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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損傷害保險

發布時間:2021-07-24 02:01:21

㈠ 工傷與人損哪個賠嘗高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不一樣。工傷傷殘賠付是按所繳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指企業為你上報給勞動局工傷保險的工資,有些企業為了少繳保險費往往少報「工資額」,賠償標准為工傷發生前的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傷殘等級以「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相應的賠償,建議您去勞動局工傷賠償處問一下就知道了(或企業辦理工傷保險的科室去問一下也能知道企業為你上報的繳費「工資」單)。 人身損害(如果你是城裡人,就按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如果你是農民就按上年度農民平均純收入。可查閱當地統計局的統計報告)按你的受傷程度得到相應的賠償。{本人水平有限,此言論僅供參考}

㈡ 人損怎麼賠錢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對於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後,哪些損失或損害可以得到賠償。 註:一般認為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和損害包括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造成的損害和損失。
1、侵害身體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身體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 1.1對人體完整性的實質損害 1.2對人體形式完整的侵害 註: 這兩種損害,都可能伴隨著產生以下損失或者損害: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利益的其他損失。例如,強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體液,雖然沒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損害,但是恢復體力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精神損害,即侵害身體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體疼痛的損害。
2、侵害健康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就是破壞人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身體功能的完善發揮。其表現形式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損害,可以產生以下的損失或者損害: 2.1醫療費損失 受害人的人體遭受損害,最主要的損失就是為治療人身損害而支付的金錢。 註: 這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侵害健康權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後果。 2.2誤工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 註: 1、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2、按照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由於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 3、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2.3住院伙食費和營養費損失 人身遭受損害以後,需要住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要增加伙食費上的支出,有些特別的人身損害,還要增加必要的營養,因此要增加營養費的支出。 註: 這些損失,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後果,是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後果。 2.4護理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後,如果行動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就要增加護理費的支出。 註: 這種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後果,是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 2.5交通費損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後,需轉院治療的,要支出轉院治療的交通費。即使是沒有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後到醫院進行治療,也會有一定數量的交通費支出。 註: 這些支出的交通費,也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 2.6住宿費損失 受害人在轉院治療中,以及護理人員在護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則要支付住宿費。住宿費的損失,也是人身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7殘疾賠償金損失 由於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殘疾,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會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 註: 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 2.8殘疾輔助器具費損失 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殘疾用具。例如,傷害四肢造成殘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殘疾的,需要配置輪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義眼等。配置這些殘疾用具費的支出,是財產上損失。 2.9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殘疾,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減少工資收入,除了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損害以外,還會給其以前被扶養的人的生活造成損害,使其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生活費來源的喪失,有的是全部喪失。例如受害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喪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來供養的人的生活費全部斷絕。有的是部分斷絕,那就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部分減少,就減少的部分所供養的人的生活費,是生活費來源的部分喪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體疼痛損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疼痛。這種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於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權造成的損害
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 這是侵害生命權的最直接的後果。 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 3.1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是沒有立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會發生搶救、治療等財產的損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損失中,有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這些損失與侵害健康權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2喪葬費的損失 受害人死亡以後,需要支出喪葬費,為壽衣、火化、殯葬、棺槨等支出的費用,為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由於受害人的死亡而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損失與致人殘疾的殘疾者以前扶養的人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4死亡賠償金的損失 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於生命權的喪失,這一切都不再存在。對此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一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5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權,死者的近親屬因為喪失親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這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
編輯本段賠償項目
如前所述,能夠得到賠償的損害和損失(即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為:一般傷害的常規賠償;致人傷殘的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1、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是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的賠償范圍,即造成人身損害一般都要賠償的項目。 註: 無論致傷、致殘、致死,凡有常規賠償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的,均應予以賠償。 1.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診察費、治療費、化驗費、葯費、住院費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註: 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為憑。 1.2誤工費 誤工費是受害人因為受到人身損害,不能參加工作所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1.3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需要專門人員護理,對此人員應當給付的費用,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4交通費 交通費賠償的是受害人、護理人員就醫、轉院治療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1.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用,為住宿費。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1.6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在住院期間所支出的伙食費用。 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1.7必要的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為了受害人的康復有必要食用的營養品的費用。 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致人傷殘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致人傷殘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這種賠償,是指人身損害所致殘廢,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所應賠償的范圍。 註: 它是在常規賠償的基礎上,對因傷害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賠償生活費以及相關的項目。 2.1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2.3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4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侵權行為致受害人死亡所應賠償的項目。 註:它主要包括喪葬費等賠償,對於常規賠償項目,也應予以賠償。 3.1常規賠償的內容 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 3.2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註: 喪葬費的賠償屬於致人死亡的特有賠償項目。 3.3被扶養人生活費 侵權行為致受害人生命權喪失,對死者在致殘前或生前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因喪失扶養,應賠償其扶養費損失。 3.4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註: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 「精神損害撫慰金」。 2、賠償數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標准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即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該計算方法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3.5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對於死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和損失進行賠償。
編輯本段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葯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准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准,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賠償二十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編輯本段人身損害賠償統一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實現人身損害賠償規則尤其是裁判規則的統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應當特別注意。
1、國家賠償案件
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而不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是主權者的賠償,不同於普通模式侵權賠償。其次,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在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諸多方面存在計算標准上的差異,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應該優先適用法釋〔2003〕20號作為裁判規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不宜作為裁判規則。當然,如果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例如有關醫療事故的認定、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
3、工傷事故糾紛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應該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進行調整。
4、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
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因此,其與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也需要理順。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
《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於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並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餘地。
6、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和標准應該統一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但是,《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特殊規定且不違反法釋〔2003〕20號的規定時,仍可以適用,例如對高壓電范圍的限定。
7、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精神撫慰金包括: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但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補償費」;第十八條則單獨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法釋〔2003〕20號關於「殘疾賠償金」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同時結合受害人的收入喪失與否的情況來確定;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無效。依據法釋〔2003〕20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8、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法釋(2002)17號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釋〔2003〕20號規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不再屬於精神損害,而屬於財產損害。因此因犯罪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張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9、關於各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
由於兩者存在位階上的差異。因此,凡是各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解釋,與法釋〔2003〕20號相抵觸的,當然失效;司法實踐中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應該以法釋〔2003〕20號的規定為依據。

㈢ 有多少人買了意外傷害保險

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傷害為標的的保險,保險期限一般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為期。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社會組織為了防止本組織內的成員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殘或致死而受到巨大的損失,以本社會組織為投保人,以該社會組織的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重大傷害、殘廢、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

㈣ 人身損害賠償與保險公司

一,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
1,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葯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侵害人致人殘疾的:
1,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
2,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三,侵害人致死亡的:
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准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准,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㈤ 人保財險人傷估損標准

現在的都是外包給公估公司了吧~
公估公司接到報案通知後聯系報案人,了解傷者情況。涉及門診治療的案件,公估公司需預估醫療費用,並且告知傷者醫療費用保險賠償標准,涉及住院治療的案件,預估相關費用後,按照全案委託的內容要求跟蹤處理。公估公司派專人錄入和調整人傷案件的估損金額。公估公司查勘時必須面見主治醫生及傷者,向主治醫生說明醫療費用保險賠償標准,真實記錄傷者及相關家屬詳細情況。公估公司需根據傷者傷情安排後續查勘,原則上病情危重的傷者在首次查勘後3-5個工作日需安排一次後續查勘,一般傷情的傷者在首次查勘後10個工作日安排一次後續查勘。對住院期間較長的傷者,公估公司要經常電話了解治療情況。公估公司需根據傷情不定期抽查用葯清單,發現問題及時與醫生或醫院相關科室溝通,防止此類問題發生。公估公司對我公司的委託案件進行費用審核時,嚴格遵守《保險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相關條款的規定,並以救治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常規等作為具體審核依據和標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商業保險理賠和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區別

首先,它們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中的一種,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下面就他們的定義來說明,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它主要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量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可從他們的的定義看出,它們之間區別還是很大的。
1、承保內容不同: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種利益損失因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人身意外傷害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
2、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以靈活的賠償限額作為被保險人轉嫁法律風險和保險人承擔法律風險的最高限額。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問被保險人有無損失以及損失金額是多少,只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3、保險的費率不同:責任的保險的費率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對損害補償的規定、賠償的限額高低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

㈦ 老年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任何意外險的賠付條件都要滿足意外的四個條件,也就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這四項客觀條件。

而自然死亡、疾病死亡、猝死和自殺不屬於意外,所以不在意外保障范圍內。

如果老人是因為意外傷害導致一定程度的傷殘,保險公司就會根據相關醫院出具的傷殘等級證明,參考傷殘等級按比例賠付保額。

傷殘等級又分為一到十級,一般一級賠付比例為100%,二級賠付比例為90%......關於詳細的講解,推薦您閱讀這篇文章:《意外險的賠付標準是什麼?》

根據《保險法》第26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五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通俗來講,就是在五年有效期內都可以申請理賠。

出險後,我們要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之後,我們只要准備相關資料,等待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取證即可。

保險公司認定是意外導致的傷害後,會在規定時間內給付保險金。

㈧ 工傷保險人身損害賠償以及商業保險三者關系

侵權責任法優先於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且工傷保險條例只在工傷中適用。就是說他們之間有抵觸的以侵權責任法為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與侵權責任法有些條款是有沖突的當然用侵權責任法,但是工傷條例好像不存在沖突因為只在工傷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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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人身損害保險如何賠償標准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准,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和財產損失賠償標准。其中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
具體賠償標准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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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請問人損賠償和商業保險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嗎

一、司法實踐中除了醫療費外可以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雙份賠償,就是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同理,兩者不沖突。
二、如果加上工傷,應當獲得三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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