旦發現漏保或未投保的貨物,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貨物已安全運抵,都會要求補辦投保手續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陸』 預約保險有什麼好處買保險前先預約有什麼好處
沒有什麼,就是一種營銷手段。
『柒』 流動保險、預約保險、總括保險的定義各是什麼
流動保險是指一定期限內陸續分批出運的貨物所訂立的一種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叫預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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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預約保險是指根據預約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什麼替代投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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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操作中,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效力的爭議。
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