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費者口頭承諾買保險 合同能生效嗎
專家觀點: 上海浦東新區消保委投訴部專家胡旭敏認為保險合同自始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公司業務員有誤導和虛假宣傳行為,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快遞過來的是一份「免費保單」,而沒有及時留意保單信息導致錯簽,丁小姐可以請求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 另外,丁小姐也可以其它理由主張合同不成立。 其一,不能以口頭約定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准。 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法雖然沒有規定保險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於保險條款的艱澀難懂,所以在我國的實務中多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保險業務員對於保險合同的內容並沒有做詳細的說明,業務員也沒有向丁小姐強調只要她在電話中同意投保雙方的保險合同就已然成立。 丁小姐在聽取簡單的保險合同內容後有了初步的意思表示同意保險公司為其製作這份保險單,至此只能說明保險人的邀約邀請合投保人的邀約完成,但是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邀約和承諾以書面合同為准,故因此保險合同並沒有成立。 其二,也不能以在快遞上簽字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准。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丁小姐的簽字只是表示她收到的快遞內容是一份保單,至於這份保單是免費保單還是付費保單,以及保單內容丁小姐是否認可,快遞回單上都沒有信息可以體現這一點,故推斷保險合同不成立。 最後,對於事後填寫《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很明顯是在其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效後為避免自己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無奈之舉,不能被認為是同意交納已產生保費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歸於未訂立合同前的狀態。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扣繳的二期保費,丁小姐也將保險合同歸還保險公司。
B. 和保險代理人簽訂口頭承諾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你的問題是說和保險代理人簽訂口頭承諾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是他跟你簽協議了,那麼就屬於合同就應該有效力的。
C. 保險營銷員口頭承諾可信嗎
為啥有人說保險騙人就是因為大家太相信保險營銷員的口頭承諾,其實想要做的保險營銷人員可信不可信就要看保險合約裡面對方說的是否存在。所以保險買的對不對好不好就要看合約裡面的條件是否與你想的一樣。
(一)保險營銷員口頭承諾的可信性
保險產品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商品,普通消費者往往不願仔細閱讀了解保險條款,只通過保險營銷員的口頭說明來判斷是否購買。但實踐中,由於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出於業績壓力等原因,其口頭解釋和承諾可能存在歪曲、誇大嫌疑。為確保買到稱心如意的保險,消費者不要為圖方便而只聽營銷員的介紹就盲目購買,應該對保險原理和知識有一個基本的掌握和理解,對自身的保險需求做出正確的判斷。在購買前,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根據自己的交費能力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撥打咨詢電話直接向保險公司以及專業的經紀公司咨詢,從而真正做到明明白白買保險。
在本案中,營銷員李某把現金價值說成是本金,而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所產生的現金價值比其本金少很多,李某「到期後可拿回本金」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可見,不能僅憑保險營銷員口頭承諾來決定是否購買保險。
(二)營銷員口頭承諾的法律效力
從消費者投保的一般過程來看,投保人填寫投保單要求投保某保險是要約,保險公司經過核保同意承保是承諾,因此,保險營銷員在投保前的介紹以及口頭承諾等只是代表保險公司向消費者發出的要約邀請,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也需要為自己的誤導行為付出代價。在本案中,監管機關查證李某誤導行為屬實後,會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罰款。
(三)購買保險時如何避免口頭承諾的偏差
口頭承諾往往不易確定,存在多變性的特點,難以舉證和查實,一旦引起爭議和糾紛,營銷員往往不予承認或改變說法,使消費者無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王某訴稱營銷員李某承諾「到期後可以拿回本金」,但營銷員李某卻堅持當時的說法是「到期後可以拿回現金價值」,由於缺乏證據,監管機關將難以查證李某的銷售誤導行為。因此,對於購買保險時營銷員的介紹及承諾,建議消費者在保險條款中逐項核實,如果保險條款中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清,可要求營銷員以書面形式將承諾固定下來或作出說明,以便將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D. 今天接到電話說保險的,我口頭承諾了 電話好像有錄音,資料也給了她,現在我不想買了,那怎麼辦
已經付了保費:
看保單回執(保險單中的一張紙,需要你簽名)是否簽收,自簽收之日起,十天內,你可以隨時反悔,且不會產生任何損失!
沒有付保費;
可以直接拒絕,就說我不買了,或用較為委婉的方式表達。對方的電話錄音不能作為任何理由使您強買!
E. 胡亂口頭承諾保險公司有什麼後果
這在保險行業是一種很常見的情況,不管是保險業務的承諾,或者是業務員的告知,很多多是沒有全部如實說明的,所以說,保險合同裡面的告知及承諾都必須以書面為准。而且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承諾只是他的個人行為,從法律上來說,不大可能讓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你想像一下,一個保險公司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業務員,如果都讓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讓業務給搞倒了。
所以說,你所說的這種承諾,只是一種職業道德上的問題。
F. 保險公司口頭承諾如何相信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不少保險公司紛紛舉辦客戶節活動,活動內容堪稱豐富多彩。其中,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理賠難」問題,相關保險公司各出奇招,都給出了明確的理賠服務承諾。對此,有關專家認為,做出承諾當然是一件好事,不過,能否真正兌現承諾,在履行服務承諾上有實效,仍然需要觀察。
保險業屬於服務性行業,客戶服務能力與質量水平關繫到保險企業的長期發展。保險公司賣出去的每一份保單,實際上就是一紙承諾,最終能夠體現保險功能和存在價值的前提,就是保險公司的各種服務,尤其是理賠服務。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和保險公司的信任標准,最終往往也是來自於保險理賠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近年來,中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服務領域不斷拓寬,服務質量逐步改善,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理賠難」的問題依然存在,時常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誠信服務和優質服務急需進一步提高。而保險公司不斷改進理賠服務流程、提高理賠服務效率,不僅有助於提升保險業服務質量、改善行業形象、培育保險誠信文化、加快保險信用體系建設,也有助於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保險意識。
應當說,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和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已經認識到,粗放式的市場開拓並非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只有不斷創新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才能為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不少保險公司開始重視服務競爭,並推出了一些服務新舉措,特別是在理賠服務上下了不少功夫。而舉辦客戶節活動,並推出新的服務舉措和組織回饋客戶活動,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理賠水平和理賠質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險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員隊伍素質等諸多因素綜合的效果,需要理賠與查勘、核賠等多個部門相當流暢地配合,靠的是實實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關保險公司對於在客戶節期間的各種理賠服務承諾,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既然已經做出了承諾,就必須說到做到。如果無法兌現承諾,失信於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謂的承諾會被看作是為了增收保費而造出的「噱頭」,到頭來只能是得不償失。
實際上,對於一些能夠切實履行的服務承諾,不僅會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衷心歡迎,而且有助於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並帶來可觀的保費收入。比如,自從某產險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賠服務新措施以來,由於承諾達成率高達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費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業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關專家認為,在中國保險業已經進入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當前產品、渠道同質化較為嚴重的情形下,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中體現出差異化,通過舉辦客戶節等形式打出「服務牌」,強調以服務取勝,一定程度上來說,這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可喜趨勢。
但是,與暫時性的服務舉措和回饋活動相比,保險公司更應當注重修煉內功,強調服務品質的持續提升,從整體上改善和創新服務。如果能夠真正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管理理念,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戶節」的深刻感受,那麼,無論是整個保險業還是各個市場主體,都會從中大受稗益。
G. 口頭承諾保險並且被錄音,這樣也有法律效應么這不是明擺著詐騙么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書面才有效,口頭承諾也無效。根據保險法二章 保險合同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H. 保險代理人口頭承諾和合同差距很大,為了成交和投保人私下寫了一份,關於口頭承諾達不到就要賠償的協議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不少保險公司紛紛舉辦客戶節活動,活動內容堪稱豐富多彩。其中,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理賠難」問題,相關保險公司各出奇招,都給出了明確的理賠服務承諾。對此,有關專家認為,做出承諾當然是一件好事,不過,能否真正兌現承諾,在履行服務承諾上有實效,仍然需要觀察。 保險業屬於服務性行業,客戶服務能力與質量水平關繫到保險企業的長期發展。保險公司賣出去的每一份保單,實際上就是一紙承諾,最終能夠體現保險功能和存在價值的前提,就是保險公司的各種服務,尤其是理賠服務。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和保險公司的信任標准,最終往往也是來自於保險理賠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近年來,中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服務領域不斷拓寬,服務質量逐步改善,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理賠難」的問題依然存在,時常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誠信服務和優質服務中國需進一步提高。而保險公司不斷改進理賠服務流程、提高理賠服務效率,不僅有助於提升保險業服務質量、改善行業形象、培育保險誠信文化、加快保險信用體系建設,也有助於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保險意識。 應當說,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和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已經認識到,粗放式的市場開拓並非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只有不斷創新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才能為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不少保險公司開始重視服務競爭,並推出了一些服務新舉措,特別是在理賠服務上下了不少功夫。而舉辦客戶節活動,並推出新的服務舉措和組織回饋客戶活動,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理賠水平和理賠質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險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員隊伍素質等諸多因素綜合的效果,需要理賠與查勘、核賠等多個部門相當流暢地配合,靠的是實實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關保險公司對於在客戶節期間的各種理賠服務承諾,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既然已經做出了承諾,就必須說到做到。如果無法兌現承諾,失信於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謂的承諾會被看作是為了增收保費而造出的「噱頭」,到頭來只能是得不償失。 實際上,對於一些能夠切實履行的服務承諾,不僅會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衷心歡迎,而且有助於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並帶來可觀的保費收入。比如,自從某產險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賠服務新措施以來,由於承諾達成率高達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費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業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關專家認為,在中國保險業已經進入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當前產品、渠道同質化較為嚴重的情形下,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中體現出差異化,通過舉辦客戶節等形式打出「服務牌」,強調以服務取勝,一定程度上來說,這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可喜趨勢。 但是,與暫時性的服務舉措和回饋活動相比,保險公司更應當注重修煉內功,強調服務品質的持續提升,從整體上改善和創新服務。如果能夠真正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管理理念,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戶節」的深刻感受,那麼,無論是整個保險業還是各個市場主體,都會從中大受稗益
I. 保險公司的口頭承諾在法律上能有效嗎能討個說法嗎
口頭上的承諾說白了就是引你上鉤的借口,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可言!只有雙方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才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