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什麼或者什麼向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明確說明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僅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1)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條款要求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規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生該類范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合同中訂有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另擬定一份就免責條款的書面聲明(具體內容附後),由投保人簽字,保險公司留存。或者在對投保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時保留可以再現的視聽影像資料。
以有形的證據證明保險人確實履行了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而且投保人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已然明了。實現免責條款不再形同虛設,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不必要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責任免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法
2.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你好,對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應盡到解釋、提示、說明義務的,否則該條款是不生效的。
3.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 如何界定保險合同免除責任條款的范圍
(一)界定免除責任條款的范圍,對免除責任條款做廣義理解
前文對新舊《保險法》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了比較,新法第17條強調「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對舊法語句順序調整之後,語義的內涵發生了實質變化。新法不僅要求提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內容,而且擴大到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即全部免除、部分免除均應包涵。
保險法之所以進行該條規定,是因為相對於格式條款的提供方而言,投保人往往處於弱勢和被動接受地位,投保人無法設定、更改合同條款,只有選擇是否締約的權利。因此,投保人的知情權關繫到其是否自願、真實訂立保險合同,而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正是投保人知情權的重要內容,是投保人衡量、判斷的重要標准。基於保險合同冗長復雜、語言晦澀的特點,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盡到完全、適當的提示、說明義務。即對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無論是「全部免責」、「部分免責」或是「限制責任」條款,均應進行提示並明確說明。
(二)明確「足以引起注意」的認定標准,增強適用的可操作性
保險法要求提示應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但對於具體的提示方式及判斷標准均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投保人不認可保險公司的提示方式,認為保險公司有違誠信從而引起糾紛。
鑒於保險法不僅要求保險人作出提示,還應當主動進行明確說明,因此,將保險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摘取並匯總於一份提示文件,並圍繞其進行說明,具有可行性。同時,對於足以引起注意的認定,可以設定具體要求:
1、使用區別於其他條款的文字、符號、字體標識免除責任條款。
2、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提示方法,如對於老年人,字型大小應更大才具有提示效果,對於文盲半文盲,則採取口頭宣講提示的方法更為有效。
(三)規范保險人「明確說明」的內容及方式,完善投保人聲明確認的證據效力
對於「明確說明」的法定要求,實務中一直存在操作上的困難,現有保險監管規範文件也未作相應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批復對《保險法》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問題的答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實踐中,可以將明確說明與提示義務結合起來作出統一要求:
1、要求保險公司將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摘取並匯總於一份文件。
2、要求保險人主動就上述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後果進行說明。
3、要求保險人根據說明的方式保留相應證據,如採取口頭形式進行解釋說明,則應通過錄音錄像或說明筆錄方式固定證據,如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則應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同時,對於說明文件的內容應要求語言通俗簡潔,具有高度閱讀性和易解性,便於投保人了解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4、將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確認欄轉移至該份提示說明文件,並設計專門的聲明用語:對本頁所載免除或者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本人提示並明確說明,本人已知曉該條款含義,保險人可以根據本頁條款拒賠,本人特簽字確認。對於該聲明內容,應當要求投保人親筆抄錄並在每頁簽字,如在此情形下投保人仍草率抄寫簽字,無疑是「躺在權利上睡覺」,很難對其進行保護。
5、對於保險人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不僅要求投保人的抄錄簽字,還應當提供相應的錄音錄像、說明筆錄、書面解釋文件等具體證明材料。二者兼備方具有證據效力。
5.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險種不同,免責條款不一樣。不是所有合同都是相同的免責條件的
6.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應當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告知。
7. 按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生效條件是
您好!首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指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責任條款,一般把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及損失范圍,常常採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由於戰爭或軍事行為、原子輻射的污染。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謝謝閱讀!
8. 保險合同中哪些條款屬於免責條款
請問你想咨詢什麼保險的免責條款?人身險,健康險,重疾,意外,車險,產險,團險都不一樣的~
請告知你想要咨詢的險種名稱。
希望可以幫到你,祝生活愉快!
9.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