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❷ 保險規則
什麼 是保險規則
❸ 如何買保險劃算買保險應遵循哪些規律
如何購買保險才劃算是有規律可循的:
1.優先給家庭支柱買對一個家庭而言,最大的風險就是突然之間失去經濟支柱,在配置保險時要以家庭支柱的保障為主,然後再依據家庭經濟條件給配偶,父母,孩子等完成保險規劃。無論家庭條件如何,建議優先配置重疾險,再完善意外險和醫療險等基礎保障,最後是壽險和其他理財類產品,在完善了家庭支柱的保障後,再來完善家庭其他成員的保障。就子女而言,優先完成的應該是基礎保障,再購買一份合適的重疾險的基礎上,配置適合的意外險和醫療險,要是條件允許,再購置教育金,為孩子的教育提前做准備。家有一老就是一寶,老人一般有退休金和社保,這個時候選擇意外險和老年防癌險就可以了,健康類的保險針對年齡有限制,可能出現保費倒掛的現象,酌情購買。
2.保額的確定,到底買多少保額才合適呢?雙十原則相信大家都聽過,保費收入占家庭收入的10%,保額是未來10年的收入總和,這種說法雖然有道理,但是很簡單,可以根據家庭未來可能需要的資金,考慮到房貸車貸等,來確定保障額度,這個是比較合理的。
3.細節的注意,在選擇保險時,一直在強調認真看保險條款,很多細節的東西都在條款里,比如猶豫期,等待期等,這些都關繫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如果是網上購買保險也就不存在代簽現象,要是在現實生活中買保險,一定要自己前面,不要代簽,受益人的名字一定要寫清楚,特別是對那些所謂的高額分紅險要有警惕,認真閱讀條款後再決定是否與符合自己。
買保險一定要站在家庭收入和家庭需求的立場上,要對自身所擁有的保障有所了解,若已有保障充足,同類型的保險產品就不用購買了,重復就是浪費,有些還不能重復理賠,雖然重疾險,意外險,壽險是可以重復理賠的,但要考慮到自身的承受能力,那些報銷型的產品是用多少報銷多少,並且不會超過保額,也就是說,多買也是沒有用的。
總之,趁著年輕,盡快完善保障,早買不僅更劃算,也能更早處於保障之中。
❹ 保險經營規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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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關於賣保險行業的潛規則
業務員要都這樣拿提成保險公司得虧死了。首先她沒爭得你的同意就給你生成保單是不合規定的,從你描述的來看給你發的是保單的基本信息,需要你自己激活的,應該是贈送的意外保障類的險種,我以前有接到過太平洋,平安的,我都要了,後來我上網咨詢保險問題也會有公司打回訪電話,只要是贈送的我都要,給自己多一份身價保障不是壞事。但是需要花錢的我只會選擇中國人壽和友邦。還有要跟你說的是,保險業務員和售樓賣汽車和任何一種銷售行業都一樣,都是拿傭金,有問題嗎?
❻ 保險賠付有哪些規則
在買保險之前,以下這些保險賠付的規則一定要了解清楚。
1、醫療險:醫保賠完再報,且先扣免賠額醫療險,一般都是由醫保先報,報完之後再進行剩餘的賠付。而且賠付時是需要扣除被保險人所購買產品的免賠額。需要注意的是,若醫療費用沒達到免賠額的,保險公司不予以報銷;高於免賠額的,保險公司會在保額范圍內對剩餘部分進行100%的賠付。
2、重疾險:等待期後,實報實銷事實上,只要被保險人患重病被醫院確診了,保險公司就會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而且通常採取定額賠付的方式。所謂「定額賠付」,就是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一個賠償的數額,如果被保險人被確診為保單載明的重大疾病時,當初約定的金額是多少,保險公司就賠付多少。有一點尤其需要強調的是,重疾險的等待期很關鍵,如果被保險人在該期間被確診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不會承擔賠償責任,但會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3、出現傷殘:按等級賠付,累計賠付金額≤保額當意外發生致使被保險人出現傷殘,一般保險公司會先評定被保險人的傷殘等級,然後根據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進行賠付。比如周先生半年前買了10萬元的意外險。前兩天車禍,左腳被醫院診斷為永久喪失機能。保險公司評定為五級傷殘,只會賠付保險金額的20%,也就是2萬元理賠金。當然了,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這份保險並不是賠付這一次就失效了,而是會累計賠付直至賠付額至10萬元。
4、不幸身故:按基本保額賠付,未成年人賠付額≤50萬對於身故賠付來說,沒有太多的規則需要了解,其實就是指當被保險人不幸在合同期內死亡,保險公司會按基本保險金額進行賠付。簡單來說,被保險人所投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是多少,實際賠付的金額就是多少,即全額賠付。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未成年人的身故賠付金額是有所限制的。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若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保險公司給付的死亡保險金限額為20萬;若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限額為50萬元。
❼ 各種專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有何共同規律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 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 " 拼三餘一 " 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糧食,即 " 餘一 " 。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 27 年可積存 9 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在國外,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在古代已經產生。據史料記載,公元前 2000 年,在西亞兩河 ( 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 ) 流域的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曾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以收取的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公元前 4500 年,古埃及出現應付風險的喪葬互助協會,被認為是保險的最初雛形。
·公元前 916 年,羅地安海商法正式規定 " 共同海損 " 原則。
·公元 1347 年 10 月 23 日,義大利簽發了最古老的一張船舶航程保單。
·公元 1666 年,倫敦發生特大火災。
·公元 1667 年,英國人 Nicholas Barbor 開設第一家火災保險商行,開創現代保險業務的經營方式。
·公元 1762 年,英國創建公平人保險公司,標志近代人身保險制度形成。
·公元 1805 年,中國出現第一家保險公司—— " 廣東保險會社 " 。
·公元 1858 年,英國出現鍋爐保險,揭開工程保險序幕。
·公元 1875 年,清政府保險招商局在上海成立,開中國民族保險業先河。
·公元 1880 年,現代責任保險開始形成。
·公元 1888 年,美國簽發了第一張汽車保險單。
·公元 1949 年 10 月,新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財經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
·公元 1959 年,人保國內業務全面停辦。
·公元 1980 年,中國恢復保險業務。
·公元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實施。
·公元 1996 年,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成立,下設三個子公司。
·公元 1997 年,永安保險公司被接管,堪稱為中國保險業首例。
❽ 什麼叫保險原理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