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其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源於上世紀30年代美國大蕭條之後人們對風險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國較為公認的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發達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與央行、監管機構並稱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我國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已明確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要求。而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據張健華介紹,在金融高度一體化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風險極易傳播和蔓延。目前我國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等都可能引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反彈。經濟高速增長期間金融機構被掩蓋的問題有可能集體暴露。這就需要建立制度對相關風險加以約束。
「美國此輪危機導致了19家銀行的倒閉,但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防範了風險的擴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會不穩定。」張健華說。
據介紹,此前我國尚未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還是向銀行注資,其實都是政府主導的隱性保險制度。這在事實上隔斷了金融機構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系。進而,還有可能使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實行缺乏獨立性。
張健華指出,即將推出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將包括,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使之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限額賠付,規定限額內全額賠付,超出部分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產中得到追償;實行風險差別費率,以起到正向激勵和輔助監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自於投保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
B. 如何看待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作為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設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由存款機構繳納保險費,在存款機構因意外事故破產時可對債務清償進行金融保障。這項制度將有助於抑制擠兌,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2007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積極開展了存款保險制度調研。目前,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牽頭,相關部委參加的存款保險制度工作小組,正在進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設計工作。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存款保險條例》的立法工作。 據了解,存款保險目前的方法有三種:強制性保險、自願保險及強制與自願相結合的雙軌制保險。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應採取強制性投保方式,強制所有的存款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才能全面保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 針對央行的最新表態,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險制度之前是國家承擔銀行面臨的風險,目前由於銀行逐步商業化,通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解決銀行商業化之後的風險轉移,把以前由國家承擔的風險轉移到商業銀行來承擔,進而分散和降低銀行系統性風險。 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韓高峰則認為,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基於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利率放開鋪路,存款保險制度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因存貸款的長短期利率不匹配引發的擠兌風險;二是防範貸款違規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風險,假如貸款形成壞賬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預測因素,就會出現實際有效貸款利率實際上低於存款利率的銀行風險;三是銀行商業化的風險轉嫁。 對於出台時機,韓高峰認為,因為先前管制比較嚴格,銀行政策性的壞賬由國家承擔或剝離,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與外資競爭的加劇,及早預防應是英明之舉。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由於市場利率尚未形成,多層次市場機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產品也未展開,存款保險制度尚難以成行。 至於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起潛在的道德風險,韓高峰研究員指出,銀行間追求業績,道德風險應該會存在,但是不會太嚴重。因為存款保險制度會對利益相關者產生預期和導向,進行事前調整,從而降低對經濟和社會的沖擊。 易憲容則認為,對於道德風險的問題,小銀行有、大銀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約束。一是根據不同的經營狀況採取差別費率,通過費率調節,增加成本來規避和杜絕風險;二是銀行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取消銀行現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信用機制,使銀行更具競爭力和市場擴張力;三是及時退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並,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當記者問到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面臨的難點時,易憲容表示,在於增加銀行經營成本的繳納費率和對於存款人的賠償限額上。王國剛也認為,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從操作層面上看,至少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清楚,一是保費的口徑、收取的時點界定,二是如何理賠,三是結余資金如何運作等方面,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
C. 我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誰
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目前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工作人員擔任。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公司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我國是否設立存款保險機構擴展閱讀:
1993年,我國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5月實施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於中國人民銀行內部(金融穩定局)。
盡管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如果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就可能影響公正性、出現工作效率較低,難以有力地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重任。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往往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
由中國人民銀行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專門管理機構,是推動商業銀行良性可持續發展和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推動中國金融更加開放的一個有力舉措,代表了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一個全面可持續的發展進步。
D.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沒有建立美國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存款保險
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美國是最早建立該制度的國家,正是建立是在1934年,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成立為標志。
在19世紀末,美國國會就已經開始討論存款保險的話題,美國有14個州在1829年到1917年間就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但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
E. 我國目前存款保險機構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
F. 試述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涵義、作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條件是否具備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首先,同私有產權為主體的美國經濟中的存款保險相比較,中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銀行的道德風險,又不具有維護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國現階段絕大部分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是銀行的擔保者。無論遭遇到何種經濟打擊,只要政府不破產,銀行也不會破產。只要存款人對政府有信心,便會對存在銀行的錢有信心。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存款是借給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開設的銀行便不會不還錢。因而在銀行國有的產權制度下沒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它起不到維護存款人信心、防止擠兌的作用。
其次,從成本運營來說,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銀行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節省運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意願必定不強。
換個角度來說,即使中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那它也絕不會是民營的,而是國有公司或合資公司。政府必須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餘收益索取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麼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從宏觀上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隻手上的錢放到另一隻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銀行的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准備金沒有什麼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營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保費負擔還會造成銀行的虧損。
而如果不顧中國的現實,強行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首先,可能導致房地產泡沫的產生。長期以來,銀行存款是我國資產所有者認為最安全的投資方法,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我國引入了存款風險的概念,使得資金持有者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而將資金投入房地產、黃金等實物投資方面。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已經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險制度將更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泡沫經濟的產生,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資本外逃。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存款保費的運用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規避風險,它必須投入到那些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地方,因此,保險機構為了謀求自身的增值和規避風險,勢必將其資金投入債市。由此一來,大筆資金流入債市,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風險偏好者可能進行跨國投資,從而導致一定規模的資本外逃,使我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應顯得更加不足。
還將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加劇。我國目前國有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銀行業的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後發展的重點大不相同:國有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的作用:國有銀行由於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的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銀行賬號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由於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從而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約束,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由此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鑒於此,由於我國還沒有在公眾心中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個誠信的社會才能解決,這不是監督或是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社會還沒發展到這樣一個程度。所以,我們目前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強制建立起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關於你說的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年內有望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日前指出,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已被列為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任務之一。專家預計,這一制度有望在年內建立。
劉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上講這番話的。
金融專家表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穩步實施上市計劃,而以國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應用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
這位專家說,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強化了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動機,各銀行不用為它們的過度冒險行為而支付額外成本。
有關專家建議,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不是某個部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就能解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銀行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G. 我國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樣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從事面對公眾的存款性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機構成員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目的在於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它金融機構喪失信心,由此導致擠兌並引發銀行危機。
就我個人看來,最近幾年尚不需要,中國政府應該不會輕易讓一個銀行消失的,畢竟目前在中國人民心裡銀行仍然是和土地一樣堅實的存在。
H. 中國有沒有存款保險機構
我國目前還沒有存款保險機構,但是國家正在籌劃存款保險機構,而且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勢在必行
I.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建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