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身保險合同的介紹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Ⅱ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AC 由於人身的特殊性質,無法確定其價值,與財產保險相比,人身保險可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即可以重復參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介乎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屬於中間保險。
Ⅲ 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您好,一、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因此,《保險法》作為特別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嚴格的無效條款,完全是基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專有性所決定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人身保險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Ⅳ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要記載下列事項
保險金額,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的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的義務,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項, 應在合同中明確記載。
保險費, 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價。 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一般來說,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繳納保險費,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規定保險費的數額, 繳納的方式以及繳費的寬限日期。
在人身保險中, 保險人一般不能強制投保人必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不能以訴訟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 則合同失去效力, 保險人自動免負保險責任。 雖然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費而由利害關系人交納, 保險人不能拒絕, 也不能主張合同效力停止, 因為利害關系人由於保險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責任, 是指保險人承擔義務的具體體現。 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但也有承擔風險的義務, 具體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險責任固定下來。 人壽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年限內死亡, 或在合同規定的年限仍生存時保險人依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 健康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傷殘或死亡, 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事項後面一般要連帶註明除外責任, 這是保險人為防止逆選擇、 降低風險採取的一種措施, 並以條款形式固定下來。除外責任同保險責任一起構成一個整體, 能比較明確地表明保險人承擔的義務。
保險期限,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為了明確保險期限, 人身保險合同要註明保險起始時間,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險費為合同開始時間。
人身保險期限有長有短, 長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數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視險種不同而不同。如養老金保險, 交費期和領取期均為保險有效期限, 其過程可以長達幾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只是自旅客驗票進站時起到旅客至終點出站時止, 為時只有一個旅程。
保險時效。 任何合同都有時效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規定, 凡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自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未行使即喪失。
失效和失權。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 可以因某種原因喪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可能因某種原因喪失合同規定的權利。 這就是失效和失權, 所有可導致失效和失權的原因均要記載於合同之內。 影響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險人喪失合同規定權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逾期( 包括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
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
以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為死亡保險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實或其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規定年限。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 由保險人在兩年內主張無效。
訂立合同時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經消滅。
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合同除外責任的規定。
訂約時間。人身保險合同中, 訂約時間是很重要的事項, 一般要寫年、 月、 日、 時。訂約時間是確定訂約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事故發生或消滅與否的重要依據,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費期限的參考依據。
Ⅵ 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因此,《保險法》作為特別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嚴格的無效條款,完全是基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專有性所決定的。
Ⅶ 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你好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就是合同以人身保險為標的,也就是以人身利益作為標的,投以相應的金錢進行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