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理財項目包括哪些
一、銀行個人理財產品
銀行類理財產品包括在銀行的存款和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兩部分,銀行作為傳統的理財機構,安全性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但是隨著國家的降准降息,銀行理財的收益也逐漸在降低。
銀行定期存款:根據定存的時間長短,利率各不一樣。基本在3.5%左右,存款期限一般有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你可以根據閑置錢的多少進行選擇。
特點:風險低,收益少,期限相對較長
二、債券,國債
國債,即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向社會募捐資金的形式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信用評級很高的債券。國債投資的好處是穩定、安全,缺點是收益相對比較低。如我國發行的3年國債的票面年利率在5%左右;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在5.4%左右。
其他債券,要看債券方是誰,只要公司不倒閉,基本上都會給你利息的。通過銀行購買,這種方式風險比較低,收益也低,一般年利率在5%左右。
特點:風險低,收益偏低,但高於銀行
⑵ 我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收入主要包括
1+1=2,是個真理。
⑶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客戶權益須知中應至少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銀行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投資需求,提高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產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從3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理財產品銷售強調「風險匹配原則」,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二是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據此,商業銀行應按照一定標准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根據《辦法》,銷售理財產品時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要根據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當這些因素出現變化時銀行要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對於商業銀行,銀監會要求理財產品開發設計要體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風險可控」),必須清楚產品的風險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須在產品銷售之時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在產品存續期間和終結之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同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 更多理財信息請關注公共微信號:財經道。
⑷ 個人理財產品銷售合同文本資料包括那些內容
1,業務申請書 2,產品說明書 3,風險評估報告 4,產品風險揭示書
⑸ 銀行的理財產品包括哪些
銀行的理財產品包括5種不同風險評級的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如下圖: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⑹ 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銷售方式
在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上,各家銀行都十分注重對自己產品品牌的宣傳,如工商銀行的「穩得利」、光大銀行的「陽光理財」、民生銀行的「非凡理財」、招商銀行的「招銀進寶」等,在市場上都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根據幣種不同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兩大類。
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
1.人民幣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強是人民幣理財的主要特點。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
(1)傳統型產品主要有基金、債券、金融證券等,此類產品風險低,收益確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幣結構性存款該類產品與匯率掛鉤,與外幣同類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多少差異,風險略高於傳統型產品。人民幣理財產品更像是「定期儲蓄」的替代品。例如:交通銀行的「得利寶·深紅3號」以高息和貨幣策略吸引投資人眼光,這一款產品投資期限一年,分為人民幣、澳元、歐元三種貨幣投資選擇,產品收益率與「一籃子貨幣」(巴西、丹麥、挪威、土耳其)對美元的匯率表現掛鉤。如果在投資到期時,「一籃子貨幣」表現不低於期初水平,即使只是持平,人民幣產品就可獲得不少於10%的收益。
2.外幣理財產品
2008年,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保本增值」已逐漸成為理財新風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銀行紛紛推出外幣理財產品迴避短期股票市場風險。
從銀行外幣理財產品來看,「多國貨幣」、「高息」、「短期」成為最熱門的宣傳詞彙。
(1)光大銀行2008年3月17El推出高收益外幣理財A計劃產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7.2%;港幣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相比於銀行存款收益很誘人。
(2)荷蘭銀行曾推出「多元貨幣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和「一籃子強勢貨幣」掛鉤結構性存款兩款理財新品。「多元貨幣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通過跟蹤全球包括澳大利亞、巴西等八個國家的貨幣表現,分享超額回報。
(3)招商銀行推出的「金葵花」安心回報之「匯贏3號」港幣3個月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高達5.0%。
(4)光大銀行保本保收益的T計劃理財產品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市場追捧,已推出的產品期限從八天、一個月、兩個月到四個月不等,預期年收益率分別達到3.3%、5.1%、5.4%和6.2%。
2008年,股票市場的風險讓投資人主動選擇迴避風險,低風險類產品成為理財市場的主流產品。商業銀行在進行低風險類產品投資有豐富經驗,短期、低風險的外幣理財產品銷售非常火爆,不少產品還出現過投資人排隊搶購的情況,未來整個理財產品市場可能進一步出現分化。根據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⑺ 理財類產品銷售標准流程具體包括哪些
近年來,由於金融產業競爭激烈,金融產品推陳出新,加上大陸本地金融市場一直沒有很好的表現,客戶對於風險的認知相對趨於保守,金融產品的銷售就需要更多的技巧來協助提高銷售的成功機率,原本由產品內容和條件為導向的銷售模式漸漸沒有辦法發揮效果,而銀行的金融產品同構型較高,難以凸顯在銷售上的差異性。為此,在許多的培訓課程中,我們把顧問式以需求為導向的課題當成銀行金融產品銷售的核心技巧,而其中:
1.以需求為導向的接觸;
2.FAB的產品說明;
3.勇於面對客戶拒絕;
4.開口要求成交,合稱銷售四步曲。
從客戶需求觸發理財產品銷售
理財產品不同於一般的有形商品,從客戶接觸,引發客戶興趣,引導說明產品,解決客戶反對意見到最後的成交,都需要隨時圍繞在客戶的需求上。我們強調的就是銷售人員能不能在引導客戶進入產品說明前說出:因為我知道你是「這樣」的,所以我認為這個產品適合你。舉例來說:因為我知道你是個愛孩子又重視孩子教育的母親,所以我認為這個子女教育的理財計劃適合你。或是:因為我知道你很在意股票市場的波動,擔心投資會有虧損,所以我認為這個較保守的產品適合你。
當我們有能力說出和客戶需求相關的「那句話」前,就應該花更多的時間在了解客戶、發掘客戶的需求這件事情上。通常,客戶會為了對自己和家人有利的事情去做改變,但客戶更會因為可能危及自己的利益時,做出「立即」的改變。為了未來的理想去做理財規劃可以稱之為「明確性需求」,而因為擔心利率太低導致自己財富縮水,無法對抗通貨膨脹所做出的改變可以稱之為「隱藏性需求」。這兩種需求的創造可以透過客戶的談話和溝通,以問問題的方式引導出來。
其實,很多理財經理常常容易忽略客戶需求的探詢過程,在還沒有對客戶進行認識和了解的建立關系以前就進行產品銷售。這樣客戶會覺得理財經理只是想賣一個他自己想要銷售的產品,而不是客戶本身需要的產品。當然,這樣的結果容易使理財經理面對較多的拒絕問題,也會增加銷售的難度!
有效的產品說明是成交的一大關鍵
在產品的說明上,我們必須把握三個重點:
1.產品的特色(Features):簡單來說,就是這個產品的條件,其中包含了時間、收益率、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流動性等等。理財經理在這個階段應該清楚地向客戶做解說,不應該隱瞞風險,要誠實告知。通常透過前期的產品培訓和營業單位的訓練及角色扮演,要在3分鍾左右的時間內,利用產品的DM完整地向客戶進行說明。
2.產品的好處(Advantages):指產品可以帶給客戶的好處。比如說,可以對抗通貨膨脹,可以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可以增加報酬,可以讓資產配置更
完整更有效率等等。理財經理在這個階段應該利用圖像化的數據,表格和線狀圖,以比較、描述的方式讓准客戶了解持有這個產品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樣的,管理者運用角色扮演的練習來訓練理財經理使用相關工具說明產品可以讓所有夥伴對於所銷售的產品更加的熟練。
3.產品的利益(Benefits):指產品本身和客戶需求可以連結的優勢,也就是說,透過產品本身可以滿足客戶的特定需求。舉例來說:定期定投可以滿足客戶的退休養老及子女教育需求。黃金投資可以滿足客戶對於貴金屬保值的投資需要,期繳保險可以滿足未來定額規劃的理財需要。在這個階段,理財經理可以對報章、雜志上的相關報道或文章進行搜集,對於人生各個階段的相關花費和理財需要的關聯,增加對於理財議題的了解和與客戶討論的能力。幫助執行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銷售模式。
此外,我們還必須了解到,產品的說明並非硬邦邦地講解產品內容,活潑生動的解說才能將無形的產品有形化。我們也可以利用一些投資的案例和經驗來讓客戶知道投資布局的方式,使用保險的小故事來說明人生中的潛在風險。更重要的是,不管我們運用何種方式,最後一定不要忘記隨時要連接到客戶的需求,要讓我們銷售的產品成為客戶的解決方案。
文章來自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技能篇
⑻ 工行理財類交易包括什麼
工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直銷銀行已經進入測試運行階段,主要包括存款、投資、交易、轉賬匯款四大板塊。存款是隨存隨取,採取分段計息。用戶也能夠通過投資來實現閑錢的增值功能,隨用隨續來提升收益。交易可能涉及貴金屬買賣,和轉賬匯款一樣,實現零手續費。
投資者要關注查證購買的工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是否為工商銀行正規產品。首先,凡是工商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具備唯一的產品編碼,投資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到產品信息;工商銀行代銷產品則可通過銀行網點公示的代銷產品清單查詢。其次,工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在有關銷售文本中應有銀行印章。此外,遇到疑問還可通過工商銀行客服熱線、工商銀行官方網站等途徑進行核實。
⑼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