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具有什麼規定
《旅行社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⑵ 什麼是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
旅行社責任保險
,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組織
旅遊活動
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該險種的
投保人
為旅行社。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
旅行社責任險
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⑶ 最新旅行社責任險賠償范圍
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頒布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於2011年2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對於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做出了新的規定,是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最新法律依據。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國家旅遊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此規定即是法律對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具體規定,其中除了第一項是與一般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責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作為與第一項並列的單項,該項明確去除了「因疏忽或過失」而保險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即並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過失」導致的事故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並且,將旅行社責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單列加以強調,明確旅行社的法定責任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即是法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民事責任。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旅行社的法定責任主要包括提供優質的旅遊服務、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其中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既是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也是最容易發生責任糾紛的領域。
旅行社主要是承擔合同責任,但是由於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侵害的多樣性和特殊性,旅行社責任並不僅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旅行社民事責任中經常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旅行社不僅要承擔因自身侵權行為而導致的侵權責任,很多時候還要承擔因第三人對旅遊者侵權而發生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而且旅遊過程中必然包含的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事務的服務並非旅行社直接提供,但是由於任何一個環節都屬於旅遊過程的一部分,旅行社對於各個環節的制定與選擇具有主導性,旅行社應當就各個環節對旅遊者的安全保障承擔一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遊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組團社或者其委託的境外接待社違約,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依法對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
⑷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責任險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不同國家對前往的國外遊客簽證有不同要求,有的國家對險種有明確要求,有的國家對保障額度有明確要求,而有的國家對投保的保險公司有明確要求。同城保險認為保險絕不是金額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國規定的金額左右根據用戶需要購買。
另外還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再選擇一些附加險,如財產險等保障家中財物在出遊期間發生丟失的情況。最好選擇網路廣泛,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
⑸ 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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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已經購買旅遊意外保險遊客,都想要知道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標準是什麼?針對這一問題,業內專業人士表示,旅遊意外保險的賠付范圍包括了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所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葯費;遺體遣返或死亡處理返所需的費用;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被盜、損壞、丟失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按照旅遊意外保險賠償金額的基本標准,對出境旅遊、入境旅遊及國內旅遊分別有具體規定;旅行社為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出境旅遊的中國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國內旅遊者在中國境內旅遊辦理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
另外,旅遊者在旅遊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將視具體情況,按規定得到全數、半數或部分保險金額。綜上所述,旅遊意外保險的賠付標準是旅行社為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出境旅遊的中國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國內旅遊者在中國境內旅遊辦理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介紹就到這里,希望可以給各位遊客帶來幫助。如果你有旅遊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影途社戶外。
⑹ 旅行社責任險保單細則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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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旅行社責任險的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因人身傷亡發生的經濟損失、費用;
(二)因人身傷亡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1、醫療費;
2、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隨行兒童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及補辦旅遊證件的費用和因行程延遲所導致的費用;
(三)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導致的損失;
(四)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遊者及施救旅遊者的財產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的犯罪、過失行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險人的旅遊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規定的標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領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遊活動;
(四)被保險人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或個人代辦旅遊業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三)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
(四)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對其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的精神損害。
第七條 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八條 從事下列活動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超范圍經營。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保險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就旅遊安全情況必須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並對有可能發生的旅遊意外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應及時向相關保安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遊合同、旅遊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或仲裁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該旅遊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直接向該旅遊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遊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每人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金額為准,未經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以本保險單所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准》約定的金額為准,但該賠償金額與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遊者及施救旅遊者的財產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規定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並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⑻ 旅行社保險賠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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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遊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賠償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於請求的,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二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於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後,經核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